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政策解读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讲课稿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
- 1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综合保税区政策解读
综合保税区政策解读今年以来梅州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梅州综合保税区的申报设立工作,为配合梅州市谋划和推进综合保税区的申报和设立工作,梅州海关组织相关人员对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文件规定进行梳理,现将国家在综合保税区方面的政策规定介绍如下:一、综合保税区的概念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适用什么法规?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参照保税港区的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综合保税区具有哪些功能?综合保税区具有以下功能:(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二)国际转口贸易;(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四)国际中转;(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六)商品展示;(七)研发、加工、制造;(八)港口作业;(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模式和基本要求(一)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二)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保税区综合办公区内。
(三)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综合保税区政策介绍
综合保税区政策介绍综合保税区政策介绍一、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以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和保税加工等功能为主,以商品服务交易、投资融资保险等功能为辅,以法律政务、进出口展示等服务功能为配套,具备生产要素聚散、重要物资中转等功能。
二、税收政策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免税缓税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对国内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实行退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公用品、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产品进境备案,内销产品进关完税。
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增值税率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全国其他地区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不适用保税区。
3、外汇管理不实行外汇核销,企业的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行灵活、便利的外汇政策。
4、出口退税在外高桥保税区国内货物装船离岸出口,办理退税;在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退税;从国内其他港口启运经洋山保税港区中转的货物,在离开启运地时即可办理退税。
5、保税加工对境外运入区内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转口货物以及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
浅谈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
浅谈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综合保税区是指国家在特定区域内建立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具有特殊的税收政策和监管体系。
综合保税区的建立旨在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和技术,加速国内经济转型升级。
本文将从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入手,浅谈其应用及对经济的影响。
一、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1.进口税收免税。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即自主报关、自缴关税。
企业只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相关手续费用,可免除关税。
这种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2.出口退税。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出口产品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即在申报出口入库时,可以将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给企业,减少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出口贸易的竞争力。
3.减免企业所得税。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例如,对于综合保税区内的贸易型企业,货物的进出口相关损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抵扣的项目,同时规定了所得支付的税率上限,最高税率不超过15%。
4.增值税的专项扣除。
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出口业务相关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专项扣除政策,即对于购置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加工配件等产品的增值税,可以按比例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二、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1.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
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实施,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降低了对外开放的门槛,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进入到综合保税区内投资,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2.促进了出口贸易的发展。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和增值税的专项扣除政策,这些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出口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总值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优化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增值税的专项扣除政策,这些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优化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环境,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生产效益。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
- 1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中国综合保税区现状及发展意见
中国综合保税区现状及发展意见摘要:一、综合保税区的定义及功能二、中国综合保税区的现状三、中国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建议四、结论正文:一、综合保税区的定义及功能综合保税区是一种特殊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等多种功能,实行保税港区政策,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业务包括国际贸易、生产加工、物流仓储和物权交易等。
二、中国综合保税区的现状1.综合保税区数量和规模逐年增长:近年来,我国综合保税区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2.区域布局逐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在全国范围内的分布逐渐合理,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缩小。
3.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综合保税区积极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附加值产业。
4.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我国持续深化综合保税区改革,简化海关监管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中国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建议1.加强政策创新,提升综合保税区的竞争力:进一步优化税收、外汇等政策,提高综合保税区的吸引力。
2.促进产业集聚,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引导企业向综合保税区集聚,形成完整的产业链,降低成本,提高产值。
3.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完善综合保税区的服务功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升综合保税区的物流、信息、金融等服务水平。
4.拓展国际合作,提高综合保税区的开放度:加强与国际知名经济体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综合保税区的国际化水平。
四、结论综合保税区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的优势,推动其转型升级,为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潍坊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具有五大主要功能: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
保税加工功能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保税加工功能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政策凹地。
保税物流功能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货物贸易功能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
对入区的货物,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增值加工,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捡、分装、加刷唛码等。
服务贸易功能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口岸功能(虚拟口岸)利用青岛机场和青岛前湾港的国际交通枢纽资源,引进卡车航班、卡车轮船等业务模式,将口岸功能延伸后移到潍坊综合保税区,等同于在潍坊综合保税区设立了“无跑道国际机场(虚拟机场)”和“无水国际码头(虚拟码头)”。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即可办理完原先需到青岛口岸办理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不需再到青岛办理。
保税加工政策◆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一、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概念综合保税区是我国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因此,综保区实际上就是叠加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的内地保税港区,目前厦门的海沧保税港区的政策和地位就类似于综合保税区。
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发展转口贸易和进出口贸易、划在一国国境之内、关境以外的允许外国货物自由进出,并与其他地区实行严格隔离的特定经济区域。
综保区与自由贸易区有如下共同点:均按国际通行的标准设置隔离设施;不允许区内住有居民,进口货物在区内限于生产消费,而不允许用于生活消费;在货物监管上都存在“二线”问题。
综保区可以说是自由贸易区的前期形态,基于中国国情,两者存在以下差别:二、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别1、功能定位——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功能设定是根据区位条件和进出口贸易的流量而确定的,并且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调整和发展,各国自贸区的主要功能都不尽相同。
其主要类型有:转口集散型、贸工结合,以贸为主型、出口加工型、保税仓储型。
——国内的综合保税区在功能定位上试图涵盖自由贸易区的全部功能,即以发展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和商品展示为主要功能。
2、管理体制——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多由设置国政府直接管理,区内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
——综保区则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运作,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法规,各地都先后“因地”甚至“因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行政力仅限于当地。
3、海关监管——自由贸易区是“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普遍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监管模式,区内有较大的贸易自由度。
——综合保税区只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名义上号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其实仍是一线、二线同时管理,因而存在报关与报备同时出现的问题。
盐城综合保税区投资促进政策
盐城综合保税区投资促进政策盐城综合保税区位于盐城经济开发区内,一期规划面积1.18平方公里,重点鼓励电子信息、汽车零部件、太阳能光伏、动力机械、环保机械、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和仓储物流等项目进区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加工、保税物流等项目招引力度,入区企业除享受综合保税区外盐城经济开发区制定的各项优惠待遇、奖励措施外,还可享受如下国家和地方的投资促进政策:一、落实国家关于综合保税区方面的相关政策1、国家对综合保税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部件,予以免税。
3、综合保税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入境的基础物资,予以免税;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4、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饰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5、综合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之间产品、原辅料、机器设备等进出货物免税。
6、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入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7、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发往区外进行加工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3个月内返回园区的实行全额保税。
8、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用于园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二、实行便捷的通关、国检、外汇服务9、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制度。
10、综合保税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一般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11、综合保税区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12、实现货物在综合保税区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国检部门在口岸和综合保税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
综合保税区.功能及相关政策解读22页PPT
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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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海关监管政策
Part 3
Part 4
综合保税区政策
政策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综保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保
功能
4.服务贸易功能 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 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 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5.口岸功能(虚拟口岸) 可以利用国际机场和开放港口等国际交通枢纽资源,引进卡车航班、卡车轮船等 业务模式,将口岸功能延伸后移到综保区,等同于在综保区设立了“无跑道国际 机场(虚拟机场)”和“无水国际码头(虚拟码头)”。所有进出口货物,在综保区 即可办理完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不需再到口岸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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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政策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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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保税加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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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政策
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 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 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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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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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Part 4 综合保税区政策
综合保税区功能解读
综合保税区功能解读综合保税区是中国海关总署于2015年10月挂牌成立的一种特殊监管区域,也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合保税区的成立旨在推动我国的贸易自由化,提高境内外经济的合作水平,对国内企业的出口贸易以及国际贸易等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功能一:增强贸易便利化综合保税区的成立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化政策。
其中,免税、零关税、简化手续等优惠政策是综合保税区最为吸引企业的政策之一。
在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可以进行各种形式的经贸活动,例如货物进出口、加工贸易、保税贸易等。
另外,综合保税区还依托现代化物流设施,着力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集合海关、边检、商检等多个部门的职能,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这让企业在的贸易活动中节省成本和时间,增强了企业竞争力,大大提升了企业的贸易活动的便利性。
功能二:促进国内外贸易合作在综合保税区内,不仅可以进行简单的贸易活动,同时也助力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进行深度合作。
综合保税区还给企业提供一个发挥研发创新成果的空间,有助于提高企业技术含量,拓展并深化企业生产贸易链。
另外,由于综合保税区的特殊地位,使得境内外企业的运营成本得以得到降低,从而企业开展更为广阔的国内外经济合作。
这样,企业的产品质量也得以提高,并提升了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
功能三:培育国际贸易主体综合保税区不仅为企业的境外贸易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同时也助力企业成为国际贸易主体。
综合保税区除了提供免税、零关税等优惠政策之外,在税收方面也进行了更为灵活的管理。
这让企业拥有更具竞争力的产品价格,从而更好地开展境外贸易业务。
另外,由于综合保税区面向全球开放,企业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国际人才,且这些人才可以在企业内部进行国际化的工作,打造企业的国际品牌形象。
这样,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得以得到进一步加强,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合保税区作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的发挥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浅谈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
浅谈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近年来,我国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不仅为外贸企业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作为综合保税区的核心,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保税区内企业的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进行浅谈,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的类型、运用中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等。
一、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类型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政策、增值税政策、消费税政策以及关税优惠政策等。
首先是进出口关税政策。
综合保税区企业的产品进出口均免缴关税,这为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财务支持,提高了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其次是增值税政策,综合保税区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并在境外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中间物资仓储、生产和出口过程中,综合保税区企业免征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再者,消费税政策指定了区内进口消费品的缴税比例,不仅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而且有利于企业扩大进口规模,提高货品质量。
综合保税区的关税优惠政策也很重要。
综合保税区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需要缴纳的关税比一般贸易更低,这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二、税收政策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虽然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在运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在溢出贸易方面,由于部分区域差别较大,导致各综合保税区之间竞争性较强,会出现企业坐了享受税收政策的“板凳”,在不同的区域频繁变换注册登记的不诚信行为。
其次,某些企业为了规避税费,即使他们的所在保税区不是其最终目的地,也往往选择将展销结构设置在境内,从而挤占了国内对应产业环节的市场份额。
此外,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对于其内部渗透出去的贸易关系不易掌控,必须制定更加明确的投资和贸易规则,使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贸易体系。
三、改进的方向面对上述问题,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需要更完善和更加规范。
首先,应加强区域协调性,在资源利用、服务体系、产业连锁、科技合作等方面进行深度融合,促进各地优势互补,减少区间间的差距,促进综合保税区的有效运行。
增值税的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
增值税的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保税区作为一种特殊经济区域,具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税收政策。
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是指在保税区内,将所有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一并缴纳,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和处理流程。
这种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税务筹划带来了新的机遇。
一、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背景与意义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吸引外商投资,促进贸易和产业发展。
通过在保税区内实行综合税收政策,企业能够享受更低的税收税率,减轻了企业负担,提升了市场竞争力。
此外,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还促进了企业与政府的互动与合作,加快了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1.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一并缴纳: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商品时,只需要一次性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照常规方式在每个环节缴纳,大大减少了税款缴纳次数,提高了流程效率。
2. 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税:对于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的商品出口,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增加了企业出口的竞争力。
3. 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增值税零税率: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出口,可以按照零税率征收增值税,进一步降低了企业负担,提高了竞争力。
4. 实施进口环节增值税暂缓征收: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将进口的商品用于加工再出口时,可暂缓征收增值税,减轻了企业压力。
5.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业企业:特定的服务业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相关服务时,可以免征增值税,促进了服务业发展。
三、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税务筹划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税务筹划空间,可以通过合理的运用政策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负,优化经营效益。
1. 智能运用综合保税区内的退税政策: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通过精确计算成本,申请合理退税额度,以降低税负。
2. 合理规划供应链,优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缴纳:通过合理安排供应商的选择、进口物流等环节,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增值税的缴纳金额。
综保区功能及政策介绍
综保区功能及政策介绍综保区功能保税加工功能。
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保税物流功能。
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货物贸易功能。
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
保税服务功能。
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综保区政策1.税收政策:简单说就是,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具体为:免税缓税。
货物可以在综保区与境外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
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产品入境备案,内销产品进关完税。
增值税率。
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口退税。
货物进入综保区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
保税加工。
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
2.海关政策:海关比照对2007年10月3日生效的《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综合保税区进行监管,并提供一站式进驻服务。
区内企业进入国内销售的货物适用“集中报关”通关模式,可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3. 国检政策: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综合保税区执行监管。
实现检验工作前置,部分进口商品在入境备案环节可实现“预检验”,即快速检验。
浅谈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
浅谈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综合保税区主要是建设在陆地地区内,具有保税港区功能,属于一种特殊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实际上就是保留征税。
保税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分别为消费税、关税及增值税,剩下其他地方税种并不进行减免。
笔者在对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在应用分析研究之后认为,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主要应用在保税物流及保税加工上面,有效解决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优势,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自身生产运营成本,进而提升企业在市场内竞争力。
标签:综合保税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综合保税区属于一个特殊海关监管区域,主要目的就是保留征税任务。
早在1990年,我国在上海地区设置了第一个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前后设置了多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我国刚开始设置综合保税区主要作用就是,明确保税区在境内外所具有的地理位置,借助保税区所具有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来投资及人才,通过先进管理技术,增加我国出口外汇水平。
但是,综合保税区在实际发展中的地位要远远高于法律地位,监管还存在一定缺失,工作经验十分有限,进而造成综合保税区在运行中经常出现偷税漏税问题,加剧国家税收流失问题。
一、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综合保税区所能够享受到的税收政策基本上全部参考港区税收政策。
按照我国综合保税区规章管理制度规定,产品由国外入境之后,必須进入到保税港区,对境外产品征收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海关免征进口关税。
在我国税务部门所颁布的税收问题有关规章制度内明确规定,我国保税港区在运营内,享受出口加工区税收政策,也就是说国内产品在进入到综合保税区之后,完成产品退税业务,综合保税区内国内产品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简而言之,综合保税区仅仅对于三个税种减免,分别为关税、消费税及增值税,剩下税种并不享受综合保税区优惠减免税收。
二、保税物流应用保税物流主要表示在海关监管之下,产品或者是商品在特殊地区内完成物流配送及中转任务,部分情况下还需要对产品货物进行储存,任何产品在进出口过程中,全面都处于保税状态之下。
综合保税区的21条红利解读
综合保税区的21条红利解读《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共提出了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利好呢?以上海为例,具体说说这些红利。
1、拓展两个市场政策内容: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预期受益:上海目前有松江、闵行出口加工区获批参加试点,两区内共有试点企业17家,2018年全年共监管进境保税货物2.1亿美元,同比增长211倍。
此次试点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后,上海其余4家出口加工区在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后,区内企业符合条件均可开展此项业务,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灵活有效对接国内国外市场。
2、提前适用政策政策内容: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主要解决的问题:➣提前享受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政策➣突破企业必须在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限制➣企业入驻区内后可尽快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等活动预期受益:目前,上海部分特殊监管区域正在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
同时部分区县有意向申请综合保税区。
此项政策落实后,新设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将能提前适用相关免税政策,便于企业入驻区内后尽快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生产等经营活动。
3、释放企业产能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政策突破点:➣取消现行委托加工业务对企业准入条件、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预期受益:取消综保区内企业利用海关监管期内免税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的资质要求,允许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突破了原委外加工政策中对于企业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可有效释放目前上海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产能,提高效益,提升竞争力。
综合保税区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综合保税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承担着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等多重任务。
为了保障综合保税区的正常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综合保税区的概念、适用法律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综合保税区的概念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国际物流、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现代制造业等为核心功能,具有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多重功能的特殊区域。
综合保税区具有以下特点:1. 功能多元化:集国际贸易、物流、金融、加工制造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2. 地域特殊性:在政策、管理、税收等方面享有特殊待遇。
3. 开放性:与境外市场紧密相连,实现货物、资金、技术、人员等要素的自由流动。
二、综合保税区适用的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合保税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其法律地位和功能在宪法中有所体现。
2. 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涉及综合保税区的法律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的职责、权限、组织机构以及与海关相关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范对外贸易活动,保障对外贸易的公平、自由、有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范外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终止。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涉及综合保税区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1)《综合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综合保税区的设立、管理、运营和保障措施。
(2)《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涉及综合保税区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海关综合保税区监管操作规程》:规定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操作流程。
浅谈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
浅谈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综合保税区是一种经过国家批准,设立在特定地区的地理范围内的特殊经济区域。
它是在国家开放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合理的税收政策来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制。
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的定义、特点和应用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和讨论。
一、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定义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是指综合保税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投资,对相关企业和个人所征税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出口税收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等。
二、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特点1. 税收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为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通常对企业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通常体现在税率的降低、减免税费等方面,使得企业在综合保税区经营更具有竞争力。
2. 税收透明度: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具有较强的透明度。
这样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避免行为,增加税收的稳定性。
3. 税收扶持政策: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通常还包括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等给予税收奖励,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科学技术创新和技术转化的力度。
三、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应用1. 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和进出口税收等,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
这些投资不仅带来了资金的流入和技术的引进,还刺激了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的繁荣。
2. 降低企业成本和提高竞争力: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企业所得税和进出口税收的降低,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3. 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还通过税收扶持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给予税收奖励。
这些政策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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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政策解读今年以来梅州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梅州综合保税区的申报设立工作,为配合梅州市谋划和推进综合保税区的申报和设立工作,梅州海关组织相关人员对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文件规定进行梳理,现将国家在综合保税区方面的政策规定介绍如下:一、综合保税区的概念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适用什么法规?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参照保税港区的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综合保税区具有哪些功能?综合保税区具有以下功能:(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二)国际转口贸易;(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四)国际中转;(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六)商品展示;(七)研发、加工、制造;(八)港口作业;(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模式和基本要求(一)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二)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保税区综合办公区内。
(三)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四)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场所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一)。
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五)综合保税区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并符合规模适中、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且原则上为一个区块。
未经国务院批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地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六)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应有拟入区项目。
入区项目须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等要求。
禁止落后产能和高耗能、高污染等项目入区。
拟入区项目占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规划面积的50%以上。
五、综合保税区有哪些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
1.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但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 区外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1)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综合保税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2)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4.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5.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三)保税监管政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3.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4.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四)外汇政策。
进出境货物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六、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审批程序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
请示文件应说明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立综合保税区是否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详见附件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的要求,并随附有关规划方案及入区项目惰况;(二)海关总署依照国务院批转意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拟申请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惰况开展研究审核。
部门会商或实地调研;(三)在各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海关总署起草上报国务院的请示,并会签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附件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附件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附件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
1.铁丝网:高2米,长3米,可以拆卸。
2.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3.2米。
三、进出特殊区域卡口、通道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标准(一)进出特殊区域通道(包括临时通道):为保证海关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货车(包括货物)、客车、人员的有效监管,特殊区域要设置供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
专用通道至少3条,应分别设置进区货车通道、出区货车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
进出区客车及人员通道可视情况合为一条,但要留出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
专用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二)卡口:货物通道应设置检查卡口。
在卡口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单证识别系统、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卡口与货物验放部门实行联网。
卡口硬件应比照海关总署已招标的卡口设备型号、参数标准配置。
在客车及人员通道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读卡器及视频监控系统。
为方便特殊区域人员进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区域设置一个行政卡口,行政卡口必须设置相应监控设施,专人值守,原则上只能进出人员。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特殊区域内设立用于基建车辆进出的临时出入口,临时出入口必需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专人职守,在使用完毕后予以关闭或改造成普通围墙。
(三)验货场地:特殊区域卡口附近应设有验货专用场地,其面积视具体情况而定。
验货场地应配有可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验货平台,配置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必备的照明设施等。
(四)监管仓库:特殊区域内应设有符合监管要求、可供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监管仓库,仓库内安装有照明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验货平台应与监管仓库相接,并可进行铲车作业。
(五)巡逻通道:区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的专用通道,横宽不少于4米。
为确保海关24小时监管,沿巡逻通道要安装照明设施。
(六)监控系统:沿特殊区域隔离围网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保证海关对围网周界全方位无盲区监控。
在海关认为有必要实施监控的其他地点,如监管仓库、验货平台、卡口等处设置适当的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应在验收前安装到位,并能够正常运行。
所有报警系统设施不能对人身造成伤害。
特殊区域所需配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由特殊区域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其他专用的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所需监控设备,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统一配置。
具体配置规模,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量提出设计方案,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