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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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表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
(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
(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验收判定结果
(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联网情况表”、“比对监测情况表”、“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验收表”“环保审批表”六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由国控企业填写。
2、“联网情况”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填写。
3、“现场比对”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4、“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环保审批”由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责任环保部门审批。
6、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