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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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庐江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黄朝峰)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现场笔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也规定了“现场笔录”这一证据种类。但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少使用现场笔录,相关的理论书籍也鲜有论及,即便论及,也是寥寥数语,所以,对现场笔录进行研究,并在执法实践中注意使用这一证据种类就成为必要。下面笔者就“现场笔录”的相关问题作了浅显的总结,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现场笔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现场笔录,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案发现场制作的笔录。其有以下几个特征:

1、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的组织。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人民法院等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

2、现场笔录的制作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刚刚结束。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过程中,行政人员是没有办法制作现场笔录的。比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接到报警赶到案发现场,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民警首先要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如果有受伤者,还必须抢救受伤者。对于这种特殊的案件,要求在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制作现场笔录是不可能的,执法人员只能是在违法行为刚刚结束的时候制作现场笔录。

3、现场笔录的制作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这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的“现场性”是一致的。

4、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有的证据都有“合法性”要求,现场笔录也不例外。违反法定程序制作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笔录的效力将会受到怀疑,甚至被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现场笔录的要素和内容。所以,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必须符合该《证据规定》的要求。

5、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包括听到的、看到的、摸到的、闻到的,或者用仪器检测到的等事实。

二、现场笔录的证明力:

所谓证明力,也就是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大小,或者说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

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与现场笔录的特征密不可分:现场笔录在现场制作,而其他证据种类,是在其他地点制作;现场笔录记载的是执法人员就其听到的、看到的、闻到的等所做的记录,非常容易让执法人员产生“内心确信”;而其他的笔录一般是在现场之外的其他地点,当事人或者证人根据自己的记忆,所做的笔录,记忆可能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不准确,关于案件的信息,经过证人或者当事人的陈述,传达给办案人员,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多,也因为中间环节陈述记忆能力的不同,造成信息的失真,从而影响了证明力。

因此,当现场笔录证明的内容和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冲突的时候,现场笔录的证明力优于这些证据。而且,行政机关可以仅仅根据现场笔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见其证明力之强。

但是,现场笔录的这种极强的证明力也给执法人员违法提供了空间。为了对此进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的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的。”如果执法人员弄虚作假,可能因为作伪证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个规定也

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行政案件的办案人员可以作为该案件的证人。

三、现场笔录在公安行政处罚中适用的场合:

1、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发现简易程序或者当场处罚程序的特点是,一是公安民警的处罚适用范围广泛,而且民警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利于提高公安行政处罚的工作效率,但是在处罚程序上,无法对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监督,给民警违法违纪提供了制度空间。二是,整个当场处罚的程序除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收据外,没有任何证明被处罚人行为违法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当场处罚也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到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如果不能举出证明被处罚人行为违法的证据,公安机关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现场笔录既可以起到对民警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作用,也起到为日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作用。请看下例:在某地法院受理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笔录记录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拒绝签名的情况,该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其当时不在现场,并有其朋友为其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做出维持被告行政处罚的判决。

2、接处警的场合。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报警或者报案以后,立即赶到现场,此时,可能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能违法行为刚刚结束,民警这个时候在违法行为的现场就自己看到的、听到的、闻到的、检测到的,以及访问到的,做现场笔录,能够起到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作用。如果事后调查取证,因为人口的流动性大,以及目击证人不愿意作证等多种因素,可能找不到证人,或者即便找到证人,也可能因为证人的作证成本比较大而不愿意作证等等。所以,在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将现场的目击证人就其看到的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记录的现场笔录里,能够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防止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处结的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处警时制作现场笔录,也是证明民警非不作为的证据。

3、巡逻中当场盘问检查的场合。当前,我们在治安巡逻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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