浙江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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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与综合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验收和综合评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实施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条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

2.《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3.经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批准的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

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4.各单要素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及立项、验收等政策文件。

第四条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分为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和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两个环节。

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是指对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各类单要素整治项目完成及质量情况进行验收。

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是指在各单要素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区各要素整治完成及总体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整体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综合评定与复核。

第二章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

第五条单要素整治项目类型包括《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所规定的各类项目,具体包括:

1.农用地整治项目,主要有高标准农田建设、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等。

2.建设用地整治项目,主要有建设用地复垦、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四好农村路建设、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美丽河湖建设、农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和“千村精品、万村景区”工程(乡村振兴精品村、A级景区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

3.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项目,主要有河道水系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美丽清洁田园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等。

实际验收过程中,以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单要素整治项目为准。

第六条单要素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申请,由相关部门按照现行各类单要素整治项目验收办法、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验收程序、内容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章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

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

1.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单要素整治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

2.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案实施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

3.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成并备案(按照乡级规划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乡级规划数据库更新完成);

4.已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机制。

第八条工程实施达到整体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并提交初验

材料。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验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修改完善;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验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初验通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申请,并上报初验意见和验收材料。

第九条申请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呈报表(附件1);

2.县级初验意见;

3.各单要素整治项目竣工意见;

4.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实施结果的验收意见(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

5.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通过省级备案的文件(按照乡级规划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提供乡级规划数据库调整更新批复);

6.标明工程项目区范围的实施前后遥感影像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7.工程实施前后对比影像资料;

8.经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

9.经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第十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修改完善;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整体验收:

1.工程实施过程发生农民集体上访群体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减少或质量降低的;

3.高标准农田占永久基本农田比例未达85%的;

4.未经合法批准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加的;

5.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林地、水域面积减少的;

6.土壤污染防治不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未达到90%的;

7.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不明显,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未达100%、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未达到80%以上的。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通过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提交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意见以及验收材料。

工程项目区整体验收未通过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确实无法整改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做出说明。省自然资源厅核实后,报请省领导小组撤销该工程,扣回已拨付的新增建设用地奖励指标,暂停该县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跨县调剂一年。

第四章综合评定与复核

第十三条每年3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前一年度通过市级整体验收的工程进行综合评定,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展工程实施满意度调查,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2。

第十四条对综合评定得分排名前20%的,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复核,复核通过的评为省级示范项目,由省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未按期完成整体验收的,暂停该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跨县调剂至验收完成。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确需延期的,须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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