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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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清理我县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建设X副中心城市,依据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X市《关于印发X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 建函﹝X﹞40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坚决杜绝增量、一年攻破难点、三年消化存量、五年基本规范”的总体要求,以城市规划、建设、国土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为目的,采取统一领导、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办法,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努力建设环境优美、自然和谐的现代化城市。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有关《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利用五年时间要全面清查并治理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X年,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50%;X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90%;到X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结合我县实际,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

(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所有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将违法建设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大提升。

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界定和清理整顿范围

(一)违法用地类型的界定

1、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类

①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村镇规划、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②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③已迁入户口但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④未迁入户口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⑤国家干部、城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城市居民违法购买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⑥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行为。

2、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类

①未按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建设的;

②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③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实施区域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非法占地建房类。

(二)违法建设类型的界定

1、单位或个人建设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2、违法开发类:没有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个人或与他人合作方式,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后用于出售或变相出售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清理整顿范围

X县城市建成区:北环路以南,东城大道以西,X铁路以北,西城大道以东。重点是北环路、渭蒲高速引线、X高速引线、开发建设小区,以及城区主干街道两侧的单位建设和私人建设行为。

五、整治原则

(一)依法拆除。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或者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办依法拆除。

1、侵占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共绿地和国家已征用土地的建筑;

2、对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对周围单位工作或居民生活有严重影响的建筑;

3、占压市政工程或公共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管理的建筑;

4、占用城市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危及城市或住宅区安全的建筑;

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违法建筑;

6、在已被政府列入收储范围和正在收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7、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

8、在城市住宅小区内,违规搭棚、围墙占地破坏小区规划的建筑;

9、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手续,用来出租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违法建筑;

10、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公路控制区管理的违法建筑;

11、沿街临建已超出批准期限的。

(二)行政处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视情节、性质、类别,由X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研究认定后,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责令其到住建局、国土局、规划站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对拒不接受处罚的,依法拆除。

1、批少建多(超高、超层、超面积、超容积率)的建筑;

2、符合规划要求和居民建房条件,但未批先建、扩建、改建的建筑;

3、其他特殊情况且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不大的建筑。

(三)立案查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1、非法买卖集体土地;

2、利用集体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3、国家干部职工和村集体干部参与违法建设,不接受处理或怂恿、包庇亲属参与违法建设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或失职渎职的。

六、组织领导

成立X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领导小组每

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上月工作,解决治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分管副县长

公安局局长

住建局局长

国土局局长

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规划站站长

成员单位电力局、文广局、司法局、法院、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市容局、政府督查室、供水公司、X街道办、X街道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三组”机构,全面负责专项治理工作。

(一)一室三组工作职责

办公室: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事务、违法建设处理意见、汇总上报各类数据和综合协调工作。固定办公场所,确定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办公。人员组成:住建局、规划站、国土局、X街道办、X街道办各2人,电力局、供水总站各1人,城市管理局4人。

督察组:政府督查室主任任组长,主要负责对治理活动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在集中治理活动中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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