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2013年11月)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保险兼业代理换证委托书(3篇)
第1篇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尊敬的监管部门: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即将到期,现依法向贵局申请换发新证。
鉴于我单位业务繁忙,特委托(以下简称“受托人”)全权办理此次换证手续。
为确保换证过程顺利进行,特此委托书如下: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向贵局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2. 受托人提交换证所需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换证申请文件;(2)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6)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3. 受托人配合贵局对委托人前两年经营情况的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4.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结果及相关通知。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要求,代表委托人处理与换证相关的一切事宜;2. 受托人有权查阅、复制与换证相关的文件、资料;3. 受托人有权接受贵局对委托人换证申请的审查和综合评价;4. 受托人有权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结果及相关通知。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委托人承诺1. 委托人保证所提交的换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2. 委托人承诺积极配合受托人办理换证手续,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3. 委托人承诺在换证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贵局相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2. 本委托书在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委托!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地址: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地址: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2篇委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详细地址]受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详细地址]鉴于本人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前往[保监局名称]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换证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姓名]全权代表本人完成以下事项:一、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换发手续:1. 换证申请文件;2. 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名称、代理险种、代理期限等信息;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 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6. 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 其他保监局要求提交的文件。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河北省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
附件1:机构清单报送机构(盖章):序号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代理险种注:一、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经营地址和代理险种应与申请表保持一致,涉及变更事项的,应填写变更后的相关内容。
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
附件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地址主营业务申请代理险种代理保险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机构声明:1.本机构同意委托(规范简称)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2.本机构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3.本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月日受托机构声明:1.经现场调查,申请机构具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2.本机构同意接受申请机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3.本机构愿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负责。
受托机构(盖章):年月日注:一、受托机构应与申报材料代为报送机构为同一机构。
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其中负责人签名除外。
附件3:委托代理意向书申请机构名称申请机构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声明1.主营业务运转正常,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是()否()2.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在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是()否()3.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且上述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业务人员清单见附表。
是()否()4.是否承诺设立专门账簿详细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是()否()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说明1.经现场考察,申请机构上述声明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属实,我公司(或所属分支机构)拟委托申请机构代理保险业务;2.我公司承诺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申请机构依法合规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3.申请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公司将及时给予制止、纠正,直至停止委托合作,并主动向河北保监局和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授权书
授权单位:(授权单位全称)授权日期:(授权日期)致:(被授权单位全称或被授权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合法、合规开展,经授权单位研究决定,现将本授权单位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授权如下: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在本授权书中约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内,有权代表授权单位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签订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理赔等事宜。
2.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开展以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代理销售各类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
(2)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等服务。
(3)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4)根据授权单位的要求,开展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授权期限,如:一年)。
授权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需另行签署授权书。
三、授权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 授权单位应确保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 授权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培训和业务支持,确保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具备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能力。
3. 授权单位应定期对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业务合规。
4. 授权单位有权对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撤销授权。
四、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授权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合法、合规开展。
2.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应具备一定的保险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应积极宣传保险知识,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识和保险意识。
4.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篇一:申请兼业代理资格所需资料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一)申请人统一由拟合作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1、请示文件;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需加盖本机构公章);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6、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7、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8、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9、申报数据盘。
(三)申请材料说明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申请代理险种应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
银行、邮政类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勾选七类险种;对其他险种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公路客运、航空及铁路票务代售机构或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单位,可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或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可申请“货物运输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的车商等单位可申请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险种以保监会批复为准。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
5、非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还应提供申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照片应能反映营业场所周边环境、门牌号码、营业场所内部情况。
(出自::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6、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主要指以下证书:机票代售点的航协认可证书、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许可证、汽车销售企业的品牌授权书或销售协议书、从事运输企业的运输许可证书等。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兼业代理基本要求1.保险兼业代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与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交易设施。
(2)拥有独立的法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资格。
(3)有从事保险兼业代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对投保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兼业代理行为规范1.诚信经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风险提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产品前,应当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因素,提示投保人注意风险防范。
3.保密义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对投保人个人信息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4.专业能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投保人提供准确、及时的咨询和服务。
5.代理费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依法合规收取代理费用,并对收费标准向投保人进行明示和解释。
四、兼业代理监管机制1.监管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的监管机构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2.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保险兼业代理行为规范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对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进行追责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执照等。
3.投诉处理投保人对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有投诉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保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做好相关工作记录,便于监管机构检查。
以上即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贯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提高保险兼业代理的专业水平,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甘保监发[2011]6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保监局法制处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甘保监发〔2011〕62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我局制定了《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经甘肃保监局许可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双方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四条甘肃保监局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甘肃省辖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辽保监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保监发〔2011〕40号)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机构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一家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变更、延续、许可证补发等事宜。
银行邮政类机构可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统一进行申报。
代为申报的保险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辽宁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上报电子数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请示文件;(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被代理保险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授权书
授权单位:(授权单位名称)地址:(授权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人:(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人身份证号码)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鉴于:一、授权单位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具有合法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被授权人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且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三、为更好地开展保险业务,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授权单位决定将部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授权给被授权人。
根据以上事实,授权单位特此向被授权人出具以下授权书: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人有权以授权单位的名义,在授权单位指定的区域内,代理销售授权单位开办的各类保险产品。
2. 被授权人有权代理授权单位办理保险业务的咨询、推广、承保、理赔等相关事宜。
3. 被授权人有权接受授权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权利与义务:1. 被授权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保险行业规范,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2. 被授权人应维护授权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授权单位的商业秘密。
3. 被授权人应定期向授权单位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量、客户满意度等。
4. 被授权人应积极配合授权单位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5. 被授权人应按照授权单位的统一要求,规范使用授权单位的品牌、标识等。
四、违约责任:1. 被授权人如违反本授权书约定,授权单位有权终止本授权书,并要求被授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被授权人如因违反本授权书约定,给授权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单位和被授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特此授权!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被授权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 被授权人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3. 授权单位指定区域图4. 授权单位业务指导文件5. 其他相关文件。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三一文库()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由31doc整理,单位向保监局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申请书,介绍此次申请的理由和单位
的出资情况。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尊敬的宁夏保监局领导:
第1页共3页
中卫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XX年5月30日,注
册资本金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陆建平出资30万元占公司总
投资的60%,李永杰出资2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的40%,公司
以出资3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60%股份的陆建平为法人代表,
李永杰分管公司外部事务。
保险业务由王蓉具体负责。
中卫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汽车中介信
息,货运信息服务,车辆证件代办,纸制品销售等业务。
我
公司现有重中型挂靠车辆40余台,年保险业务达100万元
左右,并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的需求,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gongwen./fanwen/1601/合法权益,促
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我公司经营项目的便利条件,为
使我公司能够合法的为保险公司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更
好的服务于社会,为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公司收入,特
向贵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望贵局批准为盼!
23。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尊敬的保险公司:
本人怀着非常强烈的兴趣,申请成为贵公司的兼业代理人。
我在这里,提交了我对这个职位的资格申请书。
我相信我具备成为一名优秀兼业代理人的条件,我有着广泛的人际关系,也能够在营销和推广方面表现出惊人的潜力。
我有着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激情,而这又是必要的品质。
敬爱的保险公司,请容许我在这份申请书里向您阐述一下,我觉得我是如何能够帮助贵公司提升业务和构建一个广泛且忠实的客户群的。
首先,我有着出色的推销能力。
我非常善于沟通和与人交流,能够在短时间内找出顾客的需求和要求,从我的角度出发,我把这当做一个极大的优势。
我也能够清楚地表达产品的优势和保险计划的更好选项。
这种交流能力和明确性是我与众不同的特别之处。
其次,我天生具备的优秀人际关系,能够帮助我的客户构建信任与感情。
这在售出一份保险计划中是至关重要的部分,因为一份平凡的事实告诉我们,顾客只有信任代理人,才会最终选择购买。
而我相信,我的历史、社交圈和人生经历,已经为我赢得了不少的信任和尊敬。
最后,以我多年的金融行业经历,我能够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让你的客户找到合适而完美的保险计划。
这对于顾客而言,尤其是对于那些对保险计划不太了解的顾客而言是一个极大的帮助。
总之,我认为我有着成为一名优秀兼业代理人所需的一切资格和能力。
我维护积极进取心和吸引力,秉持着最高质量的工作道德和精神,我相信我能够为贵公司的业务带来流量和客户。
再次感谢您的时间和信任,我期待着能够加入贵公司,为您和您的客户们服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调整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调整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豫保监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调整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河南省邮政公司、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为促进银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我局研究决定,对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等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的调整从2008年2月1日开始,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申报,由原来保险公司代为申报调整为银行、邮政省级机构直接向我局申报;其它类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申报,仍由保险公司代为办理。
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需提供的材料银行、邮政类省级机构为分支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我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电子数据盘;5、具备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每一网点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复印件;6、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许可证基本事项变更需提供的材料银行、邮政类省级机构为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5、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变更申报电子数据盘。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本表所附材料按以下次序装订: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年检清晰、有效、盖章);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遗失,附公告原件);
3、三年业务规模情况(分年度、分产寿险种);
4、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使用情况说明并分年度每年附两张复印件和购买发票登记簿复印件;
5、代收保费专户开设说明;
6、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7、如果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发生变更,同时提交《变更申请表》;
8、本表作为换证资料的封面,要求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本机构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2、本机构承诺在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监督本单位内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信守有关规章和守则,在保险机构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服从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管理。
兼业代理机构(盖章):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营运资金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成立时间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申请代理险种
(在列明险种前的□内打√,未列明的有“其他险种”栏中写明)
财产保险
公司险种
□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险□船舶险
□企业财产险□短期健康险□货物运输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其他险种: Nhomakorabea人寿保险
公司险种
□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长期健康险
□非分红寿险□分红寿险□投资连接寿险
□万能寿险□补充养老险□补充医疗险
□其他险种:
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情况说明
代理业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兼业代理机构主营业务与代理险种相关性及代理保险业务所具备的便利条件说明
签署人:职务:日期:年月日
保险公司意见
经我公司审核,该机构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同意代为申报。
其他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章)
备注
1.企业名称:为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2.注册资本金:精确到万元;
3.成立日期:为企业注册登记时间;
4.代理业务负责人:是指工商企业专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是工商企业代理业务的第一责任人,也是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