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从法律角度理解行政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二、行政案件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行政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案件。
2. 特点(1)主体特定:行政案件的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如政府、政府部门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对象,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法律关系复杂: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行政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
(3)争议焦点明确: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方面。
(4)程序性: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审理、判决等。
三、行政案件的分类1.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2. 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依法赋予其某种权利、资格或者许可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案件。
如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等。
3. 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4. 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要求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案件。
四、行政案件的处理原则1. 法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合法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不得违法。
(3)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理,不得滥用职权。
2. 实践原则(1)公开原则:行政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
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肖才阳;万祖俊;陈荣章【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3(000)008【总页数】3页(P24-26)【作者】肖才阳;万祖俊;陈荣章【作者单位】湖北省公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公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公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正文语种】中文在质监行政执法中,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如何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案件的处罚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如果认定出错,将会导致执法违法的情况发生,甚至行政败诉。
在认定行政相对人时,如何正确界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笔者结合执法实践,作如下分析与探讨。
公民(自然人)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同时使用了“自然人”和“公民”两个概念。
实际上,“自然人”和“公民”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涵上都是不同的。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而自然人,则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在中国境内,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则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可见,“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
在《民法通则》中将“公民”与“自然人”是并用的。
该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可解释为在我国现行民法上,这两个概念是通用的。
但是,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的第二条中,则只使用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的提法。
(一)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
这里所说的“户”既包括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从事工商劳动经营的家庭。
个体工商户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后便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在其业务经营活动范围内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一、引言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准确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有助于明确其法律地位,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进行详细讨论。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可以被划分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个人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1. 自然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个人的主体性质主要考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要素。
2. 未成年人的认定对于未成年人行政相对人的认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需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转变的认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时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可能会发生转变,如个人转为法人或法人解散等。
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转变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
五、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1. 事业单位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的事业单位,其主体性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为服务社会、公益性活动为主的法人。
2. 社会团体对于社会团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情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由自愿结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
3. 其他组织形式对于其他组织形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其主体性质。
卫生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研究
行 政法 律来 说并 没有哪 一个 法律法 规规定 过 个体工
事业单 位和社会 团体法 人 ( 又称为非企业 法人 ) 。
企业 法人是 指 以营 利 为 目的 、 独立 从 事 商 品生 产 和
商户是单位还是个人 , 因此依据法理学基本原理 , 我 们就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来进行解释 , 或者依据有权 解释机关的解 释进行认 定。《 民法通则》 作为全 国 人大制定 的法律其和《 行政处罚法》 处于 同一位阶
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和 其他法律的规定 , 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 我
企业 法人 、 集体所 有 制企业 法人 、 营企业 法人 以及 私
法律, 因此 《 民法通则》 的规定 当然适用 于行 政执 法。依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 , 我们应 当认定个体工 商户的主体性质是公民或个人。
制 自己的行为 , 此时应当如何对待?通常法学界将 醉酒的行为称之为 自陷行为, 也就是说行 为人在能
够控制 自己行为时放任 自己醉酒状态的发生 , 以 可
认定为是一种事前故意。对于不能辨认和控制 自己
查批准 , 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方可向有关部 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 二十四条规定 : 任何单位或 ” “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规
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对违反规定 的行为有权举 “
公 民是指 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的 自然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和第 二
十六条 的规定 , 所谓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的 自然人是 指年满 l 周岁 , 4 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 自己行为的自 然人。对于未满 1 4周岁的人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 摘 ( 兰州市卫 生局卫生 监督所 , 甘肃 兰州 7 03 ) 3 0 0 要: 卫生行政相对人 主体性质 的正确认定对卫生行政 执法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和法 律意义 , 同时也 是保 证卫生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主体性质将会影响到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受到的法律保护和责任,因此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是行政处罚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围绕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展开讨论。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概念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指的是行政相对人所属的法律主体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自然人:指的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法人:指的是设立依法并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3.其他组织: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拥有一定物质基础和以实际控制为依据的组织。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的不同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和责任也是不同的。
因此,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是行政处罚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方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适用法律。
那么,如何正确确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呢?1.实质管辖权原则实质管辖权原则是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的重要原则之一。
该原则强调的是以实际控制为依据,依据实际控制的对象来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由一个人实际控制,虽然该公司已经注册为法人,但该公司实际上是由一个人掌控的,那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该公司应当被认定为自然人,而不是法人。
2.注册登记原则注册登记原则是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该原则强调的是依据官方登记的事实来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
例如,如果一个社会团体已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法人,那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该社会团体应当被认定为法人。
3.根据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与意义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与意义作者:曾世豪吴秋华王利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6期摘要:通过阐述管理相对人种类只有法定的三种:个人、组织与法人,列举在卫生行政处罚实务中面临的各种特殊当事人,明确正确确定当事人的积极意义,同时提醒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规避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关键词:管理相对人确定当事人积极意义规避责任行政处罚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对象是相对方、前提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性质是制裁性行政行为。
从《行政处罚法》理论上讲,“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于行政法体系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缺乏明确的概念归属,造成一些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被处罚主体即当事人确认的错位,并由此可能会对案件处理的程序合法性和量罚公正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严重的会产生错案仍至诉讼中的败诉。
为了让当事人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号入座,根据相应的法律依据,比照适用民法体系的若干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对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确认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
1.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种类个人、组织与法人统称为管理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相对方。
相对人的特征: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与行政主体具有特定权利义务;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多种形式(管理、合作、求助、委托、监督等)。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参政权、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权、受保护权、受益权、受公平对待权、获赔权等。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对行政主体行使有关权力有维护、配合、服从的义务。
管理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通常称之为当事人。
1.1个人先看《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浅谈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浅谈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行政相对人是指政府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权力的直接对象,是行政行为的被动承受者,是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
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是非常重要的。
一、行政相对人的确认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主要是指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范畴。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按照主体的性质可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分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行为对象等。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要根据具体的行政法律规定进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合法权益人和介入人,而行政行为对象则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以及其他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合法权益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判定行政相对人的判定主要是指判断行政法律规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形下,该主体是否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判定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和行政法律效果的产生,是要根据具体的行政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
行政相对人的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在行政行为的对象中,如果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某个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该主体就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可以认定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行政行为的对象是某些集体或某些行为,那么涉及到该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主体也可以被认定为行政相对人。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认定还将涉及到行政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等。
在行政相对人的判定过程中,应该将主体的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避免将被动承受行政权力的主体误认为行政相对人或将实质上与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无关的主体误认为行政相对人。
总之,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
因此,行政机关和行政法律从业人员应该增强判断能力和法律素养,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维护法律秩序。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行政执法案件制作规范评查标准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违法行为在法定追溯期; (2)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 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者行为; (3)案卷中证据应当合法、有效; (4)案卷中证据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者行为的性质、情节、程 度和后果; (5)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6)证据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径应当合法。
评分方法: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不符合规 定的扣3分。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或者询问笔录。(1)一份笔录只询问 一名被询问人;(2)有询问和检查(勘验)的时间;(3)有询 问和检查(勘验)所在的具体地点;(4)有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 的基本情况;(5)笔录内容完整。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 ,注明或者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以及后果等;(6)有检查人员( 询问人员)、记录人员签名;(7)笔录有被检查人(见证人)或 者被调查询问人签名并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字样。如当事人拒绝 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8)调查 笔录之间,或调查笔录与其他法律文书之间事实描述一致;(9)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检查人员或 者被调查询问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评分方法: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任一项不符合)当事人的名称(姓名);(2)抽 样的时间、地点;(3)抽样取证的理由和依据;(4)取证物 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填写规范;(5)有执法人员签名和 执法证件号;(6)有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7)有当事人签 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 评查标准
目录
基本标准 调查取证阶段 送达执行阶段
立案阶段 审核决定阶段 案卷归档规范
【当前我市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市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我市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纲)一、当前我市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一)实体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
①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自行以分局的作出行政决定。
②超越职权。
作出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决定。
2、管理相对人确认不准。
3、违法事实不清楚。
4、性质认定不准。
①该行为是否违法;②违反的是那方面的法律;③其情节是轻还是重。
5、主要证据不足。
①认定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瑕疵,其证明力受到质疑。
②涉及假冒伪劣的产品,没有鉴定,只有询问笔录。
6、处罚卷的证据单一。
7、适用依据不准确。
①有的未引用法律、法规全称和载明具体条、款、项;②有的在拟处罚的告知中载明法律依据和处罚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不同;③有的法律依据适用不当。
8、决定的内容不当。
①有的罚了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对实体方面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理;②有的减轻处罚,没有载明减轻的理由;③只罚款,没有没收违法所得;④有的在拟处罚中告知罚款*****元,收缴应缴纳的某项费和基金后,在没有任何理由的请况下,不予处罚了。
⑤在行政许可方面,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了行政许可。
9、执行不力。
①有的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罚款收据只有3000元,就不了了之;②有的甚至卷中没有罚没款收据。
10、罚没物资处理不当。
①有的卷中没有体现罚没物资的处理;②有的没有依法处理。
(二)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1)内部程序方面:①举报登记缺失(占10%)。
②立案审批程序个别没有体现(占18%)。
③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缺少(占14%)。
④案件处理审批不规范(占33%)。
一是没有体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的审查情况,负责人只签名字;二是没有载明负责人经审查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三是拟处罚金额和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不一致,并且均没有案件处理审批表。
⑤个别缺少结案审批和报告程序(占9%)。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分支机构的认定
法人“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符 合《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 执照”这两个条件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 ,在行政处罚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为妥。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在这种情况 下,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 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 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 营者。从此定义上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 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进行 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是对于公民和自然人 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四节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 经营户。既然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中被放在了公民 和自然人这一章中进行规范和调整,那么可以肯定在民事 法律中个体工商户是一个公民性质。对于行政法律来说并 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过个体工商户是单位还是个人, 因此依据法理学基本原理,我们就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来进 行解释,或者依据有权解释机关的解释进行认定。《民法 通则》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和《行政处罚法》处于 同一位阶法律,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当然适用于行政 执法。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应当认定个体工商 户的主体性质是公民或个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第三讲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第一章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教材P34)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三者缺一不可)对概念的进一步阐释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不享有行政权的机关、单位、个人,除非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行政管理权外,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权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
只有那些符合法定条件,履行必要法定程序而成立的,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接受法定授权的组织才有对外名义权。
案例分析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
2000年8月20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
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100 元,并赔偿医药费45元。
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
张某不服,以为殴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分析要点: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区公安分局来承担。
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
行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政处罚的⽬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家的合法权益。
⾏政处罚的实施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进⾏规定的。
那么,⾏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呢?它的特征区别⼜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政处罚的主体,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政处罚。
⼀、⾏政处罚的主体《⾏政处罚法》规定,实施⾏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政机关具有⾏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政⾏为并成为适格被告。
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作⼈员;(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政处罚特征1.⾏政处罚是以对违法⾏为⼈的惩戒为⽬的,⽽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的。
这⼀点将它与⾏政强制执⾏区别开来。
⾏政强制执⾏的⽬的在于促使义务⼈履⾏义务。
2.⾏政处罚的适⽤主体是⾏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主体是⼈民法院。
⾏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的违法⾏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政处罚的适⽤对象是作为⾏政相对⽅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政⾏为。
这⼀点将它与⾏政处分区别开来。
⾏政处分只能适⽤于⾏政机关的⼯作⼈员或其他由⾏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员。
⾏政处罚与⾏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实施了违反⾏政法律规范的⾏为,⽽⾮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为。
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关于“⾏政处罚的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家看了以后能够更加了解⾏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1. 背景与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惩罚性制裁。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的认定是关键性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准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进而保障行政法律的公正适用。
2.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依据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可以根据以下依据进行:(1) 公司登记注册类型:公司登记注册时所填写的类型可以明确说明其性质,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 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不同,可以初步推断其性质。
例如,餐饮业、住宿业即为服务业,而医疗器械、化工等则属于生产制造业。
(3) 经营行为: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可以进一步确定其性质。
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则为房地产企业,而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则为商贸企业。
3.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的难点(1) 公司类型不准确:有些公司登记注册时选择类型不正确,导致其实际主体性质与登记注册类型不符。
(2) 经营范围不明确: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并不明确或经营多种业务,难以确定其主体性质。
(3) 经营行为不规范:一些企业存在灰色经营行为,如跨行业经营、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等,难以确定其主体性质。
4.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方法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1) 网上查询: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经营范围。
(2) 调取相关证照:可以通过调取行政相对人所持有的证照,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来确定其主体性质。
(3) 了解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活动:可以通过调查了解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活动,以确定其主体性质。
5.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案例分析(1) 某公司在其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为房地产企业,但实际上其主要经营范围是餐饮业。
按照其登记注册类型认定,为房地产企业,但实际上其经营活动属于服务业。
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如何认定
⾏政处罚主体的资格如何认定在⾏政处罚中,对与主体的资格是如何认定的,⼜会有怎样的程序需要执⾏,在认定之后⼜会⼜怎样的规定。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政处罚主体的资格如何认定”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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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狭义的⾏政处罚是指⾏政机关或其他⾏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给予⾏政制裁的具体⾏政⾏为。
⼴义的⾏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些⾏政⼈事处罚内容。
⼆、⾏政处罚主体的资格如何认定1、公民对于公民的认定,⽬前都不存在问题。
《⾏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为的⾃然⼈都具有⾏政责任能⼒,都可以成为⾏政处罚的主体。
⽽对未满14周岁的⼈和精神病⼈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政处罚。
2、个体⼯商户个体⼯商户是以其个⼈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进⾏定性处罚。
3、个⼈独资企业个⼈独资企业是⼀个⾃然⼈投资,财产为投资⼈个⼈所有,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其所有经营活动的结果都最后归结为⾃然⼈来承担。
因此在⾏政处罚中应当将个⼈独资企业也认定为公民或者个⼈性质进⾏处罚,⽽不应当将其定性为单位、法⼈或其他组织。
4、个⼈合伙企业个⼈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提供资⾦、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因此,在⾏政处罚中应当将个⼈合伙企业同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并定性为公民或个⼈性质。
5、企业法⼈分公司公司可以成⽴分公司。
设⽴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等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资格,但它还是有责任能⼒的,只是不象法⼈那样具有完全独⽴的责任能⼒,⽽只是具有相对独⽴的⼀般以法律规定或法⼈授权范围内的责任能⼒。
因此,具有营业执照、能够相对独⽴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可以成为⾏政处罚的责任对象,如其实施了⾏政违法责任,可以由其独⽴承当⾏为责任。
法律中案件性质(3篇)
第1篇一、案件性质的界定案件性质是指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问题。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案件性质:1. 法律关系:案件性质首先要明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即案件中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案件性质的基础,决定了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2.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案件性质需要明确法律事实,以便确定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规范。
3. 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法律疑问,如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等。
案件性质的界定有助于明确法律问题,为案件审理提供方向。
二、案件性质的分类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案件分为以下几类:1.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
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2.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如故意杀人、盗窃、诈骗等。
3. 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4. 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而提起的诉讼。
5. 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该行为的诉讼。
6. 仲裁案件:仲裁案件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案件。
三、具体案例分析以下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分析其案件性质: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性质:民事案件。
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财产关系纠纷。
2. 案例二: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性质: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基本法律要素(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行政案件中,法律要素是判断案件性质、处理案件纠纷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要素出发,探讨其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要素1.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
在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3)委托的组织:如行政机关委托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行政主体是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其行政行为是案件的核心。
2.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依法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要包括:(1)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
(2)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
3.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案件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种:(1)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2)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是判断行政案件是否成立的依据。
4.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行政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5.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行政案件中,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法律关系是行政案件的基本要素,是判断案件性质、处理案件纠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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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认定
•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合伙 企业是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营利 性组织,在诉讼中享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并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合伙企 业应作为其他组织看待,以合伙企业的核 准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在行政执 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与个人合伙的区分, 关键在于是否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认定
• 个人独资企业的认定 •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执法实践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的企业 名称为被处罚主体,同时注明负责人,而 不应该以投资人或负责人的公民姓名作为 当事人。
分支机构的认定
• 法人“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符 合《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 执照”这两个条件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 在行政处罚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为 妥。 •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在这种情况 下,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注意:对分支机构已申请工商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 其他相关许可证件,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时也 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不能以其他许可证 件的字号作为当事人,也不能以工商部门的预先核准名称 作为当事人。
其他组织的认定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 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法人的认定
•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①认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法人登记证》(法人登记文件)为依 据;②企业法人应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 以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内容 为依据。
几类特殊情形的违法主体认定
• 特殊形式的公民认定 • 个体工商户的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对未起字号的 当事人在处罚时以其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为 主体;对起字号的当事人处罚时以业主为 主体,同时注明字号,而不能以字号为当 事人。
个人合伙的认定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7条规 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应以个人合伙 的字号名称作为行政相对人,应该以共同 合伙人作为共同行政相对人,有2个列2个, 有3个列3个,合伙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如:系××县×× 美容店合伙人)。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 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 对于行政执法而言,不论是简易程序行政处罚还 是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 的认定都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案件的处理是否 正确、是否合法。如果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 定错误,就极有可能会导致执法违法的情况发生, 乃至行政败诉情况的出现。因此,行政相对人主 体性质的正确认定对于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和法律意义,同时也是保证行政执法公平性、 公正性、合理性的前提条件。
• 企业分立、合并后的认定。 • 《民诉意见》第50条及第51条的规定,①实施违法行 为的企业合并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作为当事人;②实施违 法行为的企业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作为共同当事人。 • 企业撤销或者注销后的认定。 • 1、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后因破产等原因撤销的,应当将 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 的机构为当事人。 • 2、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后注销的,应当将清算组织作为 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为当事 人。 • 3、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后还未完成撤销或者注销以前, 可以将企业作为被处罚主体进行立案。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 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 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 营者。从此定义上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 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进行 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是对于公民和自然人 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四节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 经营户。既然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中被放在了公民 和自然人这一章中进行规范和调整,那么可以肯定在民事 法律中个体工商户是一个公民性质。对于行政法律来说并 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过个体工商户是单位还是个人, 因此依据法理学基本原理,我们就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来进 行解释,或者依据有权解释机关的解释进行认定。《民法 通则》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和《行政处罚法》处于 同一位阶法律,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当然适用于行政 执法。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应当认定个体工商 户的主体性质是公民或个人。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 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据此可以将行政 相对人主体性质分为三类:1、公民;2、 法人;3、其他组织。
公民(自然人)的认定
• 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 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 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但是,《行 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 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周 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 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应注意确定当事人 承担行政责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