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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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崙法典的意義

法典簡介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大革命前的法國,沒有統一的民法,南部地區實行的是成文法,北部地區奉行的是習慣法。1789年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取得革命勝利的資產階級著手制訂統一的符合自己階級意志的新民法來鞏固勝利成果,併發展資本主義,但是因為種種原因草案四度擬訂都未有成果。

1800年,當時還是執政府第一執政官的拿破崙任命了由第二執政官康巴塞雷斯領導,J.E.M.波塔利斯、F.D.特龍謝、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訥和J.馬爾維爾四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起草《民法典》。次年,委員會完成了全部《民法典》草案,拿破崙親自主持審議,草案經過法國樞密院的仔細審查,還送交各法院廣泛徵求意見。[1]

帝國成立後,《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在議會最後通過,1807年改稱為《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崙法典》。從1870年後,習慣上一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稱。

《拿破崙法典》幾經修改,至今仍在法國有效。法典規定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廢除封建特權,擺脫教會控制,以及人身自由、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基本準則。排除封建法規,確立資本主義社會立法規範。這些基本原則充分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確立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立法規範,恩格斯曾稱它為“典型的資產階級社

會的法典”。

《拿破崙法典》是資產階級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對後來很多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很大影響。例如,盧森堡和比利時至今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使用,一些法國的前殖民地也在使用這部法典。同時,很多國家在制定本國的民法典時是以這部法典為藍本或是作參考。如丹麥和希臘的民法典就是以它為藍本制定的,而德國、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國的民法典明顯受到了《拿破崙法典》的影響。

[2]

起草背景

1789年6月,法國大革命時代的國民議會通過決議宣佈,“所有各類賦稅與奉獻,凡未經議會正式明確批准者,在全國各省份概予停止”,國王也無權決定稅收。國王路易十六為此大怒,解除了主張稅收權歸議會的財政總監內克的職務。[1]

國王與國民議會的矛盾激化了。7月,巴黎城被起義者控制。巴士底獄被攻克。以“誰有權決定賦稅”為起因的法國大革命就這樣全面爆發。1792年9月,統治法國上千年的君主制被廢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斷頭臺。1799年拿破崙亂中奪權,發動“霧月政變”,成立執政府。

1800年,他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員組成的“民法起草委員會”,規定委員必須在11月內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員會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經大理院和上訴院研究修改後,提交參政院討論修改。參政院圍繞民法草案,共召開了102次討論會,拿破崙親任主席並參加公議

97次。法典最後經立法院一致通過。於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佈了這部人類歷史上的典範性法典。被拿破崙任命為民法起草委員的四人是大理院長特龍謝(Tronchet)、羅馬法專家馬爾維爾(Malleville)、政府司法行政長官普雷阿梅納(BigotdePréameneu)、及海軍法院推事波塔。

《拿破崙法典》又稱為《法國民法典》,它是資產階級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產物,於1804年公佈施行。經過多次修訂,現仍在法國施行。它最初定名為《法國民法典》,1807年改稱為《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崙法典》,但從1870年以後,在習慣上一直沿用《法國民法典》的名稱。

歷史意義

《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於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於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2]

立法原則

這部法典可以用3項原則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①就自由和平等原則來說,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11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就所有權原則來說,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③契約自治,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

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於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並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於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隨著100多年來法國政治、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該法典也經過100多次修改,以不斷適應新的情況。其中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廢止了第726、912兩條,從而使外國人在繼承法上和法國人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廢止了第22~33條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條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記法》改進了關於抵押權的規定。1871年開始的第三共和國得到鞏固以後,進行了範圍廣泛的法典改革運動。該運動主要針對婚姻法和親屬法,結果,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修改,特別是放鬆了對於父母同意的要求,對當事人較為方便。離婚制度一度於1816年廢除,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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