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05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05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考研真题及详
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05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概念
2.法学体系
3.行为能力
4.普通法系
二、简答(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简述法学的性质。
3.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论述题(共25分)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权利本位论的认识。
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不成文宪法
2.事先审查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结社自由
二、简答(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原则。
2.简述宪法监督的内容。
3.简述我国人民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的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三、比较题(共10分)
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
四、论述题(共15分)
如何让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
参考答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05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概念
答: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法律概念的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征。
(2)法律概念的分类
法律概念的分类是多样的。
①依其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概念可以分为:涉人概念、涉物概念、涉事概念;
②依其表达所指向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六大类,即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诉讼概念、其他概念;
③根据涵盖面的大小,可将其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后者仍可分为刑法概念、民法概念等。
2.法学体系
答: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1)理论界法学学科划分
法学内部分出许多分支是近现代法学发达的产物。如何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并无一致的标准和做法。
英国法学家沃克将法学分为两大部类: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并细分为七个分支学科:
法学理论和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超国家法学、国内法学、法学附属学科。
(2)我国法学学科划分
按照当今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法学学科可以具体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法学。
3.行为能力
答: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主体的资格限制。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
4.普通法系
答: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官在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普通法系的渊源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都要反对法典化,反对编纂法典;
(3)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4)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民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5)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二、简答(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1)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多种多样,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法产生的阶级原因。法的产生,除了经济、阶级根源外,还受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①法对人们的行为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再从规范性调整发展为法律调整;
②法律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成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法的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的调整;
③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从混为一体到逐渐分离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系统。
2.简述法学的性质。
答:(1)法学的人文科学性与社会科学性
关于法学性质问题,近代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代表性的观点大体存在四种:
①法学是实证科学;
②法学是形式科学;
③法学是人文科学
④法学是社会科学。
上述对法学的回答道出了法学的不同维度,每一个维度都有其特定的观察视角、分析方法和研究特色,它们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法学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存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即它既有社会科学性也有人文科学性。
(2)法学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法学反映一定阶级利益,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作为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法学,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结底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对立的意志。法从根本上说,只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理解此点时,需要注意四点:
①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
②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其意志的全部,而是被上升为法律的那一部分;
③法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④法律的阶级意志的基础是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普遍利益。
(3)法学的实用性和理论性
任何时代的法学都反映了一定时代的要求。法律实践离不开法学对其活动的解释、论证和评价,离不开法学的具体指导。法律总是为一定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所利用,无论哪一个时期和朝代莫不如此。
3.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概念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指参与司法活动的各个国家机关应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审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涉;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