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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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
2010年1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黑安发〔2010〕2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的通知》,印发了《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现将全文登载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煤矿通风安全质量升级,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各类井工煤矿(以下简称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按照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核准的等级执行。
本标准中国有重点煤矿是指龙煤公司、沈煤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公司所属煤矿,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矿。
第一条各类煤矿必须实行机械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具备反风功能;主备扇能力(型号)相同,矿井系统反风设施、消音装置和防爆门齐全可靠,灵敏达标。在用主扇必须在特性曲线安全可靠合理稳定范围内运行。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正规、合理、稳定、可靠。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井下采区必须分区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全风压通风,不允许自然通风、扩散通风或采空区回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和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进、回风均不得经过采空区。
第三条采区通风系统调整必须编制通风安全措施。应遵循分级审批和执行的原则,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国有重点煤矿由矿总工程师进行审批,地方煤矿由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或以上行管部门总工程师审批;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严格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现场指挥。贯通瓦斯不明巷道时,应由矿山救护队实施,并预先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每一矿井每三年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要求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后的风量不低于正常风量的40%。
第四条矿井主要或备用通风机必须同时满足井下用风需要,保证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量充足,风质、风速符合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用风需要时,必须进行系统改造和设备更新,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重新核定矿井采掘队组和产量,严禁超能力生产;井下采掘工作面、硐室配风必须满足稀释瓦斯、二氧化碳、爆破后有害气体,作业地点气温、风速和作业人员耗氧等规定;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矿井有效风量率要达到87%以上。
第五条矿井通风设施必须齐全达标,杜绝设施拖欠。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合理可靠,质量符合要求。不能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永久设施,最大限度的减少采区内通风设施数量。
第六条掘进通风必须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明确局部通风机、导风筒选型和掘进工作面配风量。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井下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要上齐防护罩、消音器、过渡节和末端专用抗炮崩风筒。
第七条井下消灭不通风的独头盲巷。掘进巷道施工中途不得停工,一次掘送到位置,如确需停工,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制定停工通风安全措施;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栅栏,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封闭完毕;禁止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第八条各类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制度。龙煤集团各分公司、沈煤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公司及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矿每月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并形成
审查存档资料。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图中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通风系统图必须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九条各类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包括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检仪、一氧化碳、温度、氧气检测仪、高中低速风表、沼气氧气两用便携仪、红外线远距离测温仪和全尘、呼吸性粉尘测定仪等),通风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通风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瓦斯鉴定、日常检查和“一炮三检”制度。矿井每年要在气温最高月份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重点瓦斯工作面,要制定专项措施并建立档案进行严格监管。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0.4 m3/min、炮后瓦斯浓度达1.5%;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2.5 m3/min、上隅角瓦斯浓度达1%,机组割煤回风侧10米内瓦斯浓度达1%。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必须按高瓦斯矿井规定管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不允许存在体积大于0.5 m3、瓦斯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超限现象。
第十一条配足配齐瓦斯检查员。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重点瓦斯工作面、全煤上山工作面要配齐专职瓦检员。三八制作业的专职瓦检员,要按采掘工作面个数1:3.5比例配备,四六制作业的按采掘工作面个数1:4.5比例配备;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巡检瓦检员备用系数不低于1.3。低瓦斯矿井瓦检员按分区瓦检点任务量配齐、配全,每个瓦检员承担的瓦检任务不得超过两个采掘工作面,矿井瓦检员备用系数要达到1.25—1.3。
瓦检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认真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结果、时间分别填写在井下记录牌版和手册上,做到井下记录卡、瓦斯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井下瓦斯检查点的设置:采掘工作面进风巷、工作面、隅角、回风巷、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巷道高顶及空穴处、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密闭前、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站、移动抽放泵排放口下风侧栅栏处、尾排巷道距风道汇合口10-15米、局部通风机处;分区风道、总排风道、测风站;机电硐室、井下水仓、火药库、检修硐室、消防材料库等。
第十二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㈠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㈢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年度、季、月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对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区域实施防突措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突出矿井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编制防突专项内容。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严禁使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和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第十三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防治突出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编制年度防治突出计划、制定防治突出措施,检查防治突出措施执行情况,掌握突出动态,填写突出记录卡片。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绘制瓦斯地质图。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㈠1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
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⒈大于或等于40m3/min;
⒉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