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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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合同
案号: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
邮政编码:X
电话:X
传真:X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如下法律事务,包括:
1. 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 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 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 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 乙方律师在以甲方(不含甲方的关联公司,下同)为一方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提供法律服务;
7.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年月日之前再支付元人民币。
或者
1. 双方协商同意采用“工作小时收费”方式计取法律顾问费
“工作小时收费”的方式为:按照乙方律师的工作小时数,乘以乙方律师的小时费率,计算收取乙方的法律顾问费。
2. 工作小时数
乙方律师为完成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所花费的工作小时,以及乙方律师主动提供并经甲方同意的法律服务,所花费的工作小时,均为乙方律师的工作小时数。
乙方律师为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专程赴北京市外出差的,须将乙方律师在途时间的50%计入工作小时数,但乙方的出差安排及时间预算需事先经甲方确认;其他情况下乙方律师的在途时间不计入工作小时数。
乙方律师的工作小时数,经甲方确认后,作为计取法律顾问费的依据。
3. 小时费率
乙方律师的小时费率分别为:
律师:元/小时
律师:元/小时
律师:元/小时
指派的其他律师:元/小时(指派的其它律师及其预计工作时间需
事先经甲方同意)。
4. 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预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万元整(¥)。
乙方的法律顾问费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上月份的工作小时数及费用帐单,甲方在收到帐单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甲方逾期未表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确认乙方的工作小时数及费用帐单。
甲方确认乙方帐单后,先以预付费用抵扣乙方的法律顾问费;预付费用抵扣完毕后,甲方应当在确认账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帐单对应款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付至以下帐户:
境内汇款路径——
收款人名称:XX律师事务所
收款帐号:X
收款银行帐号及地址:X
境外汇款路径——
收款人名称:X
收款帐号: X
收款银行帐号及地址:X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审计、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乙方律师到X市外办案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