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48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新)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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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解读《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修订的必要性关键词:不适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之处。

关键词:过于频繁一是规定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过于频繁。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用人单位的申报,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最新情况。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等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每年一次申报只是申报原来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关键词:内容较多二是要求申报内容较多,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报工作的开展。

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原来的申报内容过于全面和细致,在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受制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滞后,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等,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

因此,应当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进行必要的修订,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回归《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规定用人单位仅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等主要内容,改变申报受制于检测和评价的状况,使申报工作服务于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底数即可。

主要修订内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与2009年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修改规章名称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三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安监总局48号令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新)2012.6.1

安监总局48号令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新)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制日期: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三、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公司核准后,由公司综合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四、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五、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有关申报资料及回执,由综合办及时整理归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 解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 解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修订的必要性关键词:不适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之处。

关键词:过于频繁一是规定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过于频繁。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用人单位的申报,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最新情况。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等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每年一次申报只是申报原来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关键词:内容较多二是要求申报内容较多,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报工作的开展。

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原来的申报内容过于全面和细致,在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受制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滞后,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等,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

因此,应当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进行必要的修订,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回归《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规定用人单位仅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等主要内容,改变申报受制于检测和评价的状况,使申报工作服务于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底数即可。

主要修订内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与2009年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修改规章名称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三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日期: 变更原因 工作场所地址
大○
中○ 小○
微 ○
行业分类 注册类型 联系电话
有○
无○
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数 职业病累计人数
专职 兼职
粉尘类 化学物质类 物理因素类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可重复) 接触人数 (不重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总人 数:
放射性物质类 有○ 其他 作业场所 名称 (作业场 所 1) 有○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职业病 危害因 素分布 情况 … (作业场 所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三、工作进展
2012年至今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2万家 11万家 3.3万家
共28.2万。广东41222, 江苏29559,山东26414, 河北21196,浙江15805, 湖南13634,四川13565, 上海12887,辽宁11630, 安徽11615,贵州11078, 黑龙江10514,北京10312。 河南1709,广西1192,新 疆兵团181,天津174,宁 夏40,青海15,福建0。
三、工作进展
问 题
差距巨大,实际近4000万个企业
接触危害人数,900万: 2.3亿
中小企业作为重点
下一步工作
加大申报执法力度
申报范围
分级管理 申报内容及方式 变更申报 终结注销
Text in here
•第9条,终止之日起15日内注销。 •第14、15条,5-10万(及时、如实),0.5-3万(变更)。
处罚
二、历史沿革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三、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一)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申报包括在线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

首先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第三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应及时归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安监总局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及时向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四、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工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工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①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④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出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完整版)职业健康危险项目申报办法

(完整版)职业健康危险项目申报办法

(完整版)职业健康危险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危险项目申报办法 (完整版)
第一条申报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申报办法。

第二条申报范围
本申报办法适用于所有存在职业健康危险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申报内容
1. 企事业单位应详细列举其存在的职业健康危险项目;
2. 对每个职业健康危险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危险因素评估报告;
3. 提供职工暴露监测方案和结果;
4. 提供职业危害体检报告。

第四条申报流程
1.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职业健康危险项目申报表;
2. 申报表应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报告;
3. 申报表和相关材料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申报材料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第五条审批及监督
1. 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2.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企事业单位;
3. 职能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事业单位做好职业健
康危险项目的管理和防护工作。

第六条处罚措施
1. 企事业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依法给予
处罚;
2. 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将予以警告,并要求
限期补齐申报材料;
3. 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危险项目管理措施的,将
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附则
本申报办法由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报工作;二、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三、术语(一)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四、职责(一)生产部1、生产部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辨识出本公司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卫生危害因素,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3、生产部职业卫生管理专人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内容及要求(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二)每年定期由生产部职业卫生专员负责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并在备案后,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取回本公司存档;(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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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露天矿安全制度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露天矿安全制度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露天矿安全制度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了规范露天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露天矿下属各生产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各生产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单位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露天矿安监处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露天矿安监处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露天矿安监处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公司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露天矿安监处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安监处备案。

四、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要求,每年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向西乌珠穆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化品 培训
危化品 煤矿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煤矿 危化品 烟花爆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序号 标 题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 备 注1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2.11. 1 2013.5.1 2013.1.24 2013.7.1 2013.9.1 2013.7.17 2013.10.1 2013.8.29 2013.9.18 2013.12.1 2014.3.1 2014.6.20 2014.8.15 2014.9.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标 题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实施日期 备 注1 2005.9.1 2005.9.1 2006.3.1 总局令63号对其进行了修订 2006.5.1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总局令63号对其进行了修订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4.15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 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现该办法于65号令颁布后已废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于45号令颁布后已 废止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11.1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 20007.1.1 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 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4.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 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 公布之日起 处罚暂行规定 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1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8.1.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 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 时废止 备注2 劳保 矿山救护队 培训 海洋石油 易制毒化学品 尾矿库 烟花爆竹 危化品 修订 修订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 检测机构管理 法规 法规 法规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总则
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等法律、行政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弘翌电子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及经营活动。

2、制度内容
2.1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由管理财务课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由管理财务课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由管理财务课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由管理财务课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由公司管理财务课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2.2 职业病危害申报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执行。

48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48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文)判断题1、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A、正确B、错误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可只申报电子数据。

A、正确B、错误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A、正确B、错误4、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A、正确B、错误5、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正确B、错误单项选择题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按照哪一部法律制定的()A.《安全生产法》B.《职业病防治法》C.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D.《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A 15 B. 30 C. 90 D. 六个月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A 15 B. 30 C. 90 D. 六个月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A 15 B. 30 C. 90 D. 六个月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A 15 B. 3 0 C. 90 D. 六个月。

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卫生建设

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卫生建设

四、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 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 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 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 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 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 状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 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申报变更
主要有四种情况如果有这四种情况按照要求到原申报机关 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 ( 2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 定: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 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管理守则之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守则1.doc

职业病管理守则之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守则1.doc

职业病管理制度之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条凡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8号)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二条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不同进行区分,实行按各自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由安监部进行申报。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当出现因建设项目、技术工艺、设备、工作场所,以及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各单位必须进行变更申报;当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须办理注销手续。

具体为: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或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手续办理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的批复文件、评价报告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分别报送公司和项目使用或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能管理部门,以确保申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申报不及时、申报不实导致的一切责任第六条公司安委办对公司属各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对于原先不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因生产工艺、设备、作业或使用的物品,或装卸货物发生变化而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按照前述申报管理流程及申报时限,及时进行初次申报,并做好申报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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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日期:填表说明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

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5.【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6.【企业类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的要求,填写大、中、小、微。

7.【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填报。

8.【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截止目前。

9.【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按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类、放射性物质类、其他五类分别填写,此栏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可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分类填写。

10.【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目前接触各种职业危害的人数。

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不填。

如仅纸质申报,应填写。

1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按作业场所分别填报,【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填写,【接触人数】(可重复)指实际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12.【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不重复)指该作业场所实际接触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简单相加,为方便起见,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填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修订的必要性关键词:不适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之处。

关键词:过于频繁一是规定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过于频繁。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用人单位的申报,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最新情况。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等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每年一次申报只是申报原来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关键词:内容较多二是要求申报内容较多,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报工作的开展。

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原来的申报内容过于全面和细致,在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受制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滞后,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等,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

因此,应当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进行必要的修订,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回归《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规定用人单位仅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等主要内容,改变申报受制于检测和评价的状况,使申报工作服务于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底数即可。

主要修订内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与2009年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修改规章名称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三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明确申报主体和受理申报的部门关键词: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为了有利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保证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连续性,《申报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察、管理工作。

改进申报内容和要求关键词:简化,删除,增加一是简化申报内容,保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等主要内容。

二是删除原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的内容(第八条)。

既与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保持一致,保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需要,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提示:用人单位不用每年申报一次,但当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增加了举报的内容关键词: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办法》的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应修订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明确了申报内容。

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

用人单位应通过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申报工作流程为: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4.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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