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韶关市水务局2012年2月编制说明本汇编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又分水法律,水法规,水利部规章,广东省政府规章,水利部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广东省水利厅文件等七个类别。
水法规又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先后排列,水利部规章按水利部文号、联合文号、其他部委文号先后排列,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按层级高低先后排列。
第二部分,内部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次排序。
本汇编中,每一类别(层次)按时间先后倒排列,即发布或修改时间在后的排列在前,发布或修改时间在前的排列在后。
本汇编的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水利部2010年第50号《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列内容为准,加上2011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政府规章以2011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为准。
不在上述范围的重要文件,编汇在“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省部门文件”类别中。
目录一、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20)(二)水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3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6号) (4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 (5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令) (60)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7)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0)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6)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 (8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 (8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 (87)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 (9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9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 (97)(三)水利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水利部令第43号) (100)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1号) (10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 (10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 (108)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111)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水利部令第32号) (11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 (11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 (1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 (12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7号) (12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 (1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 (13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5)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 (150)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4年水利部令第20号修改) (15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 (15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159)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水利部令第12号) (16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水利部令第11号) (16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 (17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 (17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 (176)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水保[1998]546号) (17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18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18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修改) (19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19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19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2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 (20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 (20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水财[1994]292号) (20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20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发改委令第15号) (210)《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令56号) (2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令第27号) (2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令第11号) (22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 (22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八部委令2号) (2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 (23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 (24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 (247)(四)广东省政府规章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152号) (250)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 (253)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 (254)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 (257)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 (259)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 (26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 (26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 (265)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 (269)(五)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 (26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 (27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管理法(水安监[2011]374号) (274)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10]523号修改) (278)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安监[2010]316号) (279)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281)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 (283)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10]80号) (28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51号) (29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29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 (29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 (299)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 (301)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30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 (30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30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8]348号) (310)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312)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315)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农水[2008]119号) (317)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水资源[2008]104号) (319)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 (320)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6]593号) (321)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 (324)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电[2006]274号) (327)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电[2006]210号) (329)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 (331)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333)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335)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 (33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34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345)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 (348)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 (35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 (35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57)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59)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65)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 (3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 (369)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 (372)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号) (375)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 (376)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 (378)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 (379)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政法[2004]400号) (38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 (38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38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388)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394)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397)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399)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 (401)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 (40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4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 (41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417)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 (418)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 (419)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管[1994]106号) (420)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 (421)(六)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425)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430)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 (43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436)国务院批转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439)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 (442)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 (445)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 (449)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 (453)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 (458)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 (462)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465)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 (468)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监察部令第13号) (470)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41号) (472)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29号) (474)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475)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11号) (478)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土[规]字[1989]第88) (47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计[1999]20号) (480)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550号) (48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 (48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5) (489)处理水库移民集体上访工作预案(移办[2003]73号) (490)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粵发[2011]9号) (492)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府[2006]115号) (496)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粤府办[2011]89号) (501)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粤办函[2012]52号) (502)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粤办函[2011]389号) (506)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代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71号) (510)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移[2007]2号) (511)广东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1]6号) (515)广东省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2) (518)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7号) (520)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07]4号) (521)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3]205号) (523)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 (526)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 (528)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韶市联[2011]8号) (529)关于落实中共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韶府办[2011]184号) (531)(七)广东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农电[2011]29号) (53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意见(粤水建管[2010]8号248号) (535)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0]245号) (53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10]245号) (53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2010]1号) (541)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粤水建管[2009]284号) (543)关于加强我省公益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372号) (549)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建管[2009]276号) (548)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09]235号) (550)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试行BT模式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09]207号) (552)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砂现场管理职责的通知(粤水建管[2009]135号) (555)关于加强我省水库和河道岸线保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09]76号) (556)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09]70号) (559)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粤水建管[2008]274号) (561)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小水电分级管理的通知(粤水农电[2008]71号) (563)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08]115号) (567)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粤水建管[2008]108号) (571)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程序(粤水建管[2008]107号) (577)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意见(粤水建管[2008]99号) (579)关于涉河建设项目采砂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水政[2007]13号) (581)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细则(粤水基[2001]31号) (582)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 (粤水基[1999]180号) (584)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水质监[1998]5号) (589)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0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6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63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6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9号) (646)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6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65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 (66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6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67)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670)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 (675)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 (678)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 (681)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64号) (683)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2006年粤府令第112号) (685)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2002年粤府令第75号) (688)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54号) (690)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23号) (694)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 (695)韶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韶府[2008]102号) (697)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韶府[2008]101号) (700)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38号) (702)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韶府[2001]58号) (704)。
广东免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堤围防护费
原标题:广东免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时报讯(记者周秋敏)昨日,“广东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系列首场新闻发布会在广州召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方案》。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广东省免征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东免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堤围防护费头条新闻广州日报[微博] 耿旭静、何颖思2014-05-20 07:11我要分享146[摘要]广东本月起免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预计明年企业可少交23亿元,省级收入仅余诉讼费、排污收费、车辆通行费、水资源费4项不免征。
广东本月起免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预计明年企业可少交23亿元省级收入仅余诉讼费、排污收费、车辆通行费、水资源费4项不免征;5月1日~14日已征收入库的免征项目费用,正研究相应处理办法;今年在广州开发区、深圳福田区和创业领域实行行政管理零收费探索。
本报讯(记者耿旭静、何颖思)广东本月起免征3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明年免征额将达到23.16亿元。
昨天,“广东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系列主题首场新闻发布会召开,广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有关领导介绍了《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方案》有关政策内容和具体措施。
3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免征据广东省财政厅林楚欣副厅长介绍,近期政府出台了稳定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财政政策措施,其中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就是免征部分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省政府决定自今年5月14日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和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
目前广东省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中央设立的185项及省设立的35项。
其中中央和省级设立的43项涉企收费有省级收入,纳入免征省级收入研究范围内的项目中,考虑到诉讼费、排污收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水资源费等4项收费属于法律规定不能免征或实际操作中难于落实,因此以上4项收费本次不免征省级收入,其余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全部免征。
佛山工程文件 归类 (至2011年5月1日止)
佛山工程文件归类(至2011年5月1日止)(一)费用类1.0 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佛价【2009】85号2009.05.31发布和执行√√2.0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粤价函【2004】428号2.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粤价函【2008】77号3.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计价格【2002】10号4.0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5.0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粤价函【2004】393号 2004.7.21发布 2004.8.1执行√√5.1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粤价函【2005】368号 2005.7.27发布和还是执行粤价函【2004】393号√√5.2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设函[2004]353号 2004.7.29发布 2004.8.1执行√√6.0 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验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粤价函【2008】76号 2008.2.18发布和执行文件内容:暂按:粤价函【2004】405号文规定执行√√6.1 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验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粤价函【2004】405号 2004年7月19日发布和执行√√7.0 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粤价函【2008】929号 2008.10.26发布和执行至2010.12.31止√√7.1 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佛价【2009】100号 2009.6.11发布和执行至2010.12.31止实质执行:粤价函【2008】929号√√7.2 转发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交财函〔2009〕21 号广东省交通厅 2009.1.5补发和执行8.0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粤价【2002】36号 2002.2.30发布和执行√√9.0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 1995.7.17发布和执行√√9.1 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收费粤价【1998】167号 1998.6.22发布 1998.7.1执行√√10.0 招标代理服务费粤价函【2009】896号 2009.10.30发布 2009.11.1执行√√10.1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广东省物价局 2002.?.?发布 2003.1.1执行√√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粤价【2003】320号10.3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2002.10.15发布2003.01.01执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从2007年5月1日执行√√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价费字【第479】号 1992.9.18发布1992.10.1执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 2002.1.31发布和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1283号 1999.9.10发布和执行√√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2000]157号2000.7.5发布和执行√√人防部门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 2009.11.21发布和执行√√11.0 履约投标保证金佛价(2004)157号 2004.10.19发布实质执行:2004.9.27粤价函(2004)266号√√11.1 《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12.0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粤价【1999】93号 1999.4.19发布 1999.5.1执行√√12.1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佛价【1999】78号 1999.5.19发布 1999.6.1执行√√13.0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粤价【2002】108号 2002.4.2发布 2002.4.15执行√√14.0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房屋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2011.3.16发布 2011.5.1执行√√2006.04.01执行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用水价格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6】72号 2006.12.8发布和执行关于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建【2006】141号 2006.7.28发布和执行关于印发《使用预拌砂浆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造函[2007]196号 2007.12.4 发布和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 2007.12.29发布和执行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38号 2008.02.04发布和执行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粤建造函[2008]043号2008.04.29发布和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 2009.9.9发布2009.9.10执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2008.11.13发布 2009.01.01中国执行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 2009.04.16发布和执行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99号 2009.11.02发布和执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佛价[2009]206号2009.11.12发布 2009.11.02执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价函[2008]391号 2008.11.18发布 2008.12.1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 2009.09.21发布 2010.01.0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2009101609580417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2010.02.26发布 2010.4.1执行发布 2010.4.1【2010.7.1】执行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574号 2010.11.5发布 2011.4.1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9〕210号文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 2010.09.06发布和执行关于调整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2010〕1733 号2010.09.06发布和执行关于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工程部分费用标准及砌石工程等概预算定额(实行)的通知 (粤水建管[2009]462号文) 2009.12.17发布和执行关于公布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与相应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水基【2006】2号 2006年1月9日发布 2006年2月9日执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定额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二)法律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交转【2008】209 佛山市交通局2008年7月3日发布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交转【2008】209号 2008年7月3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10】435号 2010年4月发布 2010年5月1日执行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优质优价和施工监理优监优酬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交转〔2011〕20号 2011.1.21发布和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指南》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9号5、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6、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7、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8〕4号8、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农〔2008〕25号9、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农〔2008〕51号10、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农饮办〔2009〕7号11、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9号1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管〔2000〕89号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第一章水库移民征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总【2003】67号)第三章环境保护工程第四章小水电站送出工程(变电站工程、送出线路工程)《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试行)》《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试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技经【2002】13号)(三)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费用:检验试验费的类别、区别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强制性检测指南》的通知佛交监【2010】31号 2010年4月29日发布 2010年5月1日执行合同清单检测项目暂定金计量支付研讨会会议纪要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办公室36号 2010年10月8日发布和执行关于《质量检测若干问题建议(指引)》有关问题说明的函佛交监函【2010】15号 2010年10月22日发布和执行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6号 2008.2.18发布和执行文件内容:暂按:粤价函【2004】405号文规定执行广东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粤价函[2004]405号2004年7月19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 2010年5月21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 2010年5月21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附件1_4关于加强工地试验室辅助人员管理的通知佛交监【2010】120号 2010.11.3发布和执行工地试验室备案考核申报须知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 2007.10.19发布 2008.1.1执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粤交基2009【1350】号 2009.12补发 2010.1.1执行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 2009.5.11发布 2009.8.1执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价函[2008]391号 2008.11.18发布 2008.12.1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 2009.09.21发布 2010.01.0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版本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 2010.2.26发布 2010.4.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版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2004.10.20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2003.10.15发布关于发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与相应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水基【2006】2号 2006.1.9发布 2006.2.9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三防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2013年台风暴雨洪涝灾害频发重发,给我省带来巨大损失,也暴露出在山洪灾害防治、海上防风避险管理、基层抢险救援等方面工作责任落实仍存在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灾减灾工作,全面提高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防御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三防责任落实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本地区自然灾害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三防责任制。
省级要主要抓好对全省三防形势的研判、三防工作的指导,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和对基层三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防的重点在县(市、区),关键在镇(街)村,三防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市、县。
各地要突出抓好县、镇、村的责任和防汛措施落实,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要求,将三防工作责任细化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最基层和第一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都要深入一线,亲自督查检查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会商,不断完善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
【
发布时间:2014-02-25
一、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的规定,堤防费的征收范围是指我市范围内经营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
具体包括: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
二、关于计缴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额
计缴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总额”是指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营业(销售)收入总额,计缴依据是计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
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的,仍须按营业(销售)额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3.19•【字号】粤价[2002]99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粤价[2002]9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已经下发各地执行,现对其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金融保险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按“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执行,其中银行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二、外贸企业是指享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一栏填列:“外贸企业”或“商业物资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企业”或“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且“经营范围”一栏统一为“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三、目前,我省正进行“厂网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输变电工程分别由各级供电企业管理。
对供电企业征收按年售电收入总额征收了堤围防护费后,对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
具体适用企业名单由同级水利部门会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准。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等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等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穗水[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水〔2013〕14号)各区(县级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专业批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一)“专业批发”企业认定标准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专业批发”商业企业:1. 从事货物批发的企业以及从事批发为主,兼营货物零售、生产加工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
2. 年营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销售)额占年营业(销售)额60%以上。
3. 批发营业(销售)是指购进货物直接销售,不包含自产自销部分。
(二)企业批发营业额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由符合条件的税务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该部分营业额视为零售营业(销售)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部分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1. 向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的;2. 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3. 向餐饮经营机构销售食品、副食品原材料的;4. 向建筑单位销售建筑材料的;5.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且货物非用于购货方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6.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粤建管字[2007]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一、编制工程概预算、最高报价值或标底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单独列项计算,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
二、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的项目如下:1、内脚手架;2、模板的支撑。
三、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费用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项计算。
四、实施“平安卡”发生的费用,按下表标准计算。
每个单位工程按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取。
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粤建造函[2008]04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内脚手架包括哪些内容?答:内脚手架包括室内里脚手架、活动脚手架、单排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
二、模板的支撑,是否只计算定额混凝土模板相应子目的钢支撑?答:是。
三、如何计算平安卡的费用?答:按总包合同的承包范围计算(包括发包方指定分包的工程),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如承建一栋建筑物内有建筑、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并入建筑工程费率计算;安装工程按安装工程费率计算。
以上费用合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取。
2、如承建数栋别墅,按数栋别墅的合计数计取。
3、市政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按各工程费率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文来自: 中国预算网:/qufei/3319.html广东省现行工程造价的费用组成一、确定管理费类别、利润率1、根据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费类别1)副省级市——广州、深圳为一类;2)地级市为二类;3)县级为三类。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1〕296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8个部门的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1年11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7进入特区特别公务车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205号8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9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10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2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3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4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5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法制部门16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交通部门1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8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9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20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21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3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4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5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05号▲26劳动年审证照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159号▲2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8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9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310号30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32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33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3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36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28号铁路部门▲37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住房建设部门▲3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9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40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41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42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43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44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5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6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48农机服务专业户机械设备检验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9农机修理服务专业户设备、设施检验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卫生部门▲50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5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5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5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5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5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5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5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5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5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6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6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62毕业证书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63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64技工学校招生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口岸部门65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84 -附录六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珠府[2000]149号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有效解决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提高水利工程的防洪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珠海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珠府[1994]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凡受堤围保护的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全市所有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征收标准:根据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规定,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建筑及安装、进出口贸易、邮电通讯、粮食、水产养殖、物资供销、文化娱乐、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以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以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以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以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以年保险费收入额为基数,分别按.15‰的标准计征(文件规定征收幅度为1.5‰—1.8‰)。
四、征收办法:按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要求,由地税部门代征。
五、堤围防护费的用途和管理:堤围防护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余额用于当地水利建设投资。
堤围防护费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汇入财政堤围防护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其中20%由市、县(区)统筹安排管理。
对收不抵支或无费可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9条和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试行)([1994]财农字第397号)第4条的规定执行,即: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现行建筑、市政、安装、装饰等 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2001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一)、其他措施项目费中“预算包干费”包括哪些内容?答:预算包干费属其他措施项目费,其指导性费用标准已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列出,具体工程的计费标准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条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由按子目计算的项目和按系数计算的项目两部分组成。
(一)按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项目如下:1.综合脚手架(含安全网);2.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和独立挡板;3.围尼龙编制布;4.现场围挡;5.现场仅设置的卷扬机架。
(二)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详见附表一,各专业计算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五条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结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或编制投标最高报价时,应当依据现行计价依旧的规定计取上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投标人编著投标报价时,应在招标人按规定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标准前提下,根据工程实际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但不得低于招标人提供的费用总额的90%.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用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联名支付专用账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使用计划、银行存款凭证及施工单位预付费用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放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科技的发展赋予了河道堤防更多的功能与作用,特别是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设,科学实施河道堤防维护,强河道堤防管理,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水资源的合理使用,更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下文是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条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
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广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284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粤财农〔2008〕28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订了《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以下简称防汛物资)是抵御洪涝灾害的重要物质保障。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规范省级防汛物资储备、调用管理,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财政部、水利部制订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级防汛物资是指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省三防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省内遭受较大洪涝、台风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救助受洪水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二条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
省级防汛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水利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省级防汛物资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经费,属于省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第四条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防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全省江河和各类防洪工程防汛抢险特性,以及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应急需要确定。
肇庆市景福围堤防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肇庆市景福围堤防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肇庆市景福围堤防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景福围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水利局是景福围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凡在端州区景福围(三榕峡至羚羊峡)保护范围内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水产养殖业企业(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四条堤围防护费按月依率计征,计征标准如下:(一)工业、商业、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邮电通讯、旅游、文化娱乐、饮食服务、水产养殖业和社会服务业等企业(包括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分别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及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0.5‰计征。
上述(一)(二)项中银行、外贸企业、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的定义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9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堤围防护费由市统一征收和管理。
市政府委托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县(市)区地税机关代征堤围防护费。
代征单位应设立堤围防护费专户,并于每月10月前将上月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堤围防护费专户”。
第六条堤围防护费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缴纳上月的堤围防护费。
逾期不缴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缴费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要求减免堤围防护费的`,应向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水利局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8号2000年1月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从1999年起,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按照市财政局、地税局、水利局《关于征收广州市区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农号[1998]413号)第一点“……广州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改称为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的规定,以下引用以往年度文件所称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即为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防费)。
为了搞好我市堤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1、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0)88号)第二条规定:“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均为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纳费人,并按本规定交纳维护费”。
2、市水电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农1995)334号)第一点规定:“凡在穗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外国企业均为防洪费的纳费义务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须按规定缴纳防洪费”。
3、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利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农(1996)299号)第一点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六、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十二、消防器材设施;十三、应急救援器材;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二)珠地税发[2003]228号发文日期:2003-08-06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珠地税发[2003]228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斗门区局、各分局:前段时期,各地在堤围防护费的征缴工作中,都提出了一些亟待明确解决的问题,现结合近期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将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明确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珠府[2000]149号文已明确规定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外来进入我市临时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在我市没有常设机构、住所的境外公司、企业都不属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对象,其取得来源于我市的营业(销售)收入不属于征收堤围防护费的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的界定:1、进入我市临时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为准,已办理报验登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所得税回所在地缴纳的,其来源于我市的营业(销售)收入不征堤围防护费,其他须就地征收所得税的,其来源于我市的营业(销售)收入一律就地征收堤围防护费。
2、在我市没有常设机构的境外公司、企业,其取得来源于我市的营业(销售)收入,不论是否汇出,按税收政策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征堤围防护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含预提所得税)的,一律征收堤围防护费。
二、征免规定1、对税务机关确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免征堤围防护费。
2、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其免税项目收入部分免征堤围防护费,其他应税收入部分仍征收堤围防护费。
3、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其减征部分免征堤围防护费,其征税的营业(销售)收入部分征收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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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
来源:粤府办〔2009〕29号发布日期:2010-2-11 发布者:点击次数:163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堤围防护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另行公布。
第四条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委托程序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堤围防护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扣缴税款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
第六条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随税征收管理,由堤围防护费缴费人向缴税地地方税务机关或营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外省企业来本省临时经营的,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本省企业如在外省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或者与堤围防护费性质相同的费用,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可抵扣已在外省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后,再计算在本省经营地须缴纳的堤围防护费。
第八条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参照税款缴入库的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于每季度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编制季度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堤围防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
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堤围防护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按规定制订,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省实收堤围防护费,省与市、县按1∶9的比例由征收地国库就地分成,并将分成后的收入分别划入相应国库。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中通过预算支出按规定适当安排征收手续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支出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本级物价、审计、财政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和使用堤围防护费。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
第十五条对逾期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现行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