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情况表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管理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活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各类机构。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于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六条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同特点和性质,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范。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九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中介市场行业分析
保险中介市场行业分析A、2013年1季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一、机构情况截至2013年1季度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20家,同比减少33家。
其中,保险中介集团公司5家,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08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652家,保险经纪机构433家,保险公估机构322家。
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69.38亿元,同比增长49.15%;总资产239.96亿元,同比增长38.51%。
二、经营情况2013年1季度,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277.78亿元。
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48.29亿元,同比增长23.54%。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情况2013年1季度,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67.60亿元。
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22.84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44.76亿元。
图1:2013年1季度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构成情况2013年1季度,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佣金)收入29.49亿元,同比增长22.77%。
其中,财产险佣金收入20.69亿元;人身险佣金收入8.80亿元。
(二)保险经纪机构经营情况2013年1季度,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10.18亿元。
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92.67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3.78亿元;再保险业务类保费收入3.73亿元。
图2:2013年1季度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构成情况2013年1季度,全国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收入15.07亿元,同比增长24.75%。
其中,财产险佣金收入11.12亿元;人身险佣金收入1.69亿元;再保险业务类佣金收入0.31亿元;咨询费收入1.95亿元。
(三)保险公估机构经营情况2013年1季度,全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收入3.73亿元,同比增长24.75%。
其中,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3.59亿元;人身险公估服务费收入263.69万元;其他收入1084.70万元。
B、2014年上半年北京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一、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情况1(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体情况截至2014年6月末,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393家,同比增加11家。
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业务统计报表
建、 安工 险
信用 保证 保险 保险
货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险
种植 业
养殖 业
其他
小计
分期 付款 购车
抵押 贷款 住房
短期 意外 健康 险 险
其他
小计
合计
财务主管:
制表人:
续表: 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业务统计报表 (季报) 填报单位: 险别 建、 安工 险 信用 保证 保险 保险 货运 险 种植 业 年 季 农业保险 养殖 其他 业 单位:万元、件 小计 分期 付款 购车 抵押 贷款 住房 其他险种 短期 意外 健康 险 险 其他 小计 合计
项目 1、承保数量 2、保险金额 3、责任限额 4、保费收入 业 务 5、储金 统 6、赔付件数 计 7、赔款支出 8、赔付率 9、未决赔款 10、应收保费 直接业务 1、代理业务 个人代理业务 兼业代理业务 业务来 间接业 源 专业代理业务 务 2、经纪业务 3、其他来源 小计 总经理: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银行与企业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银行与企业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甲方(委托方):[银行名称]地址:[银行地址]联系电话:[银行电话]法定代表人:[银行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代理方):[企业名称]地址:[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企业电话]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作为金融机构,具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和服务网络;乙方作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和能力。
为规范双方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范围及权限1. 甲方委托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咨询、介绍、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3. 乙方的代理权限仅限于在甲方指定的经营场所内,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其他活动。
二、代理期限本协议的代理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代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应提前[具体期限]协商并续签协议。
三、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有权对乙方的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的业务流程、销售行为、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2)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保险产品的种类、价格、销售政策等。
(3)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业务报表、客户信息等相关资料。
2. 义务(1)向乙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保险产品资料、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
(2)按照约定的代理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对乙方在代理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代理手续费收入。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支持和帮助。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附表1-2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申请表
附表1-2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申请表注:1、本表填写须片面、准确、完整,并加本机构印章;2、本表须与其他央求资料装订成册。
附表2保险兼业代理资历央求表〔事业单位版〕说明:1.企业称号:是指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2.注册资本金:准确到万元,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
3.成立日期:为企业注册注销时间。
4.住所〔营业场所〕:是指如今的详细运营场所。
5.注册地址:是指企业成立的工商注册注销地址。
注册地址原那么上应与营业地址分歧,假设地址变卦后未及时到工商局变卦那么会出现不分歧的状况,工商局将不予操持增项手续。
6.代理业务担任人:是指央求机构中专门担任代理保险业务的人员,是央求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附表3保险兼业代理资历央求书〔委托申报版〕保监局:本单位现央求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现将央求«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容许证»的有关资料上报,请审核。
本单位同时作出以下声明:1、本单位赞同委托保险公司支公司代为操持一切央求事项。
2、本单位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则,自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停止的监视反省。
3、依照有关规则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及监管费。
4、自动配兼并接受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品德教育。
5、本单位对央求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任。
特此央求,请予以审批央求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历央求表»;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代理业务主要担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任务人员清单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历证书»复印件;6.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模版〕我公司拟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展开保险代理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报表
货物运输保险
单位:万元
小计
经纪业 务
合计
附表4
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报表单位:**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分
类别
直接业 务
货物运输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特殊风险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农业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健康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责任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信用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保证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船舶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个人代理 业务
**年**季度
间接业务
代理业务
兼业代理
业务
车行业务
其中:
交叉销售 银邮业务 业务
专业代 理业务
附表4
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报表单位:**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分
类别
直接业 务
保费收入
企业财产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家庭财产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商业性机动车 手续费及佣金 辆保险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交强险
手续费及佣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意外伤害保险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实付佣金
保费收入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经保险公司批准,由保险代理人以兼业方式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循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业务规程和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原则,维护保险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福利。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保险兼业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保险兼业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和准入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对拟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核后,可以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人员配置。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声誉;(二)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三)具备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四)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所需的资金实力;(五)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证。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兼业代理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业务规程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当熟悉所代理的保险产品,了解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等重要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行为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侵害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清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
3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
3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3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
3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
3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
3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
3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阳桥支行
2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
2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
2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
2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
2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
2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
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3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1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牡丹支行
1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
1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1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
1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主支行
2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2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
2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衡阳支行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逐步完成以下步骤:
1. 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个人证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供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公司证明材料。
2. 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具体费用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需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缴纳。
3. 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前往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者经营保险业务的相关部门,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材料。
4. 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查: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 接受培训和考试:根据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可能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以获得相关的职业证书。
6. 等待审批结果: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7. 领取许可证: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需前往相关部门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步骤可能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具体申请流程请参考当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确保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表精选6篇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兼业代理从业年限第1年度主营业务规模(万元)代理保险费规模(万元)代理手续费收入(万元)代理险种范围第2年度主营业务规模(万元)代理保险费规模(万元)代理手续费收入(万元)代理险种范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人数(人)其中:持证人数(人)参加培训次数(人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结清证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该公司已与我司终止保险代理业务关系,代收保费、保险业务单证、业务资料及相关物品已全部结清,特此证明。
保险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表附件1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行业类别:汇总期间:单位:万元所代理保险公司名称代理险种类别代理签单保费已结算保费应付代理手续费已付代理手续费35 6 7 8合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颁发日期材料提交清单1、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人数()人,见附件()2、许可证原件正副本见附件()3、前2年内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前2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受到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情况说明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具体违规事由,见附件()5、前2年内本机构缴纳监管费缴清证明监管费收据,见附件()6、代理业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代理业务员人数()人,培训证书()份,见附件()7、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意向书代理保险公司数量()家保险委托代理意向书见附件()8、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况说明见附件()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业务负责人:申请机构盖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A类)保监局:本单位现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材料上报,请审核。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本表所附材料按以下次序装订: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年检清晰、有效、盖章);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遗失,附公告原件);
3、三年业务规模情况(分年度、分产寿险种);
4、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使用情况说明并分年度每年附两张复印件和购买发票登记簿复印件;
5、代收保费专户开设说明;
6、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7、如果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发生变更,同时提交《变更申请表》;
8、本表作为换证资料的封面,要求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核准
123
上海航空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核准
124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内外日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核准
125
上海内外日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核准
126
上海住友仓储有限公司
核准
127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洁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核准
128
持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核准
31
上海交运起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32
上海交运崇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33
上海盛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34
上海冠松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35
上海通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36
上海雅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37
上海昌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38
上海车畅行挚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39
上海浦港汽车服务公司
核准
50
上海畅锦海运有限公司
核准
51
上海星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核准
5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云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53
上海灵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54
上海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55
上海永达汽车松江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56
上海永达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57
上海宝通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
66
上海格林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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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险种”项目选择:1.企业财产保险2.机动车辆险
3.家财险4.货运、船舶保险5.能源、核电站保险
6.飞机、飞机责任和航天保险7.建筑、安装工程险8.责任、信用、保证和农业保险9.财产保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意外险10.其他类别财产保险11.非分红人寿保险12.分红人寿保险13.投资连结人寿保险14.万能人寿保险15.意外伤害保险16.健康保险17.补充养老保险18.补充医疗保险19.其他类别人身保险
3.“填报时间”项目,选择填报年、季
4.此表格可以生成查询表
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情况表
险公司名称(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单位:_________万元
委托代理合同号
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行业类别
代理险种类别
代理签单保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已结算保费
应付代理手续费
已付代理手续费
1
2
3
4
5
6
7
8
合计
备注:
1.“行业类别”项目选择:1.银行2.邮政3.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