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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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世恩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智商高、阅历深、经验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因其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导致该类案件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从办案实践看,贪污贿赂案件证据锁链是否形成,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讯问笔录的质量高低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把握好每一个细节,制作出程序合法、能反映客观事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讯问笔录,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一、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常见的问题

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所做的记录,它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尾部制作中常见的问题

讯问笔录的首部、尾部比较程序化,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和记录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关告知事项、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等。主要体现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笔录制作方式是否合法。这两部分的制作看似简单,其实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1、讯问时间不详细。笔录中通常是只填写了讯问的日期,没有具体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或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注明结束时间。有时不能确定是犯罪嫌疑人先交代罪行,还是其他涉案人员先证实其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左右为难。

2、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填写的讯问地点与实际讯问地点不符,或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讯问地点为非办案点所在的宾馆、茶房等。

3、讯问和制作主体不合法。比较常见也不易被外人发现的问题是由两名书

记员讯问并制作笔录。

4、讯问告知事项过于简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犯罪嫌疑人容易借“告知不明”为由否认知晓相关诉讼权利,进而辩称侦查人员剥夺了自己申请回避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否定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同时,到案情况记录不明,有时也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

5、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不规范,捺印不清晰、不完全。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以后翻供埋下伏笔,故意在关键的修改处不捺印,或故意不逐页签名捺印,或故意写上“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基本一样”,或故意将自己的名字、被讯问时间写错,以示自己被连番审讯,头脑不清醒,是在“特殊”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供述内容不真实。

(二)正文部分制作中常见的问题

正文是从正式讯问开始至讯问结束的部分,它是整份笔录的核心,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罪重罪轻等的主要依据。这部分笔录易出现以下问题:

1、审讯提问用语不合法、不规范。有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在开始讯问时,没有给犯罪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的机会;有的笔录提问“开门见山”:“你是不是收受了XX送的钱?”“收了10万还是5万?”等,存在指供、诱供嫌疑,难以被采信。

2、记录与审讯分离,讯问笔录没有体现审讯全过程。讯问笔录制作过程实际上是讯问双方对抗博弈,共同逐步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贪污贿赂案件因主体特殊,对抗博弈更为激烈。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都要经历狡辩抗拒、犹豫观望、逐步交待三个阶段。而绝大多数讯问笔录只有第三阶段的内容,前两个阶段内容很少,甚至根本不涉及,没有记录针对犯罪嫌疑人狡辩时运用的追问反问、出示证据、政策法律教育等审讯策略,未能充分体现犯罪嫌疑人狡辩的虚伪性和主观恶性。

3、对犯罪行为记叙不清,讯问笔录层次混乱。有的讯问笔录对涉案事实的

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记录不全、不清;有的没有严格遵循犯罪嫌疑人为第一人叙事法,超出犯罪嫌疑人亲历所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记录;有的叙述方法混乱,杂乱无章,层次不清。

4、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讯问和记录,未抓住关键,记录重点不突出。有的侦查人员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构成认识不清,讯问和记录不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随意问到哪里就记到哪里,像记流水账,根本不在乎所记的内容是否与案件的犯罪事实有关;有的侦查人员虽然认识到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记录,但没有把握住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没能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关键环节进行讯问和记录,通篇泛泛而谈,重点不突出。

5、对讯问笔录中的“粗”与“细”处理不当。有的讯问笔录就像写总结,只记叙了事件的梗概,缺乏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关键环节的细节。如在记录受贿时,只记录“我收了X万”,忽略了送和收的行为细节,也没有记清包装、面额等;如在记录收受财物时,只记录了“我收了XX烟(酒)”,没有记明品牌、型号、价格等。有的讯问笔录没有把握好“客观性”的尺度,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部分处理“过细”。如在问及收受贿赂时间时,错误地认为一定要问到具体哪一天才算把握住了细节,在犯罪嫌疑人记不清时仍强行把时间具体化,造成了证据间的矛盾,增加了不必要的调查取证,也给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留下借口。

6、刻意回避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未堵死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退路。有的侦查人员把讯问笔录等同于有罪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置之不理或一笔带过,片面记录其有罪供述或者不利供述,认为只要讯问笔录不记载就视为“没有辩解”;有的侦查人员对侦查前期未提出辩解的犯罪嫌疑人防范不足,对其可能出现的翻供理由预计不充分,未做到未雨绸缪堵死翻供退路。这些做法干扰侦查思路,影响取证方向,给案件处理留下巨大的隐患,往往使案件侦查前期看起来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四平八稳,到侦查后期如犯罪嫌疑人翻供、狡辩,案件就漏洞百出,难以定性处理。

7、笔录中犯罪嫌疑人个性语言不鲜明。有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业术语或“土话”、“黑话”没有记录,或记录后没有通过提问方式让其予以解释,而是用自己的语言习惯和口气组织记录,甚至不乏法言法语,语言加工痕迹较重,未能准确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和个性语言特色。日后在庭上质证时,犯罪嫌疑人极易否认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并可能以“根据我的文化水平,我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等理由翻供。

8、讯问笔录缺乏与相关证据间的印证。有的讯问笔录没有注意前后的连续性,对多次讯问笔录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合理消除;有的讯问笔录没有与其它相关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印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了借口,使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有机可乘。如犯罪嫌疑人先交代赃款以甲名义存入银行,后借给乙,后期查找到存款书证后却没有交给犯罪嫌疑人辨认、说明,也没有找甲、乙核实,证据锁链存在缺陷,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在赃款的去向、用途上狡辩(如辩称上缴、用于公务等),否定自己的非法占有故意。

9、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符。讯问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能充分体现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合法和讯问内容客观真实。目前,在同步录音录像时制作的讯问笔录,存在“犯罪嫌疑人说得多,笔录记得少”或“犯罪嫌疑人说得少,笔录却长篇大论”的情况,有的还出现语言表达意思上的分歧,造成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录音录像反映的内容差别很大,有时甚至截然相反,使讯问笔录真实性受到质疑。

10、照抄或复制以前讯问笔录,导致讯问笔录前后多次雷同。有些侦查人员在案件突破,犯罪嫌疑人认罪时不趁热打铁,未从多角度、多侧面对犯罪事实进行详细讯问,而只图省事,手抄以前的讯问笔录,或将以前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以复制、粘贴的方式制作。有时仅仅更改一下提问顺序,修改的地方极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大段大段的雷同,甚至连错别字、错的标点符号都相同,使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很大质疑。犯罪嫌疑人往往以“他们事先就写好了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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