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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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服务协议

编号:XX保(2016)XMSH-10 号

甲方: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X

联系地址:上海市XX区XX北路859号XX广场XX室

联系人:吴XX

电话:021-367XXXXX

传真:021-367XXXXX

乙方:南通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X

联系地址:南通XX区世纪大道皇都名尚城X幢XX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经友好协商,乙方特聘请甲方担任其保理服务顾问,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工作范围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担任乙方保理服务顾问,为乙方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管理的保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乙方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咨询意见、设计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结构和方案、协助安排并促成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交易等(下称“保理服务”),但甲方提供保理服务意见仅供乙方参考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保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因提供了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保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保理服务费人民币200000.00 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其中乙方应在2016 年03 月11 日之前,一次性全额支付6个月服务费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至甲方以下收款账户,如果6个月后不提前还款,后6个月服务费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仍为前置收费。

户名: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账号:73120101824000XXXXX

开户银行:XX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双方确认,乙方如按照上述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即视为乙方已经认可了甲方按照本合同所应提供的全部保理服务,因此该保

理服务费为一次性支付费用,不论乙方与甲方是否另行签署与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相关的合同,该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及时按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向甲方支付相关保理服务费。

2、乙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甲方提供与保理服务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乙方应保证专人与甲方工作人员联系,并配合甲方工作。

4、乙方承诺,任何由甲方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保理服务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分析资料及文件仅供乙方及与本项目相关的乙方工作人员参考使用,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披露或提供。

5、乙方应提供甲方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1、按本协议第一条提供保理服务,按时向乙方提供口头或书面意见。

2、在收到乙方保理服务费后及时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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