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部职业卫生规章解读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这里比《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即: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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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 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 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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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七)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 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 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 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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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一)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
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某生活、贮存和生产“三合一”的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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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 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 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 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总局令第27号 (已废止)(使用48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职业病管理制度之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条凡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8号)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二条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不同进行区分,实行按各自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由安监部进行申报。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当出现因建设项目、技术工艺、设备、工作场所,以及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各单位必须进行变更申报;当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须办理注销手续。
具体为: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或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手续办理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的批复文件、评价报告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分别报送公司和项目使用或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能管理部门,以确保申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申报不及时、申报不实导致的一切责任第六条公司安委办对公司属各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对于原先不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因生产工艺、设备、作业或使用的物品,或装卸货物发生变化而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按照前述申报管理流程及申报时限,及时进行初次申报,并做好申报的备案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2007)适当增加因素申报种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计划、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申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用人单位自主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方法和步骤等内容向用人单位进行告知。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级列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乡、镇(街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XXX审核:XXX批准:XXXXXX年6月8日发布XXX年6月8日实施XXXXX股份有限公司印1、目的为认真做好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采取综合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3.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4、管理要求1、基本原则1.1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进行毒物检测和对接触尘毒人员的身体检查。
1.2坚持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写防尘防毒的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职业病危害。
2、新建改造工程2.1凡新的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2.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设计、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
凡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投产。
2.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3、防护与检测3.1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等作业的场所,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3.2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
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2()23
【摘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72-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3
【相关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J], 杨栋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 [J], 无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J],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J],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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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24年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一、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三、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本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7.单位如果终止生产经营,则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8.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报情况的抽查和监督管理。
9.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由安监部负责。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
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应及时归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职业卫生部分)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职业卫生部分)(根据评价报告书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合理选用)1.2评价依据1.2.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国发[1987]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3]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川安监[2012]252号《关于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安监[2013]122号《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区域内现状评价报告采用)1.2.2技术规范、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SH/T3053-2002《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2004《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HG/T20698-2009《化工采暖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2011《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42-2007《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33-20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H/T3027-2003《石油化工企业照度设计标准》;DL/T5390-2007《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GB50523-2010《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DL5454-2012《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GB50706-2011《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2009《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643-2010《橡胶工厂职业安全与卫生设计规范》;GB50073-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AQ/T8008-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AQ/T8010-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AQ/T4233-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2013年10月1日实施);GBZ/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HG20503-1992《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范》;SH/T3146-2004《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9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部分:×××》(评价报告书中涉及到的所有检测项目分别将其标准列出);GBZ/T160.××-2004(或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评价报告书中涉及到的所有检测项目分别将其标准列出);GBZ/T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部分:×××》(评价报告书中涉及到的所有检测项目分别将其标准列出);GB/T934-2008《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如项目中涉及到高温作业,并要同时检测WBGT指数、气温、气湿、风速、热辐射强度、气压等时采用);GB/T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GBZ26213-2010《室内照明计算基本方法》;GB/T5699-2008《采光测量方法》;GB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AQ/T4208-2010《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GB/T5817-2009《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DL/T325-2010《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AQ/T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2013年10月1日实施);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6-2007《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Y/T6772-2009《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石油天然气企业用);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5207-2011《涂装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ZW-JB-2013-002“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的通知”;涉及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或者职业卫生管理规程:AQ4201-2008《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09-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AQ4210-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1-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2-2011《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4214-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5-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T4216-2011《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4218-2012《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4219-2012《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0-2012《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4221-2012《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2-2012《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3-2012《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4-2012《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5-2012《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6-2012《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27-2012《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5208-2011《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GB8959-2007《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12434-2008《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3691-2008《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5600-2008《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T16911-2008《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22629-2008《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Z/T193-200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GBZ/T198-2007《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199-2007《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2-2008《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31-201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T14442-2008《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SY/T6284-2008《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GB13746-2008《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T17398-1998《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17397-1998《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12475-2006《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DL/T692-2008《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规范》;1.2.3基础技术资料×××工程项目备案通知书;×××工程项目的评价委托书;×××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评价列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大多数项目预评价时已开工建设,预评价可列入);×××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列入,预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同时附安监局通过该设计专篇的批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安监局批复(或安监局同意备案的通知书)(控制效果评价列入);×××工程项目有关设计图纸等资料;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建设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8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文)判断题1、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A、正确B、错误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可只申报电子数据。
A、正确B、错误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A、正确B、错误4、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A、正确B、错误5、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正确B、错误单项选择题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按照哪一部法律制定的()A.《安全生产法》B.《职业病防治法》C.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D.《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A 15 B. 30 C. 90 D. 六个月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A 15 B. 30 C. 90 D. 六个月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A 15 B. 30 C. 90 D. 六个月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A 15 B. 3 0 C. 90 D. 六个月。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表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序号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名称编号实施时间发布部门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2011-12-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70号2014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07-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03国务院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002-5-12国务院7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11-01国务院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05-12国务院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定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04-28国务院10 《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6-01国务院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09-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05-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04-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06-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令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令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令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2011-8-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9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2013-12-3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5-2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2013-5-2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2《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2009-2-1 河北省人民政府2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令2002-4-11 卫生部24《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2012卫生部、劳动保障部25《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号2010-10-2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6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4号2012-11-2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7 《河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试行)》冀安监管职健[2012]148号2012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8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2012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9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8号2012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010-8-1卫生部3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2003-12-1 卫生部3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因素》GBZ2.1-20072007-11-01卫生部3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2007-11-01卫生部3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2008-3-1 卫生部35《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04-2007 2008-3-1 卫生部36《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2007-10-1 卫生部3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2010-08-01卫生部38《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GBZ188-2007 2007 卫生部3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2008卫生部40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2010-06-01卫生部4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201042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626-20062006-12-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3 《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 2890-2009 2009-12-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4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1999-12-0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4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2014-6-14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2004-4-14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2012-8-148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 13733-92 1993-6-1 国家技术监督局49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 2012-1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5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 2004-12-1 卫生部5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1~11-2007 2007-11-1 卫生部5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一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2007-12-3卫生部53 《作业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 2008-2-1 卫生部54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 2008-3-1 卫生部55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 2010-8-1 卫生部5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1-2010 2010-10-1 卫生部5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 2010-11-1 卫生部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2010-10-1 卫生部5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2012-12-1 卫生部60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20086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 2009-1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2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 2009-1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3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1999-12-24卫生部6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13 2013-5-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5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2013 2013-1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6 <河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暂行)》冀安监管职健[2012]143号201267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 4270-2015 2015-9-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Welcome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完整版)职业病危险项目申报规程
(完整版)职业病危险项目申报规程职业病危险项目申报规程(完整版)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职业病危险项目的申报流程,以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和员工健康。
申报要求1.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在计划开展职业病危险项目前,向相关部门申报。
2. 申报人应提供相应的项目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
3. 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的名称、实施目的、工艺流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险因素等详细信息。
4. 申报人还需提供预防控制措施和紧急应急预案。
申报流程1. 申报人填写职业病危险项目申报表,并准备好所需的申报材料。
2. 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提交给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支付相应的申报费用。
3.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
4. 如满足相关要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发放开展职业病危险项目的许可证书。
5. 开展职业病危险项目前,申报人还需收集员工健康监测资料,并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
监督检查1.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已批准的职业病危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的合规性,员工健康监测结果等。
3. 如发现问题,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处罚措施1. 对未经申报或超期未获得许可证书的职业病危险项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将予以暂停并责令停产整顿。
2. 对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对职业病危险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而拒不整改的,将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总结本文档的实施旨在确保职业病危险项目的规范开展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所有企业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措施。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回执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回执
申报登记号:安职申JY()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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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阅,予以备案。
如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要求,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完成相关申报工作;
(二)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材料变更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内容发生显著变化,需在变化发生后15天内进行更新申报;
(三)当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需在变动发生后15天内完成相应的申报更新;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后,若发现原申报内容有变化,应在收到检测、评价结果后的15天内进行申报调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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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