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制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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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制作规范

一、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现场笔录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二、一般格式

1、案由。

使用统一的案由,在调查阶段,案由前加“涉嫌”二字。如“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案”。

2、与调查相关的情况

执法地点:写明调查的具体地点。

执法时间,写明现场笔录制作的起止时间,准确到分。这个时间必需是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时间。

现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按照执法文书的正常要求进行填写。见证人的基本情况一般不填,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不能签字的,需要填写在场的见证人的基本情况,由见证人进行见证。

3、“主要内容”要将现场调查的主要情况准确地记录下来。要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问、查等真实情况逐步记载,也可记录被调查人提供的主要情况。现场收集书证,物证,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现场鉴定的情况均应在笔录中作交代。一般可以以“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进行检查”为开头。

如记录不太清楚,可当场进行整理,整理后的记录必须无误。

4、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审阅(如被调查人因文化低等原因不能审阅,应将调查笔录读给他听),允许本人修改和更

正。制作完成应由其审核同意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违法行为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时,由在场的见证人签字,执法人员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5、最后由调查人、记录人分别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并写明调查日期。执法人员和记录人的签章应该由其本人亲自签章,不能由他人代替签字。禁止“一笔落”。

三、注意事项

⒈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所查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⒉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特别是当事人从事何种活动,与案件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与案情关联紧密的情况、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问题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四、现场笔录制作中的常见问题

1、对相关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4、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5、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

记保存、暂扣或者责令停驶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6、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记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揽乘客用名片,但未写时在何处发现?名片与当事人或其车辆有何关联关系等。

7、执法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道路名称,而未写明里程数或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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