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业保险代理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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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转发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甜的同文件烟保监发[2012J51号转发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驻烟、威各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管理,山东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鲁保监发[2012J77号)。

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同合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沟通,联合对营业场所许可证摆放情况进行清查,对不合规的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进行清点,发现将要过期或者已失效许可证?应及时到我局办理延续或申请手续。

二、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

除代理人员所需要的保险相关知识以外,还应组织员工学习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代理人员的许可证管理意识。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依照规定认真准备许可证申请、延续、变更、补办所需材料,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主题词: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通知内部发送:办公室、统研科编录:荣荣校对:冯言金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烟台监管分局2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印发(共印79份)鲁保监发(2012J77号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近期,我局通过巡查发现,部分兼业代理机构存在未按要求在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未按规定放置的,由保险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浅析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冯小武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3期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多对多”合作模式存在的弊端1.兼业代理网点分配相对集中。

目前,《保险法》放宽了原来“1+1”的限制,允许一个银行网点可以代理一家以上的寿险和财险公司的产品。

因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普遍采用的是“多对多”的合作模式。

在实际中,商业银行网点是保险公司争抢的稀缺资源,保险公司千方百计地对商业银行领导进行公关,有些银行也以网点为筹码,与保险公司交换存款。

多数银行网点都签给了资金比较充足的保险公司,那些资金规模小、产品更具竞争力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被排挤在外。

2.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导致经营成本上升。

2002年银保发展出现了第二次高潮,银行保险的竞争进入白热化,由商业银行主导的银保市场环境越来越明显,同质化的银保产品使得各家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手续费来竞争稀缺的银行网点资源,保险公司给商业银行的手续费率的高低成了争夺银行网点的关键。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手续费节节攀升,保险公司之间也因为这种恶性竞争实际上已经滑入了“无利润”的商业模式陷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甚至出现了零和博弈现象。

3.合作短期化,随意性强。

“多对多”的合作模式还仅仅是局限在浅层次的协议代理阶段,远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保险公司不愿意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经营中进行具有长远意义的投入,而把主要人力、财力集中在争夺商业银行的网点资源上,商业银行也没有对其合作的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状况等进行深入的了解,双方都把对方当作一个短期的合作对象,努力在短期内尽可能多地榨取对方的利用价值,争取自己的利益。

(二)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方式和产品类型单一目前,国内的银行保险基本上是采取保险公司在银行的柜台上销售保单的单一模式,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推销的销售方式未被充分利用。

同时,由于网上银行保险这一网络营销渠道没有被有效地开发,客户很难享受到在购买银行保险产品过程中的简便和快捷。

车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车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车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车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

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车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并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开展业务,勤勉尽责,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获得许可;(二)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四)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保险销售、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制度。

第五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完善客户识别、风险评估、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机制,加强内部审计,防范经营风险。

第六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业务记录和数据,确保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七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营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及时发现、纠正并防范各类风险。

第九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第十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设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理层、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三条车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内部沟通,及时报告业务风险和内部管理问题。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是指对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人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通常需要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从业行为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诚实守信,保护客户利益。

他们不得以欺诈、谎言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活动。

3. 客户保护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对客户提供诚信、专业、负责任的服务,向客户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佣金和奖励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佣金和奖励应该合理公平,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额外的佣金和奖励。

5. 监管和处罚措施: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从业行为将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资格证书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高了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提升他们的服务质量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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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保监复[1999]20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保监复[1999]20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
正文:
---------------------------------------------------------------------------------------------------------------------------------------------------- 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
(保监复〔1999〕201号1999年10月29日)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代理点代理出单的请示》(天保〔1999〕字第12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对以下业务代理出单: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三)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提出暂保单

二、你公司只能委托经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人述业务。

三、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出单权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对定额保险撕票业务的代理出单问题暂不予以考虑。

此复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9.25
•【文号】保监发[2000]189号
•【施行日期】2000.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000年9月25
日)
现将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十七条按以下口径掌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一家财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但不得同时代理两家财险公司或两家寿险公司的业务。

二、《办法》第十四条中的“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和第八条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由同一电脑申报程序生成。

三、去年核准通过的保险兼业代理关系暂时维持现状。

各地保监办应根据
《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关系进行调整。

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调整到位。

具体办法由各地保监办制定。

《办法》中其他条款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兼业保险代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我国兼业保险代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经济实 体 。我 国 的 保 险 中介 主要 包 括 保 险 代 理 人 、 险经 纪人 和 保 险 公估 人 。其 中保 险 代理 人 保 包括专 业代 理 人 、 业 代理 人 和 个 人 代理 人 。作 兼 为构成 保 险中介 市 场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业代 理 兼
人是指 受保 险人 委托 , 在从 事 自身 业务 的 同时 , 指
国友邦 保 险 公 司在 上 海 引 入 个 人 保 险 代 理模 式
后 , 险 中介 市场局 面发 生 了革 命 性变化 , 保 个人 寿 险代理 人 队伍 的兴起 和兼 业保 险代 理 网点 的不 断
完善 , 成为这 一 阶段 保 险 中介 制 度 多元 化 发 展 的
重要特 色 。
系列 有悖 于市 场有序 运行 的 问题 却也 始终 如影
相随 , H趋 突 出 和 严 重 。在 全行 业 开 展 治理 商 且
保 险 中介制 度 体 系基 本 确 立 。特 别是 2 0 0 3年 以
来, 中国保监会 从 支持 我 国保 险业 “ 大 做强 ” 做 的 战略高 度 出发 , 立 了以市 场 为 导 向大力 发 展 专 确 业 保险 中介 发展 策 略 。在 这 一 政 策指 引下 , 各类 专 业保 险 中介 机构 如雨 后春 笋 , 几何级 数增长 。 成

然 而 , 何一 项制度创新都是 以现实制度 约束 任 条件 为路径依赖 的。专业 中介 的迅 速发展 , 没有 并
在短期 内动摇兼业代 理制度 的既有 地位 。相 反 , 随 着保 险市场 的快速 发展 , 年来 , 业 保 险代 理也 近 兼 得到了较 快发 展 。截 止 2 0 0 5年 1 2月 3 全 国 1 H,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订立等服务;(三)了解保险市场动态,反映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意见。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五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良好的商誉,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二)有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四)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自接到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三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二)诚实守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勤勉尽责,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和职责,并确保其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销售活动。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内部管理,提高代理业务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销售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设立的兼业代理机构和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设立的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以客户为中心、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分清内部职责,明确权责,实行科学、规范、便捷的内部管理。

第五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禁止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层和员工的轨迹管理制度,实行逐级负责制,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

第七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党务工作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胜任能力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程管理制度,包括客户接待流程、投保流程、理赔流程、保全流程等,确保各项业务的规范操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收付款管理、财务报表制度、资金监管制度等,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转和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客户权益。

第十二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回款制度,对到期归还的保险费等资金应当及时返还给客户,不得挪用或滞留。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拓展制度,包括市场调研、客户开发、销售渠道管理等,提高业务拓展效率和销售业绩。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违规责任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违规责任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违规责任一、违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问题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业务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保险人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4.《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许可证、使用过期或失效许可证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内容变更需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遗失许可证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重新申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应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违反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帐和独立帐户问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要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应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1999年9月13日保监公告第11号发布)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了审核。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4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只能为1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三、保险公司只能委托已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并根据其总公司统一制定的代理合同文本,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险种及在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原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与此次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以此次审核为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兼业代理人,应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上缴原发证机关。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

八、各界群众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者,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

举报电话:(010)66071530传真电话:(010)66086309特此公告c25895--010402ljk——结束——。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综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除从业机构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准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取得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兼业。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资金实力,注册资本需达到一定规定金额。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从业人员队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专业知识。

三、经营规范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依法经营,严禁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4.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布业务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所代理的保险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6.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四、市场监管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公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

3. 监管部门应建立行业协会或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肃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行业监管。

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改进保险兼业代理监管的几点思考

改进保险兼业代理监管的几点思考

#" 规 范 财 务 管 理 。 一 是 要 单 独 立 账 , 不 管 是 保 险 公 司
还是兼业代理机构,都要单独建立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的 财 务 账 , 以防鱼目混珠,瞒天过海。二是要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允 许兼业代理机构坐扣保费抵作代理手续费。三是代理手续 费的支付只能以支票转账的形式,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四 是要区别情况界定各类代理业务保费的解付时限。 《 保险 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兼业代理业务保费解付时限 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这只是总的界定了一个上限,在实 际操作中应根据各类代理业务的不 同 性 质 , 以 及 结 算 工 具 、 结算方式的发达程度,具体规定不同的解付时限,以防止 一些单位用拖延缴付时限、挂应收保费等方式来提取高额 手续费。 ( 三)利用网络技术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 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主要通过保险公司去管理兼业 代理机构是不够的,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 直接监管。在现有监管人力较少的情况下,靠大规模的现 场检查是不现实的,而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 还是比较可行的。通过建立网络报表系统,要求各兼业代 理机构定期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报业务和财务数据,由于 利用了网络技术,可以实现数量众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同时上报报表,通过计算机进行汇总分析,提供监管所需 要的信息,实现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及时动态监控。同时要 求保险公司也上报兼业代理业务数据,通过核对可有效控 制虚假数据现象,进一步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 四)会同主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人都有其主业的主管部门,他们对保险 兼业代理人联系密切、情况熟悉。保险监管部门在对保险 兼业代理人进行监督管理时,特别是银行、邮政、铁路等 系统窗口行业,应与其主管部门主动联系、沟通,取得他 们的大力支持,建立起联席会议、情况通报、联合检查等 项工作制度,搞好共同管理。 ,男,山东沂水人,中国 作者简介:许彦峰 ( !()#’ ) 保监会济南办公室。 ( 所在地 济南市 邮编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及其涉及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管理一、兼业保险代理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保险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不得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

三、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及时更新并主动提交给公司备案。

四、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得私自参与其他公司的培训考核。

五、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客户管理一、兼业保险代理人员接待客户时,应积极主动,服务周到,提供专业的保险建议。

二、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或者强迫销售。

三、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该定期回访客户,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四、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如发现客户存在不当需求时,应当劝阻并向公司进行报告。

五、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信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四章业绩管理一、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按照公司制定的业绩考核标准,完成月度、季度和年度的业绩目标。

二、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提高续保率,不得以虚假承诺或其他手段获取续保业务。

三、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档案,完善的售后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五章经营风险管理一、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做好业务风险的评估,评估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风险转移方案。

二、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引导客户理性购买保险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高风险产品。

三、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客户建档案,记录客户需求,及时提供保险帮助。

四、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业务风险,妥善处理业务风险事件,保护客户和公司利益。

第六章行为规范一、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引导客户合理理财、科学防灾,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旅行社保险兼业资质问题

旅行社保险兼业资质问题

旅行社保险兼业资质问题兼业代理资格管理不完善。

由于兼业代理许可资格管理的不完善,市场上存在着无证代理、有证无业务和兼业专做三种不合理、不合规的现象。

无证代理是指有的保险公司委托没有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代理保险业务并且支付手续费。

有证无业务指一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盲目申请许可证,领证后长期没有业务。

兼业专做则是指某些公司设立无主业的空壳公司后再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从而获得较低的准入门槛和较宽松的监管。

经营管理不规范。

一是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没有按相关规定建立代理业务台账;个别建立业务台账的机构,台账管理混乱,真实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

二是手续费结算方式不规范,存在着坐扣保费和在账外核算代理手续费的现象。

三是保费结算不及时。

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时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保费结算时间超过了一个月。

四是手续费恶性竞争,违规支付手续费。

同时为获得有限的渠道资源,在手续费外保险公司往往还会向银行柜员等支付一定比例的激励费。

兼业代理主体市场行为不规范。

一是部分代理公司超出保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二是某些代理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违规走账套取保费,沦为保险公司洗钱的工具。

三是某些具有行业优势的代理机构垄断经营,借机抬高手续费。

四是个别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强制群众投保非强制性险种。

兼业代理业务内含价值不高。

目前,我国兼业代理业务合作大部分以手续费为纽带,缺乏专门针对兼业代理业务的支持和维护体系,合作行为较短视,侧重短期利益,业务侧重于投资理财型产品,保障功能较低,多为一次性缴费产品,内含价值不高,保险业务结构不平衡。

保险公司监管不到位。

一是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仅仅看重保费的粗放式经营状况,为完成保费任务,往往纵容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

二是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相比,保险公司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部分兼业代理人借代理业务之机迫使保险公司违规操作。

三是缺乏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培训。

部分公司未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或者培训流于形式,未及时对已调整的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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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业保险代理业务问题
1.财务公司与合作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业务代理合同》。

为享受重要客户的待遇,按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规定,必须签订保险公司总部与企业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财务公司代理资质是兼业代理,必须是属地出单。

财务公司与保险公司(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出具保单,然后通过财务公司分解到各成员单位。

2.对于集团的外地成员单位,怎么办?“联共保模式”,即由西安分公司统一出单,所属地提供具体服务?
3.财务公司代理集团保险的所有事项:
(1)完成保险统一管理的资料收集和整理;
(2)结合实际情况为成员单位提供保险方案设计;
(3)联系外部保险市场,安排保险业务的办理和索赔事宜;
(4)提供顾问、咨询建议、业务培训、业务辅导等服务。

4.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5.保险产品的确定
2013年,保监会首次将财务公司兼业代理资质批复为“全险种”资质,取消了我们确定保险种类的监管限制?
目前西电集团共有41家企业办理了保险业务,各企业共购买保险328项,涉及险种大项共八项,分别为综合险、运输险、现金险、设备存货固定资产险、人身险、车险、产品险、财产一切险,其中购买项数中,占比最多的为车险(包括交强险及商业险),占总项数55.8%。

6.投保流程?
7.理赔流程?
8.价值:
(1)免费扩展责任可以增加除承保基本条款的各项保险责任外,还将进一步增加新的保险责任,扩大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
(2)理赔效率可以大幅提高,与保险公司协调进行通融赔付,即赔付了保险合同约定外的赔付责任。

(3)保费下降;
(4)财务公司代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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