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3版课件 (2)[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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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
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
应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
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 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 务所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二、两类纳税人的纳税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
3.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纳税 问题
2004年7月1日起,以前规定与以下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 为准: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
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 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 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 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 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 〔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 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 华实际工作天数。
一、个人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上可以分
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三种模式。 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 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 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 的个人。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 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 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 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在中同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同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
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
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 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 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 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但为了鼓励证券市场发展,对公开市场股票 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 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 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 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 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学习目标
1.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和个人所得税的分 类及特点。
2.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的分类标准及纳税义务。
3.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形式。 4.掌握不同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5.理解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
方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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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在其所得是 由居住国雇主支付的条件下,该居民在非居住国停留 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非居住国政府方能对其所得征税。 我国税法确定的时间标准为90日,而国际税收协定范 本确定的时间标准为183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 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 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 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 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1.住所标准
住所标准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因户籍、家 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是指在境内居住满1年,即在一个纳税年 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 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 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 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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