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触电伤亡事故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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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过错 的形态 和大小影 响到 加害人 责任 减轻 的程度 。
( 3 ) 该 原则 的结果 是减 轻加 害人 的赔偿责 任 。 2 触 电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归 责 原 则
侵 权 行 为 的 归 责 原 则 ,是 指 根 据 一 定 的 标 准 确 认
应 依 公 平 原 则 减 轻 加 害 人 责 任 。但 在 无 过 错 责 任 下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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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处 理 触 电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事 故 时 .法 院 在 法 律 适 用 、 归责原 则 、 赔 偿 标 准 等 方 面 存 在 较 大 的 差 异 。 比 如
原 则 确 定 双 方 责 任 承 担 比例 。
( 2) 无过 错责 任下 的过失相 抵原 则 。 《 民法通则 》 第 一百零 六条第 三款 规定 : “ 没 有 过 错 , 但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承担 民事责任 的 , 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 。 ” 根据 以上规 定 , 在 无 过 错 责 任 中适 用 过 失 相 抵 包 括 两 个 要 件 :一 是 受
过 失 相 抵 原 则 。指 在 加 害 人 依 法 应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前 提 下 ,如 果 受 害 人 对 于 损 害 事 实 的 发 生 或 扩
在导 线上 的风 筝时 , 触碰 2 2 0 V 带 电 导 线 被 电 伤 。因 为
2 2 0 V为非 高压 电 ,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供 电 企 业 未 在
法通 则 》 与《 侵 权 责 任法 》 相关 原 则 , 1 k V 以 下 的 非 高
压 电对他 人造成 损害 的应该 承担 过错责 任 。
3 过 失 相 抵 原 则 法 理 分 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事 故 的 归 责 原 则 ,谈 谈 触 电 伤 亡 事 故 中 的 过 失 相 抵 原
则 在事故 处理 中的应用 。
件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一条 的 规定 , 电压 在 1 k V 及 以 上等 级 的为高压 电 , 1 k V 以 下 的 为 非 高 压 电 。根 据 《 民
同 为 在 高 压 线 下 钓 鱼 被 电 击 伤 ,有 的 法 院判 决 供 电企
业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有 的法 院 判 决 供 电 企 业 承 担 次 要 责 任 。 有 的 法 院判 决 供 电 企 业 不 承 担 责 任 。 笔 者 结 合 触 电
法》 ( 以下 简 称《 侵权 责任 法 》 ) 第 七 条规 定 : “ 行 为 人 损
害 他人 民事权 益 , 不 论行 为人有 无过 错 ,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承 担侵权 责任 的 , 依 照其规 定 。” 此 即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法 律定 义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通 则 》 ( 以 下 简 称
( 2 ) 受 害人对 损 害事实 的发 生或扩 大有过 错 。 该过
错 致 使 受 害 人 的 行 为 成 为 损 害 事 实 发 生 或 扩 大 的 原
害人 有重大 过失 , 二是加 害人 没有 过错 。 因受 害 人 重 大
过失 , 未能避 免 损 害发生 , 增加 了加 害人 额外 负 担 , 故
大 也有过 错 , 则 可 以减轻 加害人 的赔偿 责任 。 过 失 相 抵
原 则有 以下 几个特 征 :
用 电设备 上悬 挂安全 警示标 志 , 有一定 的过失 。 贾 某 作
为 完 全 行 为 能 力 人 , 可 以 完 全 意 识 到 自 己 行 为 的 危 险
( 1 )该 原 则 的 前 提 是 加 害 人 依 法 应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用过 失相抵 原则 , 需 注 意 以下 两 点 。 第 一 ,受 害 人 虽 有 重 大 过 失 ,但 加 害 人 也 有 过 错
时 , 不 得适 用 。 因 为 无 过 错 归 责 的 根 本 精 神 就 是 加 重 加
和 追 究 侵 权 行 为 人 的 民事 责 任 ,它 所 解 决 的 是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的 基 础 问 题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了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和过错 责任 原则 的归责 原则 。 ( 1 ) 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侵 权 责 任
性 , 有重 大过失 。 所 以贾 某 的损 害 赔 偿 应 按 照 过 失 相 抵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电 伤亡事故中
( 7 2 2 3 0 0 ) 陕 西省 太白县供 电 分公 司 王 文 哲
责任 , 该 责 任具有 可相抵 性 , 即损 害赔偿 责任 。损 害赔
偿责 任指 “ 当事 人 一 方 因侵 权 行 为 或 不 履 行 债 务 而 对 他 方 造 成 损 害 时应 承 担 的补 偿 对 方 损 失 的 民 事 责 任 ” 。 此 既 可 以是 侵 权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又 可 以是 违 约 责 任 的 承担方 式 。
l 过 失 相 抵 原 则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 1 ) 过错 责 任下 的过失相 抵原 则 。 《 侵权 责任 法》 第
二 十六 条规 定 : “ 被侵 权人 对 损 害 的发 生也 有过 错 的 . 可 以 减 轻 侵 权 人 的责 任 。 ” 例如 , 贾 某 在 攀 爬 电杆 取 缠
害人 的责任 , 加 害人不 论有无 过错 均应承 担责 任 。 在 适 用 无 过 错 归 责 原 则 时 , 因 受 害 人 重 大 过 失 而 减 轻 加 害 人 责 任 的前 提 , 必须是 加 害人实 质上无过 错 , 加 害 人 必 须 证 明 其 无 过 错 以及 受 害 人 存 在 重 大 过 失 。 例如 , 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