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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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一、分级分类

(一)分级。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分为省级监管、市级监管、县级监管、乡(镇)级监管四个层级,四个层级对央属、省属、市属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分级监管,省安监局公布省属及以上企业名单(附件1),各市安监局公布市属及其他企业名单。

(二)分类。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是否涉及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辨识级别等主要因素,结合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综合考虑企业危险程度、管理水平、职工人数、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按照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所分类别应一致或高于《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6〕145号)中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标准的要求。

省安监局组织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研究和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A类企业由省安监局确定并

公布(附件2),B、C、D类企业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分类主要原则和评定标准如下:

1类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一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且经安全风险辨识存在A级安全风险的企业;产品本身具有爆炸危险特性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爆炸危险的高危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的企业;涉及高毒或者剧毒气体,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企业或可能导致群体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企业;易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安全执法检查、督导检查等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多次被举报且经核实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企业。

2类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且经安全风险辨识存在最高为B级安全风险的企业;产品本身虽不属爆炸品但生产过程中存在爆炸危险的企业;易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安全执法检查、督导检查等过程中被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管理力量薄弱、暴露出多项事故隐患和问题的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3类企业:经安全风险辨识存在最高为C级安全风险的企业。

4类企业:除上述A、B、C类以外的企业。

三、监管职责及检查频次

(一)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对各市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次数每市每年不少于2次;对省属以上企业监督检查每年实现一次全覆盖;对A类企业重点部位、岗位或环节进行督导抽查,其比例每年不低于20%;对B、C、D类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检查。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市属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对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次数每县每年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A类企业执法检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B、C、D类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检查。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管;负责督促指导乡(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乡镇安监站的督导检查次数每乡(镇)每年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A类企业执法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B类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C、D类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各市安监局在保证以上检查频次的基础上,可依据本地实际明确市、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的监管主体和监督检查工作量,确保职责明确、监管合理有效。

(四)乡镇安监站。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地方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做好企业基本信息建档立账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情况,督促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等,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检查重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等有关要求,严把事前安全准入关、强化事中监督管理、严格事后监察执法,做到全覆盖、全环节管控,检查重点主要包括:

1.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要求,测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30871-2014)要求,重点检查一是票证管理是否规范、严格。二是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和落实。三是对已经审批过的许可票证进行抽查。

3.外来施工安全管理。一是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二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

4.罐区管理。一是《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5.自动化控制系统及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情况。一是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二是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三是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或者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6.重大危险源。一是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二是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装置。三是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7.合法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一是是否超设计能力或超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是否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许可手续。三是是否擅自改变或变更平面布局、设备装置、工艺路线、原辅材料、操作参数,擅自投用许可范围之外的装置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四是停产整顿不合格或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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