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期间与送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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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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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阶段
• 刑事诉讼可以据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参加 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 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划 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 段。 • 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 联系,又要区别。
(二)刑事诉讼法 •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 •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 (2)刑事诉讼法的属性: • 程序性; • 公法; • 基本法。
• 事情发生在2006年4月4日早晨,浙江省台州市的陈冬 香在小区内不幸被车辆撞死,而小区的监控录像录下了 全过程。肇事司机名叫赵小程,41岁,当天是来死者陈 冬香所住的小区看望朋友的,他为何会在撞倒人之后又 进行了5次碾轧?这是所有看到录像的人心中最大的疑 问,这次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了他。赵小程说,当时他倒 车的时候感觉到被什么东西挡住了,他以为撞到了一个 垃圾桶,就想加大油门倒车倒过去, • 究竟肇事司机赵小程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大家也格外 地关注。5月30日法院认定赵小程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样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又引起了 新一轮的争议,因为当时公安机关立案时说赵小程涉嫌 了故意杀人,而检察机关批捕也是用的同样的理由,为 什么在一年多之后故意杀人会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呢?
传统关系说
现代关系说
形式与内 容、手段 与目的、 方法与任 务的关系
1、 “从主论” 认为程序法先 于实体法产生 2、 “同等论” 认为实体法和 程序法之间的 关系是同等关 系
(三)刑事诉讼结构与刑事诉讼职能
•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 本方式以及专门机构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 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 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结 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我国刑事诉讼结构, 总体上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 •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 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体的作用和功能。刑 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 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 种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称之为“三职能”说。

第十一讲期间、送达的概念和计算

第十一讲期间、送达的概念和计算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受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决。
三、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单位:时、日、月。 (二)计算方法: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路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以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羁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能顺延。
二(三)侦查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下列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九)再审程序期间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抗诉的案件,适用上述期限;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二(十)执行死刑期间
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侦查羁押期限
3、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最高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时,由最高检察院决定。 5、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经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四)审查起诉期间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押时,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半月。

2012年三大本精讲班讲义-刑事诉讼法

2012年三大本精讲班讲义-刑事诉讼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刑事诉讼法讲义(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授课:左宁老师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如《最高法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检规则》等属于广义的刑诉法)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相互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

3、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4、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基本概念:法制法治人治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2、相辅相成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有哪些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时间规定⽐较多,规定具体的时间就是为了限制专门机关在办案程序中能够按照时间进⾏,同时可以保护犯罪嫌疑⼈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刑事诉讼时间的规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有哪些1、[12⼩时]《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2、24⼩时(1)《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即将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迟不得超过⼆⼗四⼩时。

除⽆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即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2)《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逮捕后,应当⽴即将被逮捕⼈送看守所羁押。

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四⼩时以内,通知被逮捕⼈的家属。

”(4)《刑事诉讼法》第92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对于各⾃决定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经⼈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都必须在逮捕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64条:“⼈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48⼩时(2⽇)《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4、3⽇(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刑诉法10第十章 期间、送达

刑诉法10第十章  期间、送达
5、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开始某项诉讼活动;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三、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
2、侦查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变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补充侦查期间。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第二节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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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的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与进行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现 3.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二、送达程序 (一)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应当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 负责人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 签名或盖章。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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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 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 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 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 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 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 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 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节 期间
《刑诉法》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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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 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 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诉法》第104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 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 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Criminal Procedural Law)一、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学习所必备的知识)《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与其它两大诉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刑法学知识,对我国的诉讼法体制有所了解。

三、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基本要求(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2学时)1、基本要求(1)理解与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同历史类型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了解与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

2、重点、难点重点:重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难点: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3、说明:(对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生学习及作业布置要求的具体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思考题(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3)刑事诉讼法的多种价值。

(4)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二) 刑事诉讼主体(3学时)1、基本要求理解与熟练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职权;理解与熟练掌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

2、重点、难点:重点: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难点:3、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法、模拟实践法思考题(1)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两分法: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 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辨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应性原则;一 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的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有罪 之前,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 如何对待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历史渊源: 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1764,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典;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约》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具体要求: 1、证明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配合侦查机关收 集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的义务,既不能强迫被告人陈 述自己有罪的事实,也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 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2、疑罪从无:控诉方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真实性,事实 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3、相关权利保障:反对强迫自证自罪的权利、权利告知 规则和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七、迅速及时原则
(一)内涵: 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二)目的: 1、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三)具体要求: 1、明确诉讼期间或办案期限; 2、简化诉讼程序; 3、加快诉讼节奏。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一)内涵: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 审判和科刑。 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范围更广、保护更严格) 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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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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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设定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对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来看,只有五种强制措施。因此,不 能任意扩大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如 果将异地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会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羁押过程就变成了 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利用没有拘留期间限制的漏 洞,变相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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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二)期间的起算和届满 期间的起算,是指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期间的届满, 是指期间应当到何时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 内。
第一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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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仅指法定期 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间
(四)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 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期间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期间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期间送达,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法院向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期间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基本送达方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期间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期间送达的法律规定1.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法院直接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2)留置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3)邮寄送达: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公告送达: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 送达期间(1)一般期间: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3)申请执行期间: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提出。

3. 送达地点(1)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送达至当事人的住所地。

(2)当事人营业地:当事人没有住所地的,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送达至当事人的营业地。

(3)诉讼代理人住所地: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送达至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

4. 送达回证(1)送达回证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已经收到。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的,视为送达。

(3)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接收的,视为送达。

三、期间送达的特殊规定1.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1)公告送达: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委托送达: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2. 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1)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公正、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学说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核心观点:刑事诉讼程序只是用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 的工具和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
现某一目的的必要或充分的手段,那么它就有价值。
第二个层面:内在价值(目的价值)。某一事物自身所拥有的独
立的内在优秀品质。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既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在具 体实施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 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刑事诉讼外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的实施 在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 效的价值标准。
日本刑事诉讼目的论
三足鼎立 (1)实体真实论: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
查明实体真实,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 (2)实体真实、正当程序并重论; (3)正当程序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只有
一个,即确保刑事诉讼法得到公正的实施,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 障。
宋英辉:《刑事诉讼法目的论》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惩罚犯 罪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不宜 确立某一方面的绝对优越地位 ,但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应 当适当强调加强人权保障。
最低限度公正标准
(5)程序自治原则
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审判程序在产生裁 判结果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用。
要求: 1、裁决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产 生与审判开始之前或审判正在进行过程中; 2、裁决须建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而不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之 外所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上; 3、法官的裁判需以各方程序参与者在庭审过程中所提出的 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而不能任意地将一方或多方 参与者的观点和论据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2020年法考——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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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本章学习内容】 此部分集中介绍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一些时间方面要求以及送达文书
的不同方式。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非常简单,主要考察数字记忆;但切忌把一堆时间罗列到一处死记硬背,如此更容
易混乱,白花大量时间。应跟随不同的知识点结合记忆,相关时间可以比对记忆。 【本章学习要求】 (1)熟悉时间计算方法 (2)区分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不计入、期间恢复 (3)厘清不同的送达方式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
讼活动的时间
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 行指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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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期间
期日
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 随之确定
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 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 束
5.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 除 6.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不以投入邮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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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概念
重新计算 适用情形
指由于发Th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重新发Th情况之 时起计算期间 【BT法考.应试技巧】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的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 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刑诉简答及论述题

刑诉简答及论述题

第十二章期间和送达1.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

2.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分为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期限.一审期限和二审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1个半月;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以二次为限;一审.二审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重大的取证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检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已被羁押的,人法应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无论自诉或公诉,如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法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被害人或被起诉人如果不服,可向人检申诉,其期限未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以内。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算起。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P214,第一,期间具有连续性,期日没有连续性;第二期日是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共同诉讼行为,期间是单方面的;第三,期间一般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期日由司法机关指定的。

3.期间的意义P2144.期间的重新计算有4种情形5.送达:司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第十三章。

立案1.立案:指公安人检和人法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立案阶段和立案决定的联系P2213.立案阶段的任务: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分子的自首的材料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作出是否立案侦查或立案审判的决定。

4.立案的意义: 有利于司法机关即使揭露和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搞好司法统计,分析各个时期的犯罪情况,正确指导实际工作,也有重要意义.总之,立案作为一个诉讼阶段,能在诉讼中起到过滤的作用,将那些不应被追求刑事责任的人从诉讼范围内排除出去,从而使司法机关能集中力量同犯罪作斗争,更有效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总论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

答:各国宪法中都规定了大量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条款。

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的23项基本权利中,有12项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

德国宪法第1条至第19条都是关于刑事诉讼的条文。

我国宪法若干条文也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有的条文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字不差。

可见,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宪法的适用法。

这是因为:第一,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法,而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权和公民个人的权利直接发生了对话。

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两项最基本的权利,这两项权利也是其他一切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法治国家中,如果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地要成为宪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一致,都是在于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

再强大的个人,与国家权力相比,也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宪法通过权力的分立和制度的制约,保护公民免受来自于国家的权力的侵犯。

而刑事诉讼中,个人相对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各方主体权利(力)、义务的配置和各种程序性规定,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司法权的滥用。

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法。

评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很多老师都讨论过的。

本题依据是汪建成老师的《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

一文。

试述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

【如何看待检察官的诉讼地位。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国家的宪法和各项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职能。

因此,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地位。

检察机关所担负的这种职能是其控诉职能得以产生的主要根据。

因为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追诉活动,旨在通过使犯罪者受到惩处,维护刑事实体法的尊严和权威。

检察机关尽管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地位,但它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所担当的诉讼角色却只有一个——公诉人,并以此为基点对法庭审判进行监督和制约。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13、人民陪审员制度 14、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 原则 15、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 16、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 责任原则。 17、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 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行政机关、侦查机关 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公安机关的职权 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第七讲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和书证 物证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客观性强、容易查实、应用广泛。 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与物证的区别
第六讲 辩护 第一节 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概念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2名辩护 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 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护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陪审员 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一、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 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 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 争。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法总论重点

刑事诉讼法总论重点

第一编总论1.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4.控审分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5.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宪法。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部门。

8.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9.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包括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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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总论
期间与送达
L/O/G/O
一、期间
(一)概念: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期 间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称作法定期间。 (二)种类: (三)计算方式: 1、以时为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法定期间以内。 2、以日为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法定期间以内。 3、以月为计算单位的,半个月以 15 天为计算,整月的 有两个计算方法:前一个月的某一日,到后一个月的 同一日为一个整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 日,到后一个 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整月。
一、期间
4、期间届满之日,赶上法定节假日的要顺延到节假日之 后的第一的工作日为期间届满之日。但是,如果期间 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不准顺延, 要如期结束应当结束的诉讼行为。 5、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时间。 6、重新计算期限的: A.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①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 ② 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之日起计算; B.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 ③ 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 ④ 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 ⑤ 发回重审的,重新计算。
Hale Waihona Puke 一、期间7、精神病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也不计入侦查羁 押期限,而其他鉴定计入; 8、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四)期间恢复的条件: 1、申请主体:当事人 2、原因:有正当理由,如由于不可抗拒 3、时间:必须在障碍消除后 5 天之内 4、处理:法院审查,作出裁定
二、送达
(一)送达与送达回证 (二)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 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 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他的见证人 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其住处,在送达证上注 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 已经送达。 3、委托送达。指直接通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当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服刑人员、 劳动教养人员时,可以通过有关单位转交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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