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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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范文

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于xx年10月13日全文公布的法律法规。并于xx年12月26日 * 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xx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则。为维护 * 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征信机构在 * 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

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 * 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其他信息。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 * 。扰乱 * 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机构设立。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经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由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征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征信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及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经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应接受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征信机构应及时将批准情况报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具备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设立征信机构。申请人应当

向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征信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等;章程草案;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

股份;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运营资金。业务范围。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住所等;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

信用信息数据库。技术措施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6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 * 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撤销或被吊销

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或曾经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在其他征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期间有故意出具虚假评估咨询报告等法律文件行为的;信用报告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征信机构解散的。应当经 *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一般规则。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

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除下列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

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可以不经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所使用或提供的信息不得包含个人姓名。公民 * 号码。手机号码。住宅电话。企业名称。住址及其他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征信机构不得

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征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确保及时更新:信息处理操作的目的。收集信息类别及用途;信息的收集规范和披露时限;信息披露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种类;获得信用报告。

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的方式及收费标准;异议处理程序;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的。还应当公开其信用分数或等级的划分及含义。评分和评级程序。方法等事项。

信用评级。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按照科学。

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和透明地开展评级活动。征信机构不得以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方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建立下列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征信机构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资产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级公正性的。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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