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小额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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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
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银发[2002]181号2002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满足个人及私营企业对生产经营贷款的需求,拓展农业银行个人资产业
务市场,规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操作,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个人业务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及私营经济发展,拓展农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领域,规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行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以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以及租赁商铺、购置机械设备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为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规范、效益、安全、简便”的原则,贷款采取部门审贷分离和岗位审贷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实行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第五条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或可行的创业方案,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在还款期内有足额的净现金流入。
(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六)品行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贷款人信贷、结算监督。
(七)在贷款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
(八)以个人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其个人信用综合评分须在80分(含)以上。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止对以下类型企业的经营者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一)肓目扩张、低水平重复建设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
(三)利用淘汰设备、技术落后或产品质量低劣、没有发展前途、国家明令关停的中小民营企业。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贷款最高额度=保证担保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信用贷款额度。其中,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住房、商铺、写字楼抵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或协商价净值的60%;以信用方式、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结果和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方式,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最高额贷款核定手续,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内和一个借款合同项下,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八条贷款期限。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多笔贷款的最迟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利率最高可上浮30%。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次年1月1日按公布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新利率。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担保人必须具有代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保证担保应依据对担保人个人信用评分(评分表参见附件1,略)的结果,核定最高担保贷款额度。担保人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且最高担保贷款额为10万元;评分为70(含)至80分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1.5倍,且最高担保贷款额为5万元。担保人信用评分为70分以下者,不具备贷款担保人资格。
第十二条借款人全额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7273小额质押贷款”科目中核算)。
第十三条借款人以财产抵押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抵押物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的住房、商铺或写字楼(商用)的,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且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贷款行为该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的,要求住房性质为商品房,贷款额不超过该套房屋评估价值的60%;以商铺(门店)、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的,必须是已经用于经营或出租的商业旺地,且易于转让、变现,贷款额不超过房屋评估值的60%。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对1年期(含)以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逾期达3个月者,或1年期以上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者,贷款人有权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章贷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