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doc
佛山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六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本办法以提高应急预案质量和有效性为宗旨,坚持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原则,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单位提供明确的管理办法。
二、备案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
备案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审批和实施等方面。
三、备案的程序1. 应急预案的编制: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应急预案的审批:各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提交给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备案。
3. 应急预案的备案:各单位应当将经过审批的应急预案提交给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后可正式使用。
四、备案的监督与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备案的使用与评估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操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
同时,应当定期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处罚与奖励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对于备案工作较好的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和办法。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本办法,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预案备案广东
应急预案备案广东应急预案备案广东1. 引言应急预案备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通过规划和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采取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之一,面临着各种潜在的突发事件威胁。
为应对这些威胁,广东省已建立了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本文将对广东省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2. 广东省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广东省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由广东省政府下发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
该制度要求各市、县级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并将其备案上报至省级政府。
广东省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的建立,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 广东省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据统计,截至目前,广东省共有20个市级政府和107个县级政府已制定了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将其备案上报至广东省政府。
各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内容详实,覆盖了火灾、地震、洪水、气象灾害、环境污染等各类突发事件。
备案的应急预案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居民可随时查询。
广东省政府对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了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预案进行备案,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将成为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权威指南,大幅提高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4. 应急预案备案的意义广东省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备案的应急预案作为一种标准化、科学化的应急管理工具,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起到指导和调度作用,提高各级政府的决策效率。
同时,应急预案备案的公开透明化,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公众可以通过查询备案的应急预案,了解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和步骤,提前做好防范和准备工作,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5. 改进和完善尽管广东省已建立了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存在不平衡现象,有些地区的备案工作相对滞后;部分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不够具体和实用,缺乏有效的演练和评估。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和可操作性,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备案范围与分类(一)备案范围凡是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组织,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均应进行备案。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各类企事业单位,如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等;3、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4、其他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单位和组织。
(二)分类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类。
1、总体应急预案是指从总体上阐述处理突发事件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具体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明确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所采取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文件。
三、备案主体与职责(一)备案主体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职责1、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应急预案备案的受理、审查、登记和存档等工作;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备案单位的职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广东省应急预案备案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二)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三)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检查;(四)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五)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统计。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衔接,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进行。
第二章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七条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应包括起草、审查、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充分调研,科学确定应急预案的范围、内容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起草应急预案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预案中明确履职要求和协同配合关系。
第十一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注重应急预案与相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演练、人员培训以及物资保障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审查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应重点关注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如发现问题或建议修改,应及时通知起草单位,并提出相应意见。
第十五条备案应急预案时,应确保备案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佛山市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佛山市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佛安监[2018]27号【适用区域】佛山市【发布时间】2018-01-29【生效时间】2018-03-01【关键词】安全,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安监[2018]27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9日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佛山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doc
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六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编制和备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活动。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风险特点,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内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预警和报警系统;3.应急响应程序;4.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5.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路线;6.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7.应急恢复和重建措施。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一)备案主体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备案。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编制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备案。
(二)备案程序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30日内,将应急预案报备案主体备案。
2.备案主体收到应急预案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3.备案主体应当将备案审查结果通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
五、应急预案的修订(一)应急预案修订条件1.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应急预案内容需要修改的;2.突发事件风险变化,导致应急预案需要调整的;3.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不足,需要改进的。
(二)应急预案修订程序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修订完成后30日内,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报备案主体备案。
2.备案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完成备案审查。
六、监督检查(一)备案主体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修订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接受备案主体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修订等情况。
七、法律责任(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备案、修订应急预案的,由备案主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背景佛山市是中国南部的一个城市,拥有较强的经济和文化实力,但同时也存在突发事件的风险。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的应急管理水平,制定该总体应急预案。
二、应急组织佛山市设立了紧急管理指挥部作为应急管理的中心机构,下设了各种应急机制:1.应急指挥部:对于紧急事件进行指挥和决策。
2.应急救援中心:对于各类灾害进行现场救援。
3.应急保障中心:提供各类支持和物资保障。
4.应急宣传教育中心:加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应急预警佛山市针对不同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警系统。
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置应急处置是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现场救援:及时派出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
2.物资保障:确保救援队伍和被灾群众获得必要的物资支持。
3.社会动员:将公众和社会资源动员起来,共同抗击灾害。
4.路况疏导:对于交通拥堵或道路损毁的情况进行疏导处理。
5.宣传教育: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五、应急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将进行救援效果评估和灾情报告,对于不足之处进行总结,并进行相关改进。
六、预案宣传与演练为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佛山市将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和演练活动,加强公众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七、总结与展望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一份全面而系统的应急管理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
未来,我们将不断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提高城市的应急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殊场合1:恐怖袭击事件应该增加的条款:1.提高安全等级:当收到恐怖袭击预警或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提高安全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加强警戒、巡逻和安全管控。
2.停止交通和营业活动:在极端情况下,应紧急关闭相关的交通和营业活动区域,以确保人员安全。
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1.恐怖袭击的实施常常是突然而发生的,因此应急预案必须具备高度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确保应急预案能够科学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行业、各领域的组织和单位。
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应急预案备案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2. 科学性和有效性:备案的应急预案必须具备科学性和有效性,能够确保危害控制、救援和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统一性和标准化:备案管理要求各单位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标准编制应急预案,确保备案内容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4. 信息共享和协作:备案的应急预案要求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作,能够与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相协调配合。
三、备案主体和程序1. 备案主体:本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备案的主体包括 but is not limited to,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 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备案主体应向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完整的应急预案报告。
(2)备案审查:应急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备案申请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备案决定:审查合格的备案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
(4)备案公示:备案决定公示一定时间后生效,备案内容可向社会公开。
四、备案内容和要求1. 备案内容:应急预案备案包含 but is not limited to 的内容如下:(1)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小组等。
(2)应急响应程序:规定各级应急响应的程序和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3)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源进行辨识与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4)资源保障措施:明确调动和利用各类资源的措施和渠道,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信息发布机制:确保应急信息的及时发布和传递,提高公众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6)演练和培训计划:制定定期的演练和培训计划,提高应急预案的执行效能。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灾害等。
风险分析
对危险源引发紧急事件的可能性和 后果进行量化或定性的评估。
应急能力评估
评估组织在应对紧急事件时现有的 人员、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 应急能力。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应急组织体系
明确应急组织体系的架构,包括 指挥机构、协调机构、执行机构
日期: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汇报人:
目录
• 总则 • 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 应急预案备案内容要求 • 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与管理 • 附则
01
总则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生命财 产安全。
意义
通过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有利于加强应急预案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实用 化,提高应急响应的速度和效率,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专家评审
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提出专业性 的意见和建议。
实质审查
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包括预案的编制依据、 组织结构、应急资源、应急响应程序等方面,确保预案的 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备案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应急预案备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 位。如存在问题或不足,可要求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 行修改和完善。
VS
司法解释
在涉及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法律纠纷中, 法院也可以对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进行 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对应 急管理实践提供法律指导。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实施日期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应为发布 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后,如发布之日起30日 后开始实施,以便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准备和调整。
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鼓励前述名录以外的其他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鼓励其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根据《应急管理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预案是指为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制定的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是指将应急预案纳入应急管理部门的备案管理,记录并认可其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过程。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倡导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追求效益、分级负责。
第二章应急预案备案的主体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的主体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责任部门和管理流程,并及时发布。
第三章应急预案备案的内容第八条应急预案备案应确保预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突发事件的分类和级别;(二)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三)指挥体制和责任分工;(四)资源调配和协调机制;(五)应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六)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七)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计划;(八)协助社会组织和群众应急自救互助机制;(九)事后评估和总结工作。
第九条应急预案备案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和级别进行划分,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应急预案备案应采取阶段性备案的方法,将预案按照预警、应急、恢复和重建等阶段进行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备案:备案主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随申请提交完整的应急预案材料;(二)审核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备案公示:应急管理部门将备案结论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四)备案结果:应急管理部门对备案结果作出评价和认定,并告知备案主体;(五)备案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预案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确保预案的正确实施。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一、背景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是组织各单位、企事业单位事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是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预防事故的重要管理措施。
为规范应急预案备案及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备案范围
1.所有政府部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2.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
行备案。
三、备案程序
1.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制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2.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后,向辖区内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登记。
四、备案内容
1.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等级、预案组织机构、任务分工、
预案执行步骤等。
2.应急预案要确保应急部门人员的安全,有效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3.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演练,保持应急预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备案管理
1.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
2.建立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更新维护工作。
3.对未备案或备案不规范的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备案要求。
六、责任追究
对未依规定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七、附则
1.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应急预案有效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应急局应急预案备案答复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应急局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您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申请答复如下:一、关于应急预案备案范围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根据《佛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需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1.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储存设施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3.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4.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二、关于应急预案备案流程1. 申请人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要求,准备以下资料:(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基本情况;(2)应急预案编制说明;(3)应急预案文本;(4)应急预案评审意见;(5)应急预案附件。
2. 申请人将上述资料提交至应急管理部门。
3. 应急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关于应急预案评估与修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若发现应急预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以修订:1. 应急预案编制依据发生变化;2. 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3. 应急物资储备发生变化;4. 应急处置措施发生变化;5. 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四、关于备案时限与参与修订人员1. 备案时限: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6日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妥善处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为市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包括:(1)跨区级行政区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作出应急响应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属行业领域未编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的,启动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的流程和方法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事故所属行业领域有编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流程和方法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别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但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仍适用本预案。
非跨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区相关预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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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六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为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质量,鼓励企业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企业应当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划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类型、内容必须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根据行业的环境风险敏感程度,下列九类有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列为我市环境应急预案重点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一)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企业;(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重点单位;(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重点单位;(四)医药(特指化学药品)制造重点企业;(五)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重点企业;(六)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重点企业;(七)国家、省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八)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路桥项目;(九)其他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
第十条鼓励前述第九条以外的其他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企业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本单位的概况,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四)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五)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六)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与协调、污染控制与消除、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七)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生产等;(八)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九)附件,主要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厂区平面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分布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企业雨污管网图和各类事故废水收集的排放管网图等。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监测设备、污染物应急处理能力、污染物应急储存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
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应从环保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大小而定: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的企业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
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参加评审会的与会人员应包括环境保护部门代表、预案可能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代表、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三条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预案编制导则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调整的;(六)期间发生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七)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
对环境应急预案无需修订或对非上述重点内容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委托至少两名评审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凭专家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现场核查表》、调整后预案文件到原预案备案受理部门进行备案更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现场核查表》的格式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中涉及人员的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原预案备案受理部门。
第三章备案的实施第十五条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以下建设项目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按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的除外):(一)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四)其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由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存在困难的建设项目。
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签署实施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报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送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存。
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产品、主要污染物种类等。
第十七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进行,以该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的预案进行核对。
文件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或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到原受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第四章备案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