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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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二)类别:审查
三、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国土资规〔2016〕21号附件)。
四、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
自然资源部
六、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有关要求,应当编制、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矿山企业。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通过审查:
编制的方案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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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注:申请材料要符合《保密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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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持申请材料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
(二)审查
、
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部审查。
(三)公示、公告
主办司局对通过的方案予以公示、公告。
办理流程图附后。
十一、审查时限
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测绘、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报告修改及复核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查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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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查结果
审查通过后,主办司局在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十五、结果送达
审查结果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告。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方案审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方案审查申请,并要求我部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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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方案审查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改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方案审查申请,应当按照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方案通过审查后,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3.申请人方案通过审查后,需要对方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方案通过审查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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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
(二)监督、投诉邮箱: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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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地址: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