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法律风险分析及合同评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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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法律风险分析及合同评审要点

一、合同无效的风险

1、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的概括规定

(一)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为可撤销合同)(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规定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借用资质的;

(三)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的;

(3)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的特殊处理——适用补正规则;

(4)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规定:

(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例如约定仲裁、约定管辖等。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特殊处理:

(一)折价补偿原则:

A:验收合格的(包括修复后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B: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价款。

(二)处罚:法院有权没收非法所得(利润、管理费、挂靠费等),建设部门可降低资质、撤销资质等处罚;

(3)实际施工人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大量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背景下,为了保护施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所有的承包合同无效后,可能导致诉讼关系发生变化。

A:第一手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序诉讼;

B:第一手合同与下手的所有转包合同均无效,则适用合同相对性弱化原则;

3、招标规定

(1)招投标法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以上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

(3)应招标的合同额度: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邀请招标与可不招标的规定:详见招投标法

4、黑白合同问题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

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或单方让利承诺是否有效?

《司法解释》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

二、银行保函涉及的风险

1、提供银行保函应注意的风险

(1)保函的生效条件:保函具有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建议保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或收到业主预付款后生效;

(2)有关排除禁令的表述:见索即付,无条件支付

2、接受银行保函应注意的风险

(1)识别保函中的软条款:向银行索赔前应向承包方(分包方)提交违约通知,并由其签字确认。一般银行不愿意出具此类保函;

(2)保函的有效期:

3、具有反担保性质的银行保函与履约保函的区别

当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提交保函时,总承包商可要求分包商委托银行开具受益人为业主提供保函的银行的保函,即反担保保函。

总承包商主债权关系业主

分包关系履约担保银行

分包商反担保银行

分包商

三、固定总价及审计定价的风险

1、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2、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1)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

A:《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B:《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民商事审判纠纷的指导意见》

(2)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A:高风险高收益不适用;

B: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审慎适用;

C:侧重保护守约一方的原则;

D: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3)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审判的内部审核:个案适用情势变更的,由高

院审核,情况特殊的,最高院审核;

3、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1)法院: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决定了法院在认定情势变更的审慎态度;

(2)仲裁:仲裁机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灵活性较大

(3)在一下情形下易于得到支持:

A:全国范围内或项目所在地的原材料价格巨大波动的信息;

B: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调整意见;

C: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当事方就工程原材料价格变化引起的成本增加的协调意见等;

D:合同约定:工程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风险范围,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4、审计定价的风险

(1)合同定价依据第三方审定的概预算;

(2)合同结算依据第三方或上级单位的结算审计;

5、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约定默许条款的,从合同约定;

(2)合同没有约定的,不能简单地推论为默许;

A:行政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8天内不答复视为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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