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办法。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保障安全、服务公众、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路政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养护与维护第五条公路养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制定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养护作业。
第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公路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公路使用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禁止在公路上进行下列活动:(一)非法占用、挖掘公路;(二)损坏、移动、涂改公路标志;(三)在公路上堆放物品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十一条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需要行驶公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公路安全与应急处理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办法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路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湘政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23〕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落实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安监[2019]4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3月8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7b02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20.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基础1、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按要求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班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标准;要落实对车辆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严防违章运行;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驾、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积极推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对不执行上述要求的,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道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增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能力,财政、安监部门要对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依法监管,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和企业资质审核挂钩。
(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安监等部门分工负责)2、提升道路运输企业科技管理水平。
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兴安工作水平。
全省三类及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要达100%,卧铺客车视频装置、通行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座椅安全带安装率要达100%,2012年9月1日以后出厂上户的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车不高于100公里/小时的限速装置安装率要达100%;未按规定安装的,公安部门严禁登记过户,交通运输部门严禁准入审批。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规范湖南省路政管理的行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维护公路设施设备的完好,提高公路使用的效益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范围内从事公路管理、施工、养护、运输等与公路相关的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1.安全为重,保障公路交通安全;2.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3.简化手续,提高行政效率;4.权责相对,落实行政许可的责任与义务;5.合理有序,促进公路发展。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四条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权限1.公路通行证的核发和管理;2.公路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3.红线范围的认定与规划;4.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活动。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申请1.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2.申请人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3.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行政许可费用。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公路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3.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或者召集申请人提供双方认为必要的材料;4.公路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路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行政许可的期限和效力1.行政许可决定一般自接到法定文件之日起七日内生效;2.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体现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3.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需要确定,逾期不予延续。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和注销1.行政许可的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的期限届满,申请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申请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部门备案;4.行政许可的实施中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章行政强制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权限1.告知警告;2.责令改正;3.收缴非法所得;4.停止使用公路设施设备;5.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经济处罚;7.强制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照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编制公路规划。
公路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事业。
第五条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申报和批准手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修正)(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第二节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湘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09〕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侧》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全省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责任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出版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二、职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对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全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管理,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国家设立交通管理机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划、管理、执法等工作,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注重科技创新,提高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的水平,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促进交通文明、优质、高效。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管理者、交通管理机构等,各方要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证件,并且符合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禁止酒驾、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考试,不定期进行体检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接受执法检查,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道路管理和交通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道路管理者应负责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道路管理者应当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提供道路条件和设施的保障。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管理者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道路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执行相关处罚措施。
第四章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应当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37号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2001年3月19日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五条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禁止客运机动车在不具备通行安全条件的乡道、村道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
第六条道路出现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维修。
树木、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和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者倒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排除影响。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规定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规定一、规定背景在现代社会中,道路建设和管理已成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
道路是一个地区的基础设施,它的建设和管理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出行和生产,还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2003年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湖南省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共分为九章,包括:总则、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管理、道路建设、收费公路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审批、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其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1. 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该章节明确指出了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的主要任务、责任和措施。
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工作范围,明确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规定,规范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明确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罚措施等。
2. 道路管理该章节主要涉及到对道路的管理、养护和维修。
其中规定了对道路建设和维修的经费来源、用途和管理办法;明确了道路沿线景观绿化的管理和维护要求;规定了对道路附属设施(如路灯、标志、标线等)的管理和维护要求。
3. 收费公路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湖南省收费公路的管理办法。
其中包括收费公路的管理机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对象等,同时也明确了收费公路运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4. 道路客货运输该章节主要围绕道路客货运输进行规定和管理。
其中包括了对运输车辆的限制、公路运输许可的审批和管理、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三、效果和问题《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湖南省道路交通管理行为,提高了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非法的路况变化行为仍然存在,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在大型重量货运方面,还需要加强运输车辆的限制和管理;•收费公路的管理和维护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提高服务水平。
湖南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湘交安字[2005]496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交安字〔2005〕496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厅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48号令)和《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特制订本规定: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管理“责任、机构、人员、经费、设备”五落实;安全经费必须按《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厅的有关规定提足用好,严禁挪用他作;要切实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凡因责任原因而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实行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奖惩兑现,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交通部提出的“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驻站制度。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运输〔2018〕2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运输〔2018〕2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现将《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月29日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政府的属地责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实现安全隐患动态清零,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2016年第55号令)和《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关口前移、动态清零、奖惩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照处早处小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实施精细严管。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的监管适用本办法;“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的管理。
第二章严格标准第四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
湖南最新交通规章制度

湖南最新交通规章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交通安全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湖南省对交通规章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交通信号灯管理交通信号灯是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工具,合理规划信号灯的配时和设置能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湖南省交通规章制度对交通信号灯做出了详细规定:1.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交通流量和道路状况,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和混乱。
2. 车辆在遇到红灯时应停车等待,不得闯红灯。
3. 交通信号灯失灵时,交警应及时指挥交通,避免事故发生。
二、酒驾管理酒驾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减少酒驾案件的发生,湖南省严格规定了酒驾管理制度:1. 酒驾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罚,同时吊销驾驶证。
2. 酒驾行为涉及面广,不仅危害自身安全,还可能危害他人,应引起广泛重视。
3. 酒驾查处应加大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非机动车管理非机动车是城市交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很多地方存在违规骑行和乱停放的现象。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湖南省对非机动车管理进行了规定:1.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车道行驶,不得横穿马路或违规乱停。
2. 非机动车不得载人超员,需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3. 非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携带灯光反光装置,确保行车安全。
四、行人过马路管理行人过马路是道路交通中的重要一环,但由于确权宣传不足和行人自身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很多行人在过马路时存在危险行为。
为了规范行人过马路行为,湖南省制定了具体管理规定:1. 行人应走人行横道过马路,不得横穿马路或在马路中央逗留。
2. 行人在遇到红灯时应停下等待,不得闯红灯。
3. 行人在夜间过马路时应穿着颜色醒目的衣物,便于车辆识别和避让。
五、占道经营管理占道经营是城市交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占道经营不仅妨碍了交通流畅,还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占道经营行为,湖南省制定了相关规定:1. 占道经营需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不能超越经营范围乱占道。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管理、驾驶员管理、道路设施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是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加强宣传教育,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运行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协同,推进全面监管。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在交通安全领域进行调查研究、宣传教育、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第七条机动车管理应建立健全车辆登记制度,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车辆技术检验和排放检测,推行动态管理措施,提高车辆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合格产品,加强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或伪劣产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加强考试培训,实行分级管理,提高驾驶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加强对机动车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对重点违法行为实行严处,并依法公布。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考取驾驶证的人员应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按规定参加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驾驶证。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定期驾驶员职业素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职业操守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增加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吊销违法驾驶证。
湖南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加强道路运输平安管理的假设干规定湖南省加强道路运输平安管理的假设干规定湖南省为解决道路运输平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制定了加强道路运输平安管理的假设干,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为深化汲取“6·26”以及我省近几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血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平安监管的》(湘政办明电〔xx〕102号)精神,实在解决道路运输平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开展创造顺畅有序、平安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经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开展为期两年的道路运输平安集中整治行动,并就有关工作规定如下:1.严格营运驾驶员管理。
营运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企业平安管理规定。
营运客车驾驶员在发车前必须向乘客做出“五不两确保”平安承诺,现场进展遇险逃生演示,落实平安告知。
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营运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平安学习和培训,落实营运驾驶员平安例会制度。
对于屡次违背交通法规和企业平安管理规定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重点监管,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从业人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的管理,落实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签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严禁只收费不培训、只培训不考核或者考场舞弊等违规行为。
2.建立全省营运驾驶员“黑”制度。
根据公安等部门抄告的营运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信息,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毒驾、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12个月内有4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营运驾驶员,一律进入“黑”,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门户网站、湖南日报、湖南经视等媒体和网站上公布。
对于进入“黑”的营运驾驶员,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撤消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自注销或撤消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其中毒驾、醉驾或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营运驾驶员,终身不得重新申领。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湘公交通[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公交通[2008]22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总队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外省驾驶员无“准驾证”不视为违章行为的通知》等5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拍卖汽车入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等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客运机动车驾驶员户籍化管理规定(试行)》等1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总队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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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3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19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
2001年3月19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禁止客运机动车在不具备通行安全条件的乡道、村道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
第六条道路出现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维修。
树木、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和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者倒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排除影响。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溜泥井、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不齐全或者被破坏需要改变、补建、修复或者需要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属公路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属城市道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洗车、堆放物品和垃圾、设置障碍或者擅自进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在道路和道路两侧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一)在道路上架设或者维修线路、幔帐;
(二)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广告灯箱、地射灯或者其他宣传设施;
(三)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车辆停靠站(点);
(四)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进行体育、文娱、商业性宣传咨询、影视拍摄或者其他妨碍机动车安全通行活动的;
(五)在城市道路两则开辟通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设施。
第十条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或者禁行、限行交通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或者视线不良时,还应当设置照明设备或者反光标志;
(二)纵向挖掘道路时,实行分边分段施工,横向挖掘道路不能及时恢复的,应当铺设保证安全通行的覆盖物;
(三)施工完毕后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清除现场遗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