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省某县高考群体舞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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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舞弊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07年我省某县高考群体舞弊案
2007年高考前夕,为了让孩子高考考出好成绩,我省某县几名考生父母望子成龙,精心谋划,明确分工,聘请“枪手”、采购先进通讯设备及高考试题和答案,密谋作弊。
该县某乡镇干部王某与同事方某都在为自己孩子高考的事情头疼,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子女成绩不是很理想。6月1日晚,王某、方某分别约上今年孩子也参加高考的施某、任某和同事谢某某等,聚在一起商量作弊办法。经过3个多小时的商量,王某等人决定先购买一批手机、无线耳塞、线圈等作弊工具,相关费用由各考生家长按份承担。按照预定的计划,王某先后购买了一批手机、无线耳塞、线圈等作弊工具;谢某某在浙江某大学物色到支某等6名在校大学生,在高考前两天亲自把他们接到县城,把他们安置在县城一宾馆内;这宾馆不但是枪手们住宿的地方,同时也被作为作弊场所,王某等人给这些房间配置了两台复印机、传真机;当时负责购买试题的施某则经过多方联系找到卖家林某。
6月7日上午开考后,施某向林某购得语文高考试题及部分答案,通过“枪手”解答后,将答案复印给几位考生家长,再由考生家长通过手机将答案传给考场内的考生,考生则通过事先携带进考场的无线耳塞、线圈等作弊工具获取答案。
与此同时,该县商人黄某、章某、施某等也购置了一批作弊工具,专门物色了数名老师进行答题,并以同样方式进行作弊。
正当作弊三方自以为神不知鬼不晓紧密分工合作时,6月8日下午3时许,参加安全保卫的公安民警通过无线电检测车检测到考场周围一些不明信号。民警顺着信号源头,找到了施某等人作弊地点,一举查获相关作弊人员12人和大量的手机、无线耳塞、复印机等作弊工具。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仔细排查摸底,一个组织严密、分工精细、作弊工具多样、作弊手段先进的高考作弊团伙由此浮上水面。
案发后,作弊各方都懊悔不已,纷纷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作为考生家长的王某曾在法庭上这样说:“孩子是家长全部的希望,高考又是孩子一生中最关键的一步,为了孩子家长甘冒风险,以侥幸的心理、不法的手段,企图在关键时刻‘帮’孩子一把,没想到这一‘帮’不但害了孩子,也害了自己。”
警示: 1、参与违规舞弊的15名考生均以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处理决定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2、有多名已被录取的学生被取消录取资格;3、2008年3月31日,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谢某、王某、方某等帮助作弊的考生家长和老师8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不等。
2008年我省某县级市高考群体舞弊案
2008年浙江某县级市共有6741名学生参加高考,设了5个考点和1个备用考点。高考期间通过无线电监控截获作弊信号,现场抓获了9名涉嫌作弊的考生和他们的21名涉案亲属,抓到3名涉嫌提供“试卷答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案发考点均是该市一中和二中。
6月7日至8日高考期间,无线电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乘坐装有球形雷达接收器的无线电监控车在所辖的各个县市巡查。7日上午10点55分,语文考试时检测车在考点之一该市第一中学附近,发现可疑的无线电频率,警方随后在学校附近的一家咖啡馆里抓获了一伙嫌疑人;当天下午,以及第二天下午,警方又分别在该市第二中学附近,分别抓获了两批嫌疑人。当场依法传唤了21名场外涉案人员,并扣押了手机21只、对讲机6台、电脑6台。经查,这21人分别是两考点9名考生的亲属。根据他们的供述,之前这些考生已在耳内放入无线电信号接收器,他们发送信号是为了向考生提供作弊信息。
事件发生后,该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设区市政府、省教育厅、公安局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来到该市,指导案件调查工作。6月14日,涉嫌提供“答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安部门的全力侦查下被刑事拘留,查实这3名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通过QQ买到了所谓的“高考试题答案”,然后在该市进行转卖。对于此次的高考作弊者,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处罚。对其他的涉案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制裁。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进行党纪和行政处罚。
在这次高考舞弊案中,涉嫌泄密的高考科目分别为语文、数学和英语。省考试院专家对这些“答案”进行了鉴定,结果是,考生购买的“语文答案”为今年全国统考答案,而“数学和英语答案”,既非全国统考答案,也非浙江省单独命题的高考答案,根本就不知道这些是哪里的答案。
警示: 1、涉嫌提供“高考试题答案”的吕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于考后第六天即6月14日被永康警方刑事拘留。 2、涉嫌购买答案的18名考生以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处理决定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3、有多名已被录取的学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取消所有考试科目成绩
高考期间,我省查获多起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案例,其中部分考生带有作弊动机,案发时手机上有答案信息,也有部分考生是属于无意携带的,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只要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如果考试期间手机开机、铃声响或振动等,均被认定为使用手机的行为,视为考试作弊,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处理决定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2008年高考结束后,省考试院收到宁波考生叶××在考试中受到违规处理的申诉材料,考生在材料中陈述“在参加英语科考试时,因为赶到考场较为急迫,手机放于衣袋中忘记取出。考试时,我的任课老师有事找我,导致我衣袋中的手机振动。发现后立即主动上交监考老师。”“我在手机发生振动时并未接听,也没有遮遮掩掩,而是立即主动向老师报告,承认错误,接受监考老师的处理。”“我对此次收到的《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表示不服,申请复议,希望有关教育部门更改处理决定,由‘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变更为‘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将‘考试作弊’变更为‘考试违纪’,将我的作弊相关信息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删除”。
收到申诉材料后,省考试院相关部门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察看了考生的违规情况记录表和有关的资料,认定考生的违规事实是明确的:一、考生已经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二、考试过程中手机振动,且有来电显示。为了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参加考试的考生,为了让申述的考生能够心服口服,省考试院特意就“考试过程中考生手机开机状态是否认定为使用通讯设备”向教育部考试中心做了请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复函(教试中心函[2008]79号),答复如下:“考生进入考场后,未按照规定将通讯设备放在指定地点,而将其随身携带或者将其装在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在该通讯设备处于开启状态下,无论考生是否接听,均视为使用通讯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进行认定和处理”。即认定考生考试作弊,对叶××的违规处理决定正确无误。
警示: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以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处理决定记录、保存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案例四:
湖南耒阳高考舞弊4人被刑拘2人被记大过
2008年6月8日16时40分,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巡视暗访组利用电子监测车,在耒阳市一中考点附近静园宾馆725、727房现场抓获了涉嫌作弊的伍桥、唐晓明等人。该事件引起了耒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即成立了由耒阳市纪委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