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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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7)
1)一元论 (7)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
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法学流派概述
一、法律思维的视角
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
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
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
二、法律研究的方法
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
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三、具体
一)自然法学派
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H. S. Maine)
“高烧时的胡说八道”(Jeremy.Bentham)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 v. 应然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
安提戈涅的故事:“你知道吗,”国王又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正是这种神圣的命令促使我不能让我母亲的儿子暴尸野外。你认为我这行为是愚蠢的,而骂我是愚蠢的人才真是愚蠢呢。”
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 逻各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 (赫拉克利特,535-475 BC)
* 智者学派 v. 雅典学派(Socrates, Plato, Aristotle)
(智者学派:真理的相对性、主观主义—人是万物的尺度)
(雅典学派:将客观知识作为一切认识活动和思想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主张通过逻辑分析达到客观、善和正义)
*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代表人物:
格劳秀斯(Grotius, 1583-1645)
霍布斯(Hobbes, 1588-1679)
洛克(Locke, 1632-1704)
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平等。(天赋人权)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 & 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
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实践等)
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