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浅析及中国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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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1982年出台《老年人保健法》 规定将原来全免老年人的医疗费 改为由自己负担一部分
1984年日本改革健康保险法,规定医 疗费本人负担10%,并确定了退职者 医疗制度、特定疗养费制度等。
1997年日本两次对医疗保险制度进 行了改革,提高了个人负担部分。 老年看护费用由10%提高到20%,在 2003年,日本政府再次调整个人医疗 费的负担比率为30%。
保险种类齐全
日本医疗保险不仅拥有广泛的保险对象而且将保险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划分。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对象分为:强制加入者、任意加入者、继续保险者、临时雇 佣人员。经常雇佣人员在5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及国家的或独立的法人事务所中的雇 员归入强制加入者。对不属于法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雇员不足5人的企事业单 位,经半数以上雇员同意,业主提出申请,批准后即可成为其中一类,定义为任意加入 者。对于那些由于退休等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归入继续保险者范围。称为继续保险者 的原因是凡加入此保险者只要本人提请可保留2年资格。
建立
发展
改革
建立(1916-1959)
1916年《工场法》是日本最早具有医疗保险意义的法规,它规定:凡 设置15人以上的工场,由事业主负责承担疗养费。
1927 年 《 健 康 保 险 法 》,1938 年 《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法 》,1939 年 《船员健康保险法》和《职员健康保险法》,这四部法规的出台 使参加医疗保险对象由产业工人扩大到海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农 民等。与此同时,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险内容得到扩充, 由原来单一的疗养费内容发展到包含生育、工伤、疾病的保险内 容;保险种类得到细化:从企业健康保险中分出工伤保险。
1948年-1956年间推出《公务员健康保险办法》,包括国家 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职员以至公共职工的健康保 险。1959年新《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日本医 疗保险制度体系建立。
发展
1973
1961
来自百度文库
重要的立法事件有:1961年医疗保险制度以强制式覆盖 所有国民,实现了“国民皆保险”。 “全民医疗保险”的特点是:①.国家不直接投资建医院 而是建立成本比较低的保健所,国民遇到一般疾病在费 用较低的保健所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治。这样就扩大 了医保对象的范围; ②.对建设费用高的医院,政府出 资保障医院经济最低收入。然后用参加保险者交纳的 保险费中的一部分为医院的建设扩充成本。这样一方 面国民有能力加入成本较低的保健所,参与医疗保险;另 一方面由国家和国民共设成本高的医院,政府就有多余 的财力建设医疗的其他项目。 这种循序渐进的医保方式使得日本成为世界上拥有医 院数和病床数最多的国家。1973年日本对70岁以上的 老人实行免费医疗。这一年被称为“福祉元年”。.
改革(背景)
日本人口结构图
改革(背景)
从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出现了一个社会问题:老龄人口急剧增加,从每年日本政府 向国会提交的老龄化社会白皮书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在2003 年已达到2431万人,老龄化率已达19%,而这一比率在1990年时仅为12%。而根据 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的推算,这一比率在2010年为22.5%,在2020年会 达到27.8%。随着老龄人口的逐渐增加,社会保障包括养老金、医疗、福利的供出费 用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率也在不断上升,从1970年的5.8%上升到2001年的22%,达 到4007亿日元。 面对如此增长的老年人数量,老年人医疗全免费的政策给日本财政 带来巨大压力。据统计,日本医疗费占国民收入的比重:1980年为6.2%,1990年为 5.9%,1995年为7.1%,2000年为8%。其中,老年人的医疗费占国民医疗费用总体的 三分之一以上。如此高的医疗费不但给日本财政带来了压力而且使日本的医疗保险 体制僵死毫无活力可言。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浅析
目录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ON
改革后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将面临的问题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类别
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三者之中医疗保险尤为重要。从20世纪60年 代起,日本建立了覆盖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凡年满20岁的日本国民,都要加入某种形式 的医疗保险体系。保险制度一般分成三类:第一类保险针对企业或团体的职工健康保险,这些 有固定工资收入者由所属的企业或团体事先强制性地从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保险费率为月工资收入的8.5%。第二类针对个体经营者、农民、无固定职业者和退职人员,统 称国民健康保险。参加这类保险的主要是低收入阶层和中老年人,也包括在日本居住或工作的 外国人。而且只要户主加入,其全家均可享受医疗保险。这类保险需要每月定期到当地社会保 险部门缴纳保险费,生病时被保险者自己负担的医疗费为20%。第三类是老龄保险,针对70岁及 以上老人(包括65岁以上未满70岁的卧床病人)。这些老人接受医疗服务时可以分为门诊治疗和 住院治疗,负担额度有所不同。低收入者还可以根据所提交的证明每天获得相应的资助额度, 两个月以后完全免费。
国民健康保险。它包括雇佣劳动者以外的从事农业者和个体经营者,即凡加入健 康保险及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的均可加入,而且包括日本公民和在日本居住或工作的 外国人。一般地,以农林渔业者、个体业者、无固定职业者特别是低收入者和中老年 人为多,而且只要户主加入,其全家均可享受医疗保险。
目录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后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ON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将面临的问题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特点
one
保险对象范围 广泛
two
种类齐全
特点
保险金支付方法多 样化
three
保险金来源渠道多 元化
four
保险对象范围广泛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初,到30年代中 期逐步趋于完善,到1961年实现了全民皆有医疗 保险。据1993年3月底的统计,参加大企业健康 保险、中小企业健康保险、临时雇佣人员健康 保险、船员保险、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及 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人 数分别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6.1%、30%、3.6% 、0.3%、9.5%、30.5%。全体国民都参加了不 同的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