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2〕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结合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具体要求,强化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安徽实际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突出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

在全科医生培养上,坚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重点突出实践能力,确保培养质量;在全科医生使用上,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逐步实行家庭医生制度,落实服务责任,健全激励机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科医生(含中医)数量争取达到1.2万人以上,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合格的全
科医生,初步建立起家庭医生制度,探索按契约人数付费和“全科医生首诊制”。

到2020年,全科医生(含中医)数量达到2万人左右,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二、推进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建设
(四)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

将全科医生培养模式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

在过渡期内,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以政府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定向培养为主,社会化招生为辅,并逐步转为以社会化招生为主的模式。

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的指导下进行管理。

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牵头制定。

(五)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推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

(六)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

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
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同等待遇,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

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内聘用人员,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七)改革和完善临床医学高等教育。

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组织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教育试点工作,使研究生招生与规范化培训招录相结合,研究生培养与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与全科医师准入相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八)强化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

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

严格考核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九)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

省卫生厅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科医生基本信息平台,加强全科医生培养、使用、需求的管理,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县(市、
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要加强衔接,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

(十)加强全科医学学科建设。

高等医学院校要以基层卫生需求为导向,优化专业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

医学类专业必须开设全科医学有关的必修课程。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应设置全科医学科,安排专职人员从事全科医学培训带教全科医疗服务工作。

加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队伍培养。

(十一)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

根据全省全科医生培养需求,构建有一定数量全科医生培训基地构成的全科医生实训网络。

省发展改革、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承担培训任务情况,对现有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重新认证,进一步优化资源、规范布局。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依托高等医学院校加强省、市二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

政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市、县财政对本地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

三、多举措缓解现阶段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十二)积极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

“十二五”期间安排3000名左右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助理)医师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

转岗培训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

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
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三)强化定向培养和新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全科技能培训。

我省承担为农村定向免费培养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本科生任务的高校,应适当增加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的实习时间。

农村定向免费培养本科生原则上要进行为期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培养期间享受签约单位编内聘用人员同等待遇,注册为全科医师的,应在签约单位服务规定的年限。

农村定向培养专科生主要针对我省经济相对较差县区,专科毕业生须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并在乡镇卫生院服务规定年限。

2011年起,凡我省统一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本、专科毕业生,须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经过1—2年上岗前的全科岗位培训,按规范化培训要求确定相应培训内容,取得执业(助理)资格,并经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后上岗;新招聘的执业医师聘用单位应优先安排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十四)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

继续推进我省农村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扩大招生规模,拓展学科专业。

我省农村乡镇(不含城关镇)、村卫生室,年龄在45岁以下,具备参加相应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农村在岗人员,在承担培养任务学校学习期满,经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统一监制,注明“农村”字样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在招生计划额度内,省财政对学习期满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鼓励基层在岗临床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者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五)做好各类全科医生培养模式之间的衔接。

城市社区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2008年以后毕业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必须经过规范化培训,才能完成全科医生再注册。

对于已参加转岗培训、全科医生骨干培训和新进人员全科岗位培训并注册为全科(助理)医师执业的人员,凡符合规范化培训条件者,按照补缺补差原则,组织进行培训。

(十六)鼓励城市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

继续实施城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双千工程”项目,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和双向交流机制,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

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

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改革完善全科医生执业模式
(十七)鼓励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

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

全科医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

鼓励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

按国家有关政策,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十八)有序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通过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方式建立相
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将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

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

2012年,在已经开展全科医生团队服务、实行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等有条件地区开展建立契约服务关系的家庭医生制度试点工作,2013年以后逐步推开。

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推进,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

(十九)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普
遍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健全双向转诊工作规范和制度。

各市应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要求,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二十)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

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加快构建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二十一)规范全科医生服务费用的收取。

一是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

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对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

二是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

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
可按医保规定支付。

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二)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

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绩效工资分配总额中设立全科医生津贴,向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全科医生倾斜。

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三)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补助政策。

对到贫困县政府举办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参照国家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给予补助。

对在人口稀少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市、县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给予倾斜。

(二十四)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

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副高级执业医师以上或经过社会化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培养的全科医生(含省外培养)到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经过规范化培养并注册为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

要将签约居民
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具体职称评审办法,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乡联动管理试点。

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六、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政府法制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措施,通力协作,全力推进。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并对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财政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培养全科医生予以支持。

(二十六)建立完善全科医生政策制度体系。

省卫生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责权利,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关制度,强化政策衔接,形成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

(二十七)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

加强省相关行业协(学)会的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
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实施全科医生制度营造良好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