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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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宁银北分委贷字第号
受托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地址:
主要负责人:张进:58720261
委托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委托贷款给丙方一事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委托贷款合同,幷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委托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币种)(大写)(小写)¥。本合同项下贷款为委托贷款。
二、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即利率为‰,在借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在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下调)%,即利率为‰;在贷款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
(1)公布的次月对应日按新的基准利率和本款约定的上浮或下调幅度相应调整浮动利率,没有对应日期的,为对应月的末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年1月1日调整浮动利率。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按结息,
结息日为:
利息支付方式为。
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名称:账号:
甲方可以从上述账户中直接扣收,若丙方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三、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182 天。如丙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四、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第二条、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一、用款计划
二、贷款偿还
丙方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由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贷款资金
乙方提供甲方发放委托贷款所需的资金,应于年月日之前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手续费
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年费率为‰,收取方式;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手续费。若未足额支付手续费,甲方有权拒绝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委托贷款存在担保的,乙方自行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必要的担保手续。
第六条放款条件
放款账户:
甲方根据乙方放款指令,将约定金额划至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要求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有权了解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经营及还款计划;
四、有权监督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五、有权直接从丙方账户上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丙方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七、在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乙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八、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乙方因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九、甲方应按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丙方发放贷款;
十、甲方应当对丙方的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一、甲方为丙方提供一般存款帐户和委托资金专户的结算和管理服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委托贷款期间,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并遵循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委托贷款政策法规的调整要求而作相应调整。
二、乙方应将委托办理贷款业务要素逐项在《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载明,且以下几项要素必须明确,包括:委托贷款金额、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乙方的特别委托事项、甲方要求载明的其他要素等。对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内容暂不能具体明确的,乙方另行以《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以下简称“放款通知单”)形式通知甲方。
三、甲方发放委托贷款前,乙方必须出具与委托书内容完全吻合的放款通知单,其中必须将委托书中未能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要素内容载明清楚。
四、乙方应在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中注明所委托资金用于一次性委托贷款还是循环委托贷款。如未特别注明,则视同为一次性委托贷款。
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所签发的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乙方不得在收回委托贷款资金后自行循环发放。
五、如乙方采用循环委托贷款方式,则必须在放款通知单中注明循环委托贷款的总期限等条件。循环委托贷款总期限是指自第一笔委托贷款的放款日,至最后一笔委托贷款的到
期日止。
循环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根据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间内向指定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委托贷款。
六、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需对已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率等要素条件(含贷款展期)进行调整,乙方与借款人必须协商一致后,书面通知甲方执行。如乙方与借款人未达成一致,则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已发放委托贷款进行要素调整。
七、乙方在甲方下属的开立委托资金专户。该资金专户内帐面留存资金的计息按(年/月)利率执行,并按季计息。
八、甲方将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存放于委托资金专户。委托贷款收回或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委托贷款期间,乙方需要提取委托资金专户部分留存款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划拨离开的委托资金不超过原拨入委托资金的%。
九、乙方声明;
1、本协议所指委托内容是乙方的自主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乙方同意甲方仅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和收回的经办人,不承担任何发放或偿还委托贷款资金的连带责任。
3、乙方保证所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且有权自主支配。
4、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需在甲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
二、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三、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和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七、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八、丙方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甲方、乙方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