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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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1月12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介绍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介绍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其中: 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报送要求
一、发电机组重大非计划停运(300小时及以上)事件; 二、输变电设施重大非计划停运(变压器非计划停运时间
超过500小时;断路器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架 空线路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小时,以及其它设施非计 划停运超过1000小时)事件; 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电力企业应当统计、报送下列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发
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
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输电
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四)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及《工作规范》介绍
电力可靠性发展
70
年 代
1882年从国外起步
步入中国
我国电力可靠性发展
1983年成立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可靠性专业委员会
1985年成立 电力可靠性
管理中心
20世纪70年代 着手研究 电力可靠性
我国电力可靠性发展
建立了一系列电力 可靠性管理法规
电力可靠性发展
《规范》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其中:电力企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要求如下: ☆ 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
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 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
门,设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 ☆ 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报送

电厂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

电厂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

电厂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根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可靠性数据的统计和报送要贯彻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客观地反映设备健康状况和运行维护检修水平,所有数据要按电力可靠性评价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和上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

第四条厂成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任组长,领导本厂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建立可靠性管理网络,定期开展设备可靠性分析活动。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并设可靠性管理工程师。

第五条厂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电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办法,制定本厂的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

(二)将电力公司下达的年度可靠性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实施量化的目标管理,对可靠性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按照可靠性评价规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报送可靠性数据;每年向电力公司提交可靠性工作年度总结。

(四)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可靠性分析工作,对设备的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措施。

运用可靠性管理方法安排设备检修维护计划。

(五)针对各类人员的工作需要,开展可靠性管理培训,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第六条可靠性管理工程师的职责:(一)熟练掌握电力可靠性评价规程,参加可靠性专业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二)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生产和设备情况,提出完成可靠性指标意见和建议;(三)按电力可靠性评价规程的有关规定,按时采集、存储、核实、分析电力可靠性数据,报送有关可靠性报表。

第七条电力设备可靠性统计评价范围包括机组、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

按《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的规定,对发电设备及输电设施的可靠性指标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新机组从投产之日起开始进行可靠性统计。

电厂可靠性管理办法

电厂可靠性管理办法

电厂可靠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确保电厂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提高发电设备的可用率和运行效率,满足社会对电力的需求,特制定本电厂可靠性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内所有与发电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相关的工作和活动。

二、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指标1、目标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降低设备故障发生率,减少非计划停运时间,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电力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指标(1)设备可用率:年度内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的时间与全年总时间的比值,应达到____%以上。

(2)非计划停运次数:年度内设备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次数,应控制在____次以内。

(3)等效可用系数:综合考虑设备可用时间和发电能力的指标,应达到____%以上。

三、可靠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组织机构成立电厂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由厂长担任组长,各生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可靠性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职责(1)领导小组职责制定可靠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审批可靠性管理工作计划和重大技术措施;协调解决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可靠性管理办公室职责制定和完善可靠性管理制度和流程;收集、整理、分析可靠性数据;编制可靠性报告;监督可靠性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生产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及时报告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执行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四、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1、数据收集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系统,收集设备的运行时间、停运时间、故障类型、维修时间等相关数据。

数据的收集应准确、及时、完整。

2、数据分析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找出设备故障的规律和趋势,评估设备的可靠性状况。

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维修策略和改进措施的依据。

五、可靠性管理的工作流程1、设备运行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规程和操作规范,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2)加强设备的运行监视,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异常情况。

供电可靠性指标文件考核办法(电业局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

供电可靠性指标文件考核办法(电业局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

电业局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是电力系统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方法之一,可靠性指标是衡量供电企业安全运行、检修维护、基建工程、技术进步等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社会信誉、供电能效的有效手段。

以可靠性管理为核心,促进生产管理工作的发展是电力生产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供电企业达标创一流的必备考核条件。

第二条供电可靠率是反映供电企业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人员素质的一项综合性指标。

根据供电可靠性统计结果提出各项可行的改进措施,努力提高农村电网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运行水平。

第三条为了加强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提高县供电企业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向农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农村电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建立由生产副局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专(兼)职可靠性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

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调度运行中心、市场营销部、农电管理中心、修试工区、变电站、供电所归口及相关部门供电可靠性管理职责1、生产技术部门作为县供电企业供电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设供电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可兼职)一名,具体职责为:(1)贯彻执行上级和本局关于供电可靠性管理的规程、规定与要求;负责编制公司年度供电可靠性指标计划和分解方案,报主管领导(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2)负责修订、完善局供电可靠性管理标准、制度和考核办法;(3)负责全局供电可靠性日常管理工作;(4)参与局月度生产例会,通报供电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并就各单位提出的停电检修计划提出建议;(5)编制月度停电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各单位上报的临时停电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6)对各责任单位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可靠性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7)负责定期(至少每季一次)组织修订、完善供电可靠性管理基础台帐、图纸等技术资料;(8)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的可靠性管理分析例会的组织,负责会议记录和编发可靠性分析报告(会议纪要);(9)负责全局供电可靠性管理技术培训;(10)定期进行供电可靠性指标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2020版)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2020版)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

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电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可靠性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科学的评价、分析、预测体系,提高华中电网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条可靠性管理基本任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电力设备及系统可靠性,研究和制订本企业电力设备、系统最佳可靠性目标,拟订改进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网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电力企业及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可靠性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和完善网公司系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组建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由生产运营部负责归口开展网公司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华中电网实际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3.联系电话及传真:010-******** 010-********4.电子邮箱:*******************。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4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8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10日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可靠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定义】电力可靠性管理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电力企业(含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原文地址:/law/4345.html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1 范围1.1 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是发电厂设备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电力系统设备现代化管理重要方法。

为提高****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和技术优化,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地运行,实行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对发电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本标准适用于西固公司及所属的各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本标准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中国****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

3 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3.1 通过对电力主、辅设备状况、运行参数的分析,以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找出问题的关键,并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以及优化运行的重要依据,努力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热)。

4 管理机构和职责4.1 管理机构4.1.1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西固热电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全公司的发电与输变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业务分工,保证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设立可靠性管理专责。

4.1.2 领导小组成员:总工、副总工、发电部、设备部、计划营销部及检修部、运行部门(分场)主任。

4.2 领导主要职责4.2.1 负责全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办法草案的审批工作。

4.2.2 组织、开发、应用可靠性管理技术,努力提高电力设备运行可靠性。

4.2.3 监督和协调全公司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4.2.4 根据上级下达的可靠性考核指标,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

4.2.5 定期召开全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

4.3 发电部主要职责4.3.1 发电部是在公司可靠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可靠性管理由发电部计划专责负责,负责全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上级可靠性管理部门颁布、下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各项规定,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办理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国家经贸委制定了《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家经贸委二OOO年十月十三日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电力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二) 评价和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三) 研究和拟订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四) 建立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可靠性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对电力可靠性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负责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具体工作,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可根据本办法拟订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

第六条电力企业从事本单位内部及所辖范围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 建立和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二) 明确责任部门并配备必要的可靠性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可靠性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分析、报送等);(三) 照有关规程、制度,定期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机报送电力可靠性数据;(四) 可靠性专员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五) 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可靠性评估;(六) 定期组织本企业内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活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2.25•【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质监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7号)的有关部署,我们制定了《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2月25日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能源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任务安排,夯基础、补短板、强监督、优服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

一、努力提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成效(一)配合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和宣贯。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我国电力可靠性全过程管理和成果应用体系研究,继续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办法宣贯培训,将可靠性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推进电力可靠性信息系统建设。

研究和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推送数据,实现统计、分析等功能。

(三)提升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质量。

逐步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指标定期发布机制,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做好2018年度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四)提高电力可靠性数据质量。

建立电力可靠性数据的随机核查及通报机制,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公司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可靠性(以下简称可靠性)是指电力系统及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不间断生产、输送、供应电力或实现功能要求的能力。

可靠性指标是衡量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和发供电能力的基础性指标.第三条可靠性管理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对电力系统和设备在全寿命周期内的技术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

可靠性管理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定量反映电力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健康水平,分析发现潜在的问题和安全风险,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实现既定的可靠性目标。

可靠性管理工作应覆盖规划、设计、基建、生产、调度、营销、农电、物资、制造、发电等各管理环节(以下简称各环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五条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按照管理层次分为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地市级电力企业、县供电企业和工区(部室)、班站(站所)五级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由企业主管领导牵头,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包括规划、安监、生技、营销、农电、基建、信息、物资、调度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可靠性管理网络。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本单位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是公司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规程、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规程、制度、标准和办法。

(三)组织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及各网省公司、相关直属单位可靠性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建议,统一纳入公司规划和综合计划管理。

(四)组织建设公司统一的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公司系统内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审核、分析和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主席尤权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四)组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五)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工作;(六)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七)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八)组织电力可靠性培训;(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作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四)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可靠性水平;(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办安全[20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现将《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供电企业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保障用户的供电质量,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的可靠性评价。

第三条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在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不参与评价。

第五条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包括供电可靠性技术指标评价和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评价两部分内容,总分值100分,其中技术指标评价90分,管理工作评价10分。

第六条评分规则(一)技术指标评价1、用户供电可靠率,记作RS-1(计入所有停电),RS-3(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40分实际得分=15×[100×RS-1-99]+25×[100×RS-3-99]2、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记作AFTC。

5分实际得分=5×(1- )(“全国平均值”为该项指标评价年度的全国加权平均值,下同。

)3、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记作ASTC。

5分实际得分=5×(1- )4、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记作MIDF。

5分实际得分=5×(1- )5、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记作MIDS。

5分实际得分=5×(1- )6、停电用户平均停电次数,记作AITCI。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4.1 原则4.2 建立与保持4.3 评定与监督5 核心要求5.1 目标5.2 组织机构和职责5.3 安全生产投入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 教育培训5.6 生产设备设施5.6.1 设备设施管理5.6.2 设备设施保护5.6.3 设备设施安全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5.7 作业安全5.7.1 生产现场管理5.7.2 作业行为管理5.7.3 标志标识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5.7.5 变更管理5.8 隐患排查和治理5.9 重大危险源监控5.10 职业健康5.10.1 职业健康管理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10.3 职业健康防护5.10.4 职业危害申报5.11 应急救援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完整版)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完整版)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完整版)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靠性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确定和满足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运行、电能可靠供应要求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计划、规划、控制、协调、监督、决策等活动和功能的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对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电力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配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四条(工作原则)电力可靠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真实的原则,建立“行业统一标准、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纲领条款)电力可靠性管理应以保障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可靠供应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提升装备制造与工程质量,提升电力企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可靠性管理职责第七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可靠性管理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度和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三)按照国家颁布的电力可靠性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四)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可靠性中心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五)对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上报可靠性分析报告,并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六)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及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七)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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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电力可靠性管理是电力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开展以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
靠性信息;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建立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制定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可靠性中心应当组织拟定电力可靠性行业标准和规程;开展电力系统设施性能和运行情况的可靠性评估预测;对电力企业可靠性工作体系建立、信息化建设、信息报送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检查,对重点地区、重要企业开展督查。

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应当按照规程标准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

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并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可靠性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年度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派出机构可发布辖区内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

第十条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
则。

电力企业负责本企业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可靠性中心应当建立电力行业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规程和数据标准,开展全国发电、输变电、供电等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统一的可靠性规程和数据标准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并统计报送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发电机组,4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全部核电机组,200兆瓦及以上容量机组主要辅助设备,风能、太阳能并网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
(二)输变电可靠性信息,包括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高压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信息;
(四)省调及以上机组调度运行信息;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六)其他相关可靠性信息。

第十三条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汇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所在派出机构报送,派出机构将信息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地方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四)以下非计划停运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1、燃煤火电机组500小时、常规水电机组100小时、其他类型发电机组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2、变压器5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断路器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架空线路1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以及其他输变电设施10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

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辖区的汇总信息。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
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规程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瞒报、谎报和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电力可靠性核查的。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可靠性中心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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