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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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又称《民法典》。

大革命前的法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南部地区实行的是成文法,北部地区奉行的是习惯法。1789年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

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着手制订统一的,符合自己阶级意志的新民法来巩固胜利成果。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草案四度拟订都未有成果。

1800年,当时的执政府第一执政官,拿破仑任命了由第二执政官康巴塞雷斯领导,四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起草《民法典》。

次年,委员会完成了全部《民法典》草案。参政院围绕民法草案,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拿破仑亲任主席并参加公议97次,还送交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在议会最后通过,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1816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

从1870年后,习惯上一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称。

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共2281条。

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

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失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拿破仑法典》几经修改,至今仍在法国有效。

法典规定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废除封建特权,摆脱教会控制,以及人身自由、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准则。

排除封建法规,确立资本主义社会立法规范。这些基本原则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规范。

恩格斯曾称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对后来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例如,卢森堡和比利时至今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使用,一些法国的前殖民地也在使用这部法典。

同时,很多国家在制定本国的民法典时是以这部法典为蓝本或是作参考。

如丹麦和希腊的民法典就是以它为蓝本制定的,而德国、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国的民法典明显受到了《拿破仑法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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