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九部委局2013年2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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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的修改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汪才华

摘要: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涉及《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的12部招标投标配套部门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这些修改既有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进行的调整,也有该令自身作出的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当成为业内人士重点学习和掌握的对象。

关键词: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师;投标保证金;重新招标

0 引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改委等国家九部委局,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以联合部门规章的形式签署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23号令),该令内容包括对1件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予以废止和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该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3号令采用了对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的修改、部门规章名称的修改、规范性文件名称的修改等8种修改方式,修改条文达237条次,附件篇幅达47页,前后跨度较大,并缺少一定的连贯性,学习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好地帮助业内人员学习该令,笔者作了一些归类汇总的工作,并拟从法律文件名称的修改、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引用法律条文的修改、根据前序法律文件进行

的修改、23号令自身新的规定等5个方面对23号令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引起管理者的重视和业内人士的共鸣。

1 涉及3部法律文件名称的修改

1.1 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1.2 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名称修改为“《<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1.3 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名称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2 涉及7个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由于《招标投标法》施行于2000年1月1日,经过13年的发展,国务院经历了2003、2008的两次机构改革(本令发布于2013年3月11日,签署时并未涉及2013年机构改革的内容,铁道部还保留),23号令涉及的12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民航等七个部委局已撤并、更名为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等五个部委局,因此,23号令在第89条、第128条、第174条、第191条中对这5个撤并、修改的部委局名称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加之一直保留的铁道部、水利部、财政部、广电总局四个部门,就变成了九部委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

3 涉及2部法律文件的引用

主是指条例,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外,均涉及对条例的引用。

另外,《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中涉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已出台的办法为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局发布《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根据该办法,评标专家共分有一级目录专业30项,二级目录专业266项,三级目录专业1455项。

4 涉及众多23号令前序法律文件进行的修改

这些修改之处涉及众多内容,由于篇幅的关系,不可能一一罗列,笔者以列举的方式谈以下11个方面的内容:

4.1 招标投标时限

涉及到招标文件的发售期由5个工作日修改为5日,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最迟由中标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中标公示期、异议提出与答复等其他时限均与条例进行了统一。

4.2招标事项审批、核准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改革了文件出台以前国家对建设项目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3号涉及《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多部法律文件的修改,将“审批”的字眼修改为“审批、审核、备案”,将“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

4.3法定的组建评标专家库的主体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

4.4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增加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同期存款利息”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二阶段招标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投标保证金”等规定。

履约保证金统一为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5异议的受理与答复

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增加了“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和“对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没有先行提出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

4.6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后应当固化,发生任何变化,包括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增减、更换成员的,联合体投标协议签订后,一方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与同一项目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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