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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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室内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及噪声控制、工程材料设备应用)控制标准
总包单位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噪声控制等应符合国家及甲方对于室内环境质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承诺通过国家对于室内工程环境质量情况的验收。如果由于总包单位施工质量、施工用材、施工工艺及噪声控制等不符合国家规范及甲方室内环境质量控制指标的要求造成的甲方和业主的损失。总包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1.1.总包单位选择各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和饰面人
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及其他材料时,其环境污染物控制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1.2.排水系统中地漏的水封高度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规定;通风排烟系统应有
防倒灌措施。
1.3.总包单位对下列工程材料设备在进场时应进行现场检测或实验室见证送
检,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1.3. 1异地回填土放射性指标,每一取土地点送检一组;
1.3. 2天然花岗岩石材放射性指标,总面积大于200m2时,不同品种送检一
组;
1.3. 3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每一厂家的每一规格送检一组
1.3. 4如有设计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材料设备,可考虑增加现场检测项目。
1.4.产品环境指标检测报告必须是国家认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
报告方为有效,检测时间不应超过一年。
1.5.工程施工
1.5.1 总包单位在装修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应做施工样板间进行室内环境污染
物浓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正式施工。
1.5.2 样板间检测数量为:建筑面积≤5万m2时,应进行1间样板间检测;建
筑面积>5万m2时,应进行2间样板间检测。全装修时,如多个房间采用不同设计或装修单位采用不同的装修材料时应分别做样板间。
1.5.3 样板间检测程序如下:
A、样板间完成室内抹灰后,对室内氡、氨(采用防冻剂时)的浓度进行检
测,如果此时门窗尚未安装,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B、样板间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必须是国家认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报告方为有效。
1.5.4 样板间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具体检测方法及浓度限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
关规范要求。
1.5.5 室内装修时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
质苯及混苯。
1.5.6 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1.6.战略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禁用、限制清单见附表:
附表1、结构工程类禁用、限制材料设备清单
附表2、建筑工程类禁用、限制材料设备清单
附表3、安装工程及其它类项目禁用、限制材料设备清单
1.7.相关支持文件
1)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及条文说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2)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3)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4)国家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国家标准),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6)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7)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8)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总包单位违规使用上述禁用、限制用材料的,招标方有权要求总包单位:
1)更换;
2)要求总包单位支付相应造价部分 5 %的罚金;
3)其他:
总包单位因上述原因进行返工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不得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