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部职业卫生规章解读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这里比《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即: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19
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 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 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18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七)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 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 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 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9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一)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
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某生活、贮存和生产“三合一”的家具厂
20
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 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 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 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2024最新国开安全技术与管理《职业卫生基础》形考任务4答案(天津)
1.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D )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职业病防治所B.职业病医院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卫生行政管理部门2.某冶金企业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并且在醒目位置设置了公告栏,下列内容中不属于公布的内容有(B )。
A.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B.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C.操作规程D.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3.某大型管道制作车间,负责大口径管道的组对、焊接、打磨,车间采光带设计缺陷致使车间内照明不良,焊接作业产生大量焊接烟尘,打磨焊口产生噪声,另外管道的焊接作业和打磨作业均会使作业人员身体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状态,按照职业性有害因素来源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
A.照明不良属于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B.长时间不良体位属于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C.焊接烟尘属于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D.噪声属于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4.“最高容许浓度”指标规定的单位时间是(D )。
A.40 h工作周B.8h工作日C.5 minD.工作日内,任何时间5.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大类,( D )种职业病。
A.四;120B.五;115C.八;120D.十;1326.生产性粉尘的种类繁多,理化性状不同,对人体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多种多样的。
下列关于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病理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
A.面粉粉尘引起变态反应性B.锌烟粉尘引起全身中毒性C.烟草粉尘引起光感应性D.羽毛粉尘引起局部刺激性7.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但会引起功能性改变的是(D )。
A.红外线B.紫外线C.激光D.射频辐射8.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B )。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XXX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一、总则1.1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1.3编制依据1.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3.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3.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3.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1.3.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8国家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1.3.9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3.10 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4术语和定义1.4.1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1.4.3职业病危害因素: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4.4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1.4.5急性职业中毒:指在生产过程中,毒物在一次或一个工作日内,大量进入机体引起的中毒。
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2007)适当增加因素申报种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计划、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申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用人单位自主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方法和步骤等内容向用人单位进行告知。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级列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乡、镇(街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中,( )是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却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A.隔离B.个体防护C.设置薄弱环节D.避难与救援【答案】 B2、某企业上年度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该企业上年度利税8000万元、平均职工人数400人。
上年度法定工作日数按250日计算,重伤损失工作日按260天计算,轻伤损失工作日按40天计算。
该事故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其中现场抢救费用50万元、清理现场费用10万元,处理环境污染费用10万元、补充新员工培训费用5万元。
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标准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进行计算。
其间接经济损失当中的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VW=DLM/(SD)式中VW一工作损失价值,万元DL—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M一企业上年利税(税金加利润),万元S—企业上年的平均职工人数D一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该企业上年度工作损失价值是()万元。
A.504B.24C.264D.579【答案】 A3、某机械制造企业甲进行工厂扩建,乙为设计单位,丙施工单位,丁为监理单位。
针对该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说法中错误是()A.甲为该项目建设单位B.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甲进行统一协调、管理C.三同时建设实施不受政府安监部门监管D.丙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丁承担监理责任【答案】 C4、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是()。
A.消除危险源B.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C.故障—安全设计D.设置薄弱环节【答案】 D5、某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煤矿隐患排查时,发现甲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当即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实行挂牌督办。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关内容及处罚标准
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3职业卫生档
案和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及《用人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健全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劳
动者
防护
3.1职业健康监
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范》(GBZ188-2007)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健康检查,落实检查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并
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障职业病诊断、治疗及鉴定费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
3
项目
检查内容
处罚依据及标准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3劳动合同订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011年12月31日以后申
请立项的建设项目未落实“在
同时”审批事项的,按照《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职业卫生部分)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职业卫生部分)(根据评价报告书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合理选用)1.2评价依据1.2.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国发[1987]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3]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川安监[2012]252号《关于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安监[2013]122号《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区域内现状评价报告采用)1.2.2技术规范、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SH/T3053-2002《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2004《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HG/T20698-2009《化工采暖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2011《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42-2007《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33-20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H/T3027-2003《石油化工企业照度设计标准》;DL/T5390-2007《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GB50523-2010《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DL5454-2012《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GB50706-2011《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2009《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643-2010《橡胶工厂职业安全与卫生设计规范》;GB50073-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AQ/T8008-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AQ/T8010-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AQ/T4233-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GBZ/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HG20503-1992《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范》;SH/T3146-2004《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9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部分:×××》(评价报告书中涉及到的所有检测项目分别将其标准列出);GBZ/T160.××-2004(或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评价报告书中涉及到的所有检测项目分别将其标准列出);GBZ/T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部分:×××》(评价报告书中涉及到的所有检测项目分别将其标准列出);GB/T934-2008《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如项目中涉及到高温作业,并要同时检测WBGT指数、气温、气湿、风速、热辐射强度、气压等时采用);GB/T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GBZ26213-2010《室内照明计算基本方法》;GB/T5699-2008《采光测量方法》;GB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AQ/T4208-2010《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GB/T5817-2009《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DL/T325-2010《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AQ/T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2013年10月1日实施);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6-2007《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Y/T6772-2009《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石油天然气企业用);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5207-2011《涂装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ZW-JB-2013-002“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的通知”;涉及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或者职业卫生管理规程:AQ4201-2008《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09-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AQ4210-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1-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2-2011《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4214-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5-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T4216-2011《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4218-2012《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4219-2012《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0-2012《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4221-2012《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2-2012《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3-2012《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4-2012《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5-2012《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6-2012《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27-2012《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5208-2011《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GB8959-2007《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12434-2008《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3691-2008《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5600-2008《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T16911-2008《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22629-2008《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Z/T193-200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GBZ/T198-2007《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199-2007《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2-2008《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31-201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T14442-2008《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SY/T6284-2008《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GB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T17398-1998《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17397-1998《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12475-2006《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DL/T692-2008《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规范》;1.2.3基础技术资料×××工程项目备案通知书;×××工程项目的评价委托书;×××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评价列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大多数项目预评价时已开工建设,预评价可列入);×××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列入,预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同时附安监局通过该设计专篇的批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安监局批复(或安监局同意备案的通知书)(控制效果评价列入);×××工程项目有关设计图纸等资料;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建设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 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76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 QQ676 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系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 联 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料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 程资 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 课 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 安 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联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
方式。
料
程资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
课 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
安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8 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 83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及申报工作流程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表第三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填写说明
作业场 所名称 职业 病危 害因 素分 布情 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 现场浓度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名称
(强度)
(可重复)
(不重复)
(作业场 所 1)
…
(作业场 所 2)
…
合计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表第三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填写说明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申报实行分级管理
向淄博市、区县安监局申报:
中央、省属和市属(市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 单位向市安监局申报 其他用人单位向区县安监局申报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主体
1、中央、省属、市属(市管)用人单位及其所 3、独立成建制的专业维护、安装、检修、施工 属子公司、分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市属(市管)生产经营单位集团(总公司、总部) 5 、上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在外市或区县的, 等单位,为上述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 所有作业场所(包括建筑施工单位) 所属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为职业危害申报的主体。
按照规定在所在地进行申报; 由上述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督促专业 按照分级申报的原则,均须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 6、如有多个作业场所且跨市或区县的,或者有 维护、安装、检修、施工等单位(非作业场所 病危害项目申报; 所属单位)向安监部门申报; 多个作业场所在同一区县不同位置的, 2、上述用人单位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负责 由申报主体合并申报。 4、上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租赁或外包其它固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回执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回执
申报登记号:安职申JY()第号
:
你单位提交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阅,予以备案。
如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要求,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完成相关申报工作;
(二)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材料变更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内容发生显著变化,需在变化发生后15天内进行更新申报;
(三)当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需在变动发生后15天内完成相应的申报更新;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后,若发现原申报内容有变化,应在收到检测、评价结果后的15天内进行申报调整。
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管理职责
职业病危害管理职责第八条各单位是公司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及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二)负责贯彻落实公司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计划,并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管理实施工作计划;(三)负责对下属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四)负责设立职业病危害归口管理部门及岗位,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五)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六)负责申报和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项目;(七)负责职业病管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八)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统计工作;(九)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负责向作业场所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十)负责处理职业健康违规事项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向公司上报;(十一)向公司上报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十二)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十三)对所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和监测,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和急救预案;(十四)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按照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的要求,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一)安全环保部(职业病危害管理办公室)1.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健康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某股份公司职业病危害管理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计划;4.负责对公司各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5.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6.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的宣传、教育和统计工作;7.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8.负责监督检查员工在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9.负责组织落实地方政府部门与公司安排的其它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