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各种心理受到了精神损害。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列举一些实例。
一、什么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因某种原因导致人的情绪受到严重影响、出现各种心理状况并造成身心健康受影响的现象。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在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立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逐渐形成。
目前,有些法院已经在民事诉讼案中对精神损害进行了确认,并作出了一些赔偿的判决。
三、案例分析1.范先生因为家中一些事情,在婚姻过程中遭到了严重的冷暴力打击。
这使得他的情绪非常低落,疑神疑鬼,没有了正常的人生,甚至出现了抑郁症。
由于妻子的冷暴力行为,范先生在法院诉求了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对其给予了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2.江先生去购物中心购买产品,当他打开包装时发现里面的商品已经过期了。
后来因为这件事,他在一段时间内都没办法正常地过日子,情绪低落且出现了抑郁。
因此,江先生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了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3.朱女士去医院做身体检查,但是她被一名医生诊断出患有癌症,结果后来发现该医生的诊断出现了错误。
这使朱女士在一段时间内都难以接受这个错误的事实,情绪异常,出现了严重的抑郁。
她也通过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最终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实际需求,但是在司法实际操作上,还需要更为细致,详尽地规范与完善。
四、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损害性质、造成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害人的家庭和社会生活造成的影响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简单地以金钱的形式来衡量,更应该关注患者的实际需要,促使其重新恢复健康状态。
五、结论尽管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仍存在局限性和困难性,但赔偿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全⾯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缺少的⽅式,也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依法⾏政、促进国家机关完善⾃我约束机制,提⾼国家管理效率,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与否,反应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平的发展程度。
在我国,⽆论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还是社会思想⽂化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需要均需确⽴这⼀制度。
因此,必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发达国家早⼰形成且在不断发展。
19世纪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的兴起,国家赔偿制度在西⽅率先得以建⽴。
⼆次世界⼤战后,国家赔偿⽴法得到迅猛发展,⾏政相对⼈的⼈⾝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家侵权是否应承担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个从不予赔偿到给予赔偿的过程。
对国家侵权进⾏精神损害赔偿也由限定主义逐步过渡到⾮限定主义,⽬前⼰成为⼀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态势。
是否确⽴⾏政赔偿制度、⾏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精神赔偿已成为衡量⼀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平的重要标志。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格利益和⾝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通过财产赔偿等⽅法来进⾏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基本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妇⼥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1]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为侵害,使其⼈格利益和⾝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法进⾏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现状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损害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精神损害包括心理创伤、情感伤害和心理震荡等,这些都会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的影响。
为了保护人民的精神健康权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对人民精神健康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它保障了人们在法律方面的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让人们更加自信地推动自己的行为和行事,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后盾,可以依靠它去抵抗精神损害给他们带来的影响。
它可以鼓励人们勇敢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尊严,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伦理道德,并促进人们精神健康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二、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但是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精神健康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赔偿难度大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标准运用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为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比较困难。
如果精神损害不是由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行为所引起的,而是由生活、家庭、工作等长期的精神伤害所致,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评估难度更加大,导致赔偿程序长,并且赔偿金额不确定。
2、精神鉴定的缺陷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中,精神鉴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我国精神鉴定标准的缺陷仍然存在。
具体表现是:精神鉴定结果不够准确,并且精神鉴定的评判过于主观,缺乏科学客观的基础。
在实践中,精神鉴定的结果往往被诟病为缺乏权威性和参考性。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比较完备的赔偿标准针对不同精神损害的类型和程度,建立比较完备的赔偿标准,避免过于主观和任意的评定方法和标准的出现。
同时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评估,以量化的方式衡量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属性。
2、加强精神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精神鉴定标准,建立科学、客观、中立的精神鉴定机制,强化精神损害鉴定的科学依据。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善2023-11-03CATALOGUE 目录•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问题•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结论01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本人依法请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救济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其他人格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此外,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或者受害人的遗体等遭受侵害的,其近亲属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以及制裁不法行为人。
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维护公民的人格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它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和意义0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问题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1993年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民事侵权法律体系中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赔偿标准不统一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往往偏低,无法真正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和作用。
赔偿金额偏低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张某因患癌症在某医院接受治疗,但因医生误诊导致张某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三重功能。
将对受害人以补偿、抚慰及加害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的论述;对在刑事附带民事及国家赔偿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提出意见。
第一部分:阐述了精神损害的概念、性质、功能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
第二部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归责原则的适用。
第三部分:论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原则以及计算依据标准。
第四部分: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第五部分:建议在国家赔偿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1、精神损害的概念、性质及功能精神损害是指身体遭受痛苦,精神受到恐吓,极度焦急,抵毁名誉、伤害感情,精神刺激,以及社会对名誉、荣誉的贬低及类似的损害。
精神损害分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的增减无关,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广义说则认为,精神损害不但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人格利益的减损,因此法人也有精神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我国的民法否认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采取了精神损害狭义说。
精神损害具有以下性质:其一非财产性。
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没有为人们易于辨识的物理特征。
受害人痛苦与其财产的增减无关,不能以金钱价额计算。
非财产性是精神损害最重要的性质之一。
其二存在独立性。
就精神损害的存在形式来看,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相伴而生亦可单独发生,因此,精神损害具有存在的独立性。
其三存在的单一性。
精神损害的主体单一,其痛苦是不能被分割的。
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
在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精神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被定义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只有侵权行为存在,才能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侮辱、诽谤、侵犯隐私、侵犯名誉、侵犯肖像权等。
2. 精神损害事实精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精神损害事实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要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精神痛苦、心理创伤,如焦虑、抑郁、恐惧等。
(2)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生理功能障碍,如失眠、食欲不振等。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社会关系损害,如家庭关系破裂、朋友关系疏远等。
3. 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只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精神损害事实,才能认定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侵权人具有过错侵权人具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又一必要条件。
侵权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却因疏忽大意或故意为之,导致他人精神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1. 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如焦虑、抑郁、恐惧等。
对于精神痛苦,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心理创伤心理创伤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创伤,如心理恐惧、心理依赖等。
对于心理创伤,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浅谈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浅谈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在现代社会中,国家赔偿制度逐渐成熟,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形式,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适用也备受关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某一事件对个人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要求侵权方对其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
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侵权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的行为。
2、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属于严重程度。
3、受害者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合法适用的情形。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目前还缺乏统一的规定。
不过,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衡量:1、受害者的年龄、性别、文化背景等个人因素。
2、事件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
3、对受害者心理造成的恶劣影响。
4、类比法和绝对法相结合。
在进行计算时,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考虑,可以更准确地进行计算。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1、传统的杀人罪、伤害罪等不能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政治某些敏感案件,这是由于这类案件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比较广泛,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计算标准不够统一、限制条件不够清晰等。
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建立更严谨的计算标准和权威的限制条件,以及加强公正、透明的执行体系,都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上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议题。
当人们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公正和权益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简单来说,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害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直观可见,但却同样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例如,因他人的诽谤而名誉受损,因亲人的意外离世而遭受精神打击,或者因长期的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等。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创伤时,金钱虽然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缓解压力、改善生活状况,从而有助于恢复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戒和约束。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考量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比如,故意的侵权行为通常比过失行为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关键因素。
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此外,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等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量化精神损害。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用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衡量。
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给出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如何界定“轻微”的程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精神损害赔偿探究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探究论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精神损害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关心。
在一些极端意外和紧急情况下,个人的心理和精神状况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各种不良后果。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及类型精神损害是指在个人心理和精神上受到损伤的情况,可以表现为麻木、失眠、恐惧、抑郁、焦虑等不良症状。
精神损害通常分为轻微精神损害和重大精神损害两种类型。
轻微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一些暂时的焦虑、身体不舒服等,这些症状通常可以自行缓解。
而重大精神损害更为严重,通常需要经过一些专业的治疗和调理才能缓解。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弥补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失,而由侵权者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侵权者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精神损伤负有赔偿责任;2、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伤害程度为基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计算和实施;4、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着重考虑受害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健康等问题。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问题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实践问题:1、如何界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害对于每个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如何区分轻微的精神损害和重大的精神损害,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2、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社会情况进行考虑,但如何把握赔偿金额的大小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需要考虑到过度赔偿的问题,防止出现“向钱看”的不当行为。
3、如何保障精神损害赔偿的效果?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难以完全达到“心理治疗”的目的,因此还需要对实际效果进行监管和保障。
同时,在赔偿资金的使用上,也要防止出现不正当的使用等问题。
四、结语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制度,面临着很多的实践问题和挑战。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doc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及其特性(一)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精神损害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破坏了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使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遭到损害。
具体而言,精神痛苦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影响了其正常的心理活动,使其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
精神利益损害,是指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受到破坏,致使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受损。
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导致陷入精神痛苦,而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人格权、身份权等非财产权利损害的赔偿,即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二是对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精神痛苦的赔偿,即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主要是对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保护的对象是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和身份权。
精神痛苦赔偿,具有抚慰金性质,是对人格权、身份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手段。
它只能对自然人适用,不能对法人适用。
当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受到损害,如恶意诽谤、公布个人隐私等,会使受害人社会舆论压力陡增,生活安宁被打破,社会或自身对自己的评价降低。
这种背离了个人意志的现实生存环境的突变,造成了受害人对现有生活的不适应,出现不同形式的睡眠障碍,不同程度的记忆障碍和视听幻觉,对外界反应麻木或迟钝,生活兴趣明显减少,情感狭窄、分离、疏远,过分警觉等。
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受害人原有与人格、身份紧密相随的财产价值减少或无法继续正常增值,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要求加害人予以补偿和救济。
(二)精神损害的特性精神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形式,有其特有的性质,主要包括:1、普遍性。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关注物质方面的损失赔偿。
然而,有一种损害常常被忽视,但却对个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着深远影响,那就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精神损害,顾名思义,是指对人的精神层面造成的伤害。
这种伤害可能源于多种情况,比如人身伤害导致的痛苦和心理创伤、名誉权被侵犯带来的精神压力、隐私权被曝光后的焦虑和不安等等。
与物质损失不同,精神损害难以用具体的金钱数额来精确衡量,但它所带来的痛苦和困扰却是实实在在的。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精神损害赔偿呢?首先,它是对受害者的一种安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经历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如遭受暴力犯罪、恶意诽谤或长期的骚扰,仅仅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是远远不够的。
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者的痛苦,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平衡,重新建立对生活的信心。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侵权人的作用。
通过要求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对其不当行为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权威性。
再者,精神损害赔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
当受害者的精神世界受到侵犯时,法律应当为他们提供救济途径,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然而,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由于精神损害的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受害者,其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影响可能大相径庭。
法官在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受害者的精神痛苦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经济水平等等。
在一些案例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能相对较低,这引起了一些人的质疑和不满。
他们认为这样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
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过高的赔偿数额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比如增加社会的诉讼成本,甚至可能引发一些恶意诉讼。
浅议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中文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出明确规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更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进程,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但是经过近三年来的具体实践操作,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未明确赔偿原则、赔偿权利请求主体及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以及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明等诸多问题,亟需在以后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完善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
这部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规定体现了公民私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正当制约,可谓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历史跨越和巨大进步。
①新《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实践中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各地国家赔偿案件的具体操作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事项也开始逐渐出现、增多并得以解决。
但,不可否认,由于当时立法技术不完善及出于当时立法背景的考虑,《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趋于简单化、原则化,留下了大量的法规空白,给各地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性质、赔偿原则、权利主体、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的确定等方面,《国家赔偿法》中都未予明确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没有明确法条的指引,在各地相关部门的具体操作中,相似的案情最终的精神损害赔偿决定有时会相差甚巨。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行为或事件导致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悲伤等心理伤害而进行的赔偿。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合法且有效的赔偿方式。
本文将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存在的争议。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赔偿形式,其目的在于修复、弥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
与物质损失不同,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直接衡量,而是通过金钱赔偿来达到抚慰和平衡的效果。
在适用范围方面,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那些经历了外因事件导致心理创伤的个人或群体。
这些事件可能包括事故、虐待、歧视、侵权、人身伤害等。
例如,一个受害人可能因为车祸而产生恐惧、焦虑或抑郁等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被认定为精神损害,并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受害人所经历的痛苦程度、痛苦的时间长度、对生活质量的影响以及其他可能的后果。
具体计算方法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该能够合理地反映受害者所经历的痛苦和折磨。
然而,精神损害赔偿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确定和证明精神损害是一项困难的任务,因为它往往是主观的、难以量化的。
此外,一些人担心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成为滥用的对象,可能导致虚假索赔和不公正的裁决。
为避免这种情况,法律体系通常会设定一些限制和条件,如需提供证据、限制索赔范围等。
总之,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为受害者提供抚慰和补偿的合法赔偿形式。
虽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但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是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制度。
通过合理的界定、准确的计算和适当的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赔偿,促进社会和谐与司法公正。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身体、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认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法通则》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扩大化。
本文拟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侵权类型、诉讼主体、精神抚慰金数额等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简要阐释,以其引导广大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法律,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问题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肖像、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授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一度被视为“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为了加强对以权利为核心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制定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国家赔偿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由国家以赔偿金形式赔偿受损失者的行为。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最早出现于1954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作为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一大争议话题。
一、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基本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引起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国家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上的健康,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国家赔偿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我国,最早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是《国家赔偿法》的第十七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精神损害的,应当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国家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当增加。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律师协会、全国人大民法委、司法部民法司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公职人员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刑事责任与赔偿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更加明确,一方面,规定了对患精神病等疾病的伤害,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可相应增加赔偿数额,否则,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予以赔偿;另一方面,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所造成的生活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这个规定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赔偿制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进一步升级。
二、我国国家赔偿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第一、赔偿额无法量化在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一个难以量化的问题,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存在主观性和个体差异。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精简版范文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摘要1. 引言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赔偿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
精神损害是指因他人行为导致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往往会对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由于精神损害属于难以量化的非物质损害,对于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2. 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仅有一些相关条款对此进行了笼统的规范。
这导致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标准不一,缺乏科学合理性。
3. 可能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3.1 精神痛苦程度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定为精神痛苦程度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这种标准可以通过受害人的心理咨询记录、精神医生的诊断等来确定。
这种标准存在主观性强、难以公正评估的问题。
3.2 日常功能受限程度另一种可能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日常功能受限的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这种标准可以通过对受害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进行评估,例如丧失劳动能力、降低生活质量等。
这种标准也存在评估的困难和主观性问题。
4. 标准的优缺点分析4.1 精神痛苦程度标准优点:较为客观,能够直接反映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
缺点:主观性强,容易受到信息不对称、伪证等因素的影响。
4.2 日常功能受限程度标准优点:与受害人的实际影响较为接近,能够更客观地评估精神损害情况。
缺点:评估难度大,由于每个人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不同,很难进行统一的评估。
5. 结论与建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兼顾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不能过于主观化。
建议法律界和学术界加强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需求日益重视。
然而在现实中,精神损害事件层出不穷,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和不可磨灭的精神创伤。
如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和类型精神损害是指因受到意外事件或他人不当行为等原因,导致人们精神上遭受到的损害。
精神损害的类型mainly 包括情感损害、心理损害和精神损害。
情感损害一般是因他人不当行为所致,如感情背叛、口头攻击等;心理损害多是由于生活事件引起的负面情绪,如失业、生病、亲人意外死亡等;而精神损害则较为严重,是由于生活中突发的或者第三方不当行为导致的精神崩溃,如劫持事件、遭受恐吓、受到严重侮辱等。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还有一定的时期,尽管近年来精神损害的案例不断出现,领域逐渐扩大,但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仍存在一些缺陷。
例如,我国法律界人士对于定义何为精神损害的界限尚不明确,导致有些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受到争议;此外,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中,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受害人精神状态程度、受害人社会地位及其需要等因素”有活动余地,导致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难以准确定量化。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要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明确精神损害的概念和标准要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精神损害的概念和标准。
可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认定和赔偿制度,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好的平衡赔偿双方的利益。
2、制定一套完备的定量评估制度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在制度方面需要制定一套完备的定量评估制度,科学合理地对精神损害进行估价。
评估制度可以考虑采用多项目标分析法,结合社会价值、学者专家意见和定量指标等,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加强对精神损害事件的法律监督在保障妥善处理精神损害案件方面,其实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来监督和理顺精神损害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一套用于应对精神损害事件的准确、简单、明确、有效的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在国家赔偿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侵犯人身权益的事件中,因受害人的精神遭受苦痛、痛苦和精神创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提出一些相关的研究和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律基础和道德基础两个方面。
1. 法律基础:根据我国法律,人民法院会对于精神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例如,侵犯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在判决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 道德基础:在社会道德层面上,赔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是一种对受害者的尊重和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帮助受害者获得心理上的安慰和补偿,增加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与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和计算是国家赔偿中的重要议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尚未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计算方法,导致赔偿金额各异。
1. 精神损害的界定:精神损害指的是在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后,受害人在心理上遭受的伤害和痛苦。
精神损害可能包括心理创伤、精神折磨、焦虑、恐惧和悲伤等。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精神损害的赔偿计算是一个复杂且主观性较大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心理咨询报告、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和相应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三、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与挑战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赔偿标准不明确: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赔偿金额各异,缺乏规范性。
2. 赔偿认定困难:精神损害比较主观和抽象,难以量化和认定,这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 赔偿金额偏低:根据实际情况,一些受害者所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较低,无法充分补偿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和苦痛。
四、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改革建议为了解决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以下几点改革建议。
浅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童、 报复陷 害等我 国《 刑法》 各章规定的涉及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 足以给 新 中国建立后 , 随着《 民法 通则》 《 品质 量 法》 《 、产 、 消费 者权 益保 他人及其近亲属 造成精神痛苦 的犯罪行为 。 护法》 的相继出台 , 在现实诉讼中 , 求精神损 害赔偿 的案件 日益增多 , 请 2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主体 范 围 、 对此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并颁布了《 高人 民法 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 最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 释》 。但是 , 审判实践 中 , 在 对什 么
关于主体方面的规 定, 主要涉及 以下两个 问题 : () 1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限定为自然人。民法对损 害的救济 , 以 是精神损害赔偿 、 哪些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赔偿 、 精神损 害抚 慰 恢复原状为原则 ,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有 明显困难时 , 才考虑以 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 , 仍然存在不同解释 , 尤其是案例 中对 金钱赔偿填补损害。就 自然人而言 , 非财产 上损害 其 表现为积 极意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存在较大分歧。对此 , 笔者试做简 单论述 。 义上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 以及消极意义上 的知觉丧失和心 神丧失 ,
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大意前者可采取停止侵 害、 复名誉 、 恢 消除影 响、 赔礼 道歉等 方式 弥补 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 的理解 。广义 的精神损害包 括精神痛苦和 损害 , 在采取这些方式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 害的情况下 , 以金 则 精神利益的损失。狭义 的精神损 害只包括 精神痛 苦。 神痛 苦是 指 钱赔 偿的方式抚 慰受害人 , L精 3 以填补损害 。对 非财 产上损 害 给予金钱 公民因人格权 受到侵 害而遭受 的心理上 、 生理上 的痛苦 。精神 利益 的 赔偿 , 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 , 在 还具有对 加害行为的惩 罚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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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精神损害赔偿
王金辉潍坊市经济学校刊物
【摘要】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数额确定等这些重要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应进一步深入。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是近些年才正式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有关的理论研究也应进一步深入。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张新宝先生将其定义为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张新宝先生认为,侵害自然人的财产权,虽然可能导致其精神损害,但是一般不需要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救济,而可以用财产法律制度加以救济。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
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也就是讲什么样的民事权利,或者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需要加以探讨;另外从民法方法论来说。
赔偿范围问题直接与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密切相关,对审判实务有较大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应该采取限定主义的立法。
首先,应将精神损害从其他相关损害中剥离出来。
哪些案件或者说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将精神损害与其他损害剥离,使精神损害单纯化:(1)在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中,虽不必然产生附带的财产损失,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附带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受害人调查取证的费用、聘用律师的费用、参加诉讼的费用、接受心理咨询和医疗的费用等。
这些都不属于精神损害而属于财产损失。
(2)致受害人死亡,将导致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但是建立死亡赔偿制度较之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更为公正。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赔偿不归入精神损害赔偿。
只是在目前死亡赔偿制度尚未普遍建立起来的情况下。
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救济。
(3)对于伤害致使受害人残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予以赔偿主要不是因为受害人精神受到损害,而是因为其谋生(挣钱)的能力丧失或者降低。
就其本质而言,这种赔偿属于物质性的。
因此,残疾赔偿应当从精神损害中剥离出去。
其次,应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范围。
在剥离了上述损害赔偿之后,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侵权案件:(1)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案
件;(3)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4)以极端无礼、粗暴、野蛮态度对待消费者致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的案件;(5)侵害原告重大精神利益的案件(如侵害死者遗体、坟墓、侵害死者名誉等);(6)民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死亡赔偿虽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加害人采用极其残酷的方式致人死亡,死者在受害时经受极大痛苦,或者该死亡事实给死者近亲属带来超常痛苦的,死者近亲属在死亡赔偿之外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甚为重要,而其确定标准又相当困难,迄今未有一个国家立法上有非常明确之规定。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精神损害程度很难量化,难以用物理手段精确衡量,同时又难以被别人准确感知。
现代科技业已十分发达,但仍难以实现对精神痛苦的量化测定和对精神利益的价值评估。
二是抽象的人和事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社会中的人和事都是具体的、生动的,千变万化,情况各异,即使对同样的一件事,各人的感受也有所不同。
精神损害要素的多元性、易变性、难测性等,决定了法律无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详尽无遗,要在全国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在确定精神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时应摒弃对成文立法的奢望,而应立足于丰富多彩的司法审判实践,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和个案的自由裁量,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要评价个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就必须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定位有正确认识。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
和惩罚三种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就是通过加害人的物质赔偿,填补精神上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平复。
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是法律通过责令加害人支付金钱,保护受害人利益,加重对致害人的处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是指金钱作为衡量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
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如果判决中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能达到上述三个目的,这一赔偿数额就是合理的,反之,则难称合理。
在具体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除了要满足制度的功能性需要外,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精神损害的诸多特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具有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和现实中的必要性。
此种类型案件个案正义的实现,多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
但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因为“事实上,损害赔偿的计算,兼具事实、法律问题之二性质。
谓事实问题者,盖以损害事故所造成之损害如何,本质上为一种事实;谓法律问题者,盖以探讨该一事实,须借助法律方法。
”(2)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上,必须对不同类型精神利益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
适当限制原则是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有所限制,以防止人们追求高额赔偿的滥诉行为。
应该明确,任何诉讼都不应成为权利的主要来
源,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人格利益,而不是获取额外的利益。
参考文献:
张新宝、王增勤:《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摘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陈现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摘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91页.234经济与法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