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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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三类,创新训练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创业训练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创业实践类项目资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
第二章项目申报条件
第三条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面向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开展。一年级学有余力且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可申请参与创新训练项目,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四年级学生若前期参与创业实践类项目,且项目进展情况良好,在项目继续受到资助时可继续参与该项目的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类项目参与学生本科毕业后,若该项目继续进行,可以继续参与项目的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本科阶段参与创新研究训练(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取得技术成果的在校研究生,若其研究成果被作为创业实践项目的核心技术,其本人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创业实践项目并承担相应工作。
第四条创新训练项目参与人数为1-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创业训练项目参与人数为3-8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组成员按承担工作情况进行排序。项目申报完成后,项目组成员排序不得更改。创业实践项目参与人数为8-15人,设项目负责人1-2人,项目组成员均应有明确的岗位分工,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训练实践过程中地位平等,排名不分先后。
第五条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在所指导的项目研究领域具有相关的研究与实践经历。创业实践项目应选择至少1名企业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参与项目指导的企业专家应具有企业运营及管理方面的丰富实践经历,且有时间与精力参与项目实践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思想新颖,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具有前瞻性;预期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实用性或推广价值;
(二)研究技术路线具体合理,研究方案可行;
(三)创业实践项目应有充分的市场调研与可行性分析;
(四)申报项目不与其他受资助的研究项目重复。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每年4月份组织项目集中申报。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工作,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上报。具体时间和相关安排以教务处通知要求为准。
第八条为了保证项目质量和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对以下情况不予立项:(一)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项目研究工作量明显不足;
(二)申请者及项目成员有受资助项目在研;
(三)已获得国家和学校资助的研究项目;
(四)项目组成员曾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研究项目;
(五)项目指导教师已经承担2个以上的在研项目。
第九条创新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周期1-2年,创业实践项目资助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
创新训练项目1年期满,须按学校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并参与验收,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须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原因,并接受检查。
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按年度进行立项支持,项目实施周期1年以上的项目,应制定年度任务,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后期经费资助。
第十条项目立项采用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
学院审核。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学院组织“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资格、指导教师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学院审核的项目报学校教务处评审。
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通过学院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择立项资助项目,必要时项目申请人需就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答辩并接受评审专家质询。
通过学校评审的项目,教务处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后,发文予以立项并报教
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受资助的项目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接受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并做好项目进展过程的有关记录,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并接受检查。
项目指导教师应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要有记录。
项目过程记录,包括指导教师的指导记录是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等情况的项目组,学校终止项目运行,收回项目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被中止的项目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下一年度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项目结题验收。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应按时参加结题验收。
参与验收时,项目组按照实际完成项目认定书预期研究目标的情况,形成项目总结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取得的研究成绩,以及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提交项目研究成果(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填写《项目结题验收表》、《成果登记表》。
学校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答辩验收,通过者颁发结题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要求继续完善项目研究工作,重新提交相应资料,接受审核。
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项目,制作1-2幅关于项目研究内容及研究成果的展示图片(90cm*120cm),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联合组织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成果展示。
教务处汇集结题项目材料,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训练各类项目均为面向学生的资助项目,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有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共同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在经费资助范围内由学校计财处实报实销。项目经费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报销,特殊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委托项目组其他成员办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按项目进行管理,按照项目最终确定的资助额度分三期划拨,项目立项后可以使用40%项目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可以
使用40%项目经费;项目完成预期研究内容并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后可以使用20%项目经费。
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两周内完成已经使用经费的报销工作,未使用的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五章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组成员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需要注明“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字样。
第十六条学生在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专利等无形资产,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的小型设备,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工作量及学生成绩认定
第十八条指导教师指导本科生“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校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经指导教师确认,每学期记载1个课外学分。
第二十条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时,如项目已经通过结题验收成绩合格,或者项目未结题但通过中期检查,给予相应的奖励加分。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加3分,项目参与学生排序第2、3位,加2分,排序第4、5位,加1分;创业实践项目参与学生加2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