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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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相关理论评述-经济思想史论文-经济学论文

科斯《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相关理论评述-经济思想史论文-经济学论文

科斯《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相关理论评述-经济思想史论文-经济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引言:科斯经济思想的前因后果一次本科毕业实习引起的经济学变革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科斯教授分别在20 世纪三十年代和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与《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鸿文中引入了交易成本概念,这不但改变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范式,而且促成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生。

事实上,科斯发现企业的本质是1932 年底的事情。

在1931 年,正在念本科三年级的科斯已经提前修满了毕业所需的全部学分,并在产业组织学大师普兰特的推荐下,获得了英国伦敦经济学院颁发的Ernest Cassel 爵士访问学者奖学金,赴美参观学习。

在美国期间,科斯实地调研了福特、费雪和通用等汽车企业,发现通用的汽车的车身框架是从斯密斯车身生产企业手中购买的,而且后者高度自动化设计的大部分装置都是为通用的汽车特别准备的。

同时,通用又收购了专门从事车身生产的费雪企业。

于是,科斯就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些交易在市场中完成,为什么有些交易又通过垂直一体化的方式在企业内实现?带着这个问题,科斯又去芝加哥大学旁听了芝加哥学派创始人奈特教授关于社会经济组织的课程。

就是在这样的实践与理论的启发下,科斯在1932 年给布莱克教授的书信中已经初步形成解释上述问题的答案,并在经历五年的反复修改后最终在1937 年发表了一篇名为《企业的性质》的文章。

但是,该文在发表后并没有得到经济学界的重视,直至他发表《社会成本问题》后,人们才开始回头重读《企业的性质》。

因为科斯在1959 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引起了整个芝加哥学派的强烈,大家一致认为科斯的结论与当时占主流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完全不一样甚至相反。

为此,科斯应《法律经济学杂志》主编戴德维特教授的邀请在1960 年发表一篇名为《社会成本问题》的长文回应芝加哥学派的质疑。

但问题是,该文不但没有平息这场激烈的争论,反而激起了整个经济学界对科斯论文的关注。

社会成本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
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的初始界定有利于提高效 率。
当市场存在交易费用时,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 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它安排生产 更多的产值,因为市场的交易费用很高,阻碍了产 权的交易,最佳的权利配置可能不会实现。
因此政府在选择把可交易的全部权利界定给一方或 另一方时,政府有权把权利给给导致社会福利最大 化的一方。
社会成本问题
庇古关于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区别,社会 产品的产生是因为私人的收益和成本与社会 的收益和成本不相符,市场在此不起作用, 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对于污染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法:对造成污 染的企业进行罚款,赔偿受害者损失;对造 成的污染的企业征税。
科斯认为问题是相互的,我们需要改变分析 的方法。
社会成本问题
养牛者没有权利让牛吃谷物,种谷物的收成 是农夫的私有产权。
牛群吃谷物可以,但农夫有权收取费用。通 过双方的交易谈判,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优物的边际损失。
社会成本问题
养牛者有权利让牛吃谷物,虽然农夫可以在自己的 地上种麦,养牛者不对谷物的损害负责任。
社会成本问题
“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而不是 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但 对土地所有者来说他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 利。”
“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经济学家能常认为的 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 人所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
科斯提出的例子中,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附着于实物 的权利界定不清楚而产生的,一旦实物的产权完整 和清楚,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社会成本问题
法院在判决案例时,考虑了相关的经济含义,考虑 了其经济后果。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 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 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处资源如何利用。

《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观点述评

《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观点述评

《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观点述评《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关键词:外部性;交易成本;权利界定;资源配置主要内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外部侵害,并提出“市场交易成本”的概念,研究了权利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对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观点进行质疑与反驳。

科斯首先从工厂对居民的烟尘污染这一经典例子指出外部性侵害具有交互性,要避免对乙的损害就会使甲受到损害,所以,我们应该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衡量双方损害价值的大小,不能简单地评判谁赔偿谁。

接着科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他以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为例,分析了养牛者和农夫的行为。

得出的结论是:他们的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定,双方交易的结果是最终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是实际存在的,无论是通过市场、企业或政府哪一方来解决损害问题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科斯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运行和资源配置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时,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哪一种解决方式交易成本更小、总产值最大。

之后的部分则是对庇古《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批判,如损害即赔偿的研究方法显然没有比较交互双方价值的大小,也没有考虑到安排后的社会制度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损害。

科斯提倡研究方法要改变,即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该考虑总的效果。

主要观点述评《社会成本问题》最主要的贡献在于提出了我们常说的“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初始权利如何配置,市场的自由交易都可使资源的到最佳配置。

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也就更加提醒了我们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对于资源配置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改革的交易成本问题一直十分突出。

如何衡量改革的收益与成本,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路径,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在环境、公共建设等问题上,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也是一种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效率问题。

社会成本的问题材料

社会成本的问题材料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一、文章结构1960年,罗纳德.哈里.科斯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

文章共分为十节,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外部侵害。

科斯认为:在庇古《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解决外部侵害的办法,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的。

他随后指出了问题的相互性,并剖析了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即: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科斯列举了众多案例,对问题进行了重新说明。

此后,他将注意力集中在市场交易成本上。

科斯谈到了权利的法律界定问题,并就相关经济问题进行了阐述。

他还对庇古的研究提出了质疑,并以铁路为例,证明了其理论缺陷。

科斯通过证明庇古分析方法和政策结论的错误,来澄清大家对庇古传统的认识。

最后,他指出了福利经济学中存在的方法问题,提出要改变分析方法,即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也就是考虑总的效果。

二、理论要点本文的分析,包含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外部侵害问题具有相互性。

科斯在第二节中指出,传统的方法将外部侵害问题视为单方面的,如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阻止甲?但这是错误的,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必须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考虑。

2、如果市场交易成本等于零,无论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产值最大化。

科斯以走失的牛损坏临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为例,指出有必要明确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科斯考虑了两种情况,即对损害负责任和不负责任。

其最终结论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科斯在第五节中,重点以英国的具体案例阐述了: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的。

3、在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

因此,必须对实际结果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制度安排。

科斯之社会成本

科斯之社会成本

(二)《社会成本问题》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后的又一篇力作。

虽然读起来非常吃力,但还是大概的了解到了他所要表达的问题。

在《企业的性质》这一文里,科斯认为企业是市场交易的替代,并且市场交易有成本,企业内部之间也存有成本,当市场交易成本低,交易就由市场来进行,而当企业内部的成本低,交易就可以企业内部化。

承袭上篇,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里,进一步阐述了交易成本的问题,他为了解释问题,引援了很多例子。

最典型的是空气污染问题。

比如一条河一边是工厂,一边是居民住宅。

工厂排放废气,影响到了居民的生活,按照常例,我们理所当然就会认为,工厂主应该承担污染的责任,而且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但是,科斯提出了他的新意,他认为问题是有两方面的,一方面,废气影响居民,居民有损失,居民要求工厂赔偿损失。

但是另一方面,工厂主如果因为承担责任,而作出相应的补偿,那么其实工厂也遭受到了损失,它也要求居民给予赔偿损失。

由此,对于上述问题,可以有2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工厂支付费用给居民或者建造除烟设备,另一种是居民支付费用给工厂,让工厂建造除烟设备或使用其他方案。

我认为这个是科斯提出的新意,为什么我们一开头就会理所当然认为,应该选取第一种呢?下面一步,我们就该知道究竟是采用哪一个方案。

一种是让法官裁决,由法官来判定是工厂承担责任,还是由居民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通过双方的谈判来决定。

科斯由列举了糖果制造商和医生的列子来说明。

医生控诉制造商制造的噪音影响到了他的经营。

对于制造商而言,他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使制造商的收入增加大于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少。

如果是,他完全有能力支付给医生赔偿金额或者自己修建一面隔音墙。

但是另一种情况,由医生来支付赔偿金额,如果机器继续使用使医生减少的收入小于医生需支付给制造商的时候,医生就可以支付费用给制造商,让他盖一堵隔音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弥补。

这两种解决办法是可行的,只要他们双方谈判交易成本为0,他们就可以通过谈判来协商而不用理会法官是如何判决的。

浅析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浅析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浅析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浅析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摘要] 科斯所著的《社会成本问题》被国际经济学界公认为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和产权的初始界定。

《社会成本问题》可以看作是对交易成本理论在制度选择方面的进一步扩展,同时也拓宽了产权理论研究的视野。

本文通过对《社会成本问题》脉络进行简要梳理,加深对交易成本地理解,从而得出对我国国企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 交易成本;社会成本;产权;法律制度《社会成本问题》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赢得该奖的代表作,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核心内容。

它包含了许多重要的经济思想,如损害具有相互性、交易成本为正、初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

通过对《社会成本问题》中的流行观点加以辨析,对于正确认识科斯的产权思想和深化现代产权理论研究,有着正本清源的意义。

1 《社会成本问题》的简要回顾《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为了阐述关于外部损害问题的观点而发表的,其一共分为十节。

在写作手法上,科斯用更形象、更丰富、更有说服力的例子来证明完善的产权界定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他在文章的开头提出:将某个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看作是前者损害了后者,即甲损害了乙,因而决定制止甲,这是错误的。

原因是:损害问题具有相互性,如果甲在生产或者经营活动过程中妨碍了乙,是甲损害了乙,但停止甲的活动,以避免损害乙却又损害了甲。

总而言之,只要有经济活动,必定就有损害。

社会成本讲求的是经济理论,出发点是“理性人”的假设,因此不能像道德或法律所规定的那样。

更有可能的是,它会把原告和被告的角色互换,看得是总体对整个社会更有益处。

由此可见,外部损害交互性质的本质和核心应是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衡量双方损害价值的大小,不能简单地评判谁赔偿谁。

接下来科斯以交易成本为零为前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科斯强调权利的初始界定,从而得出权利的初始界定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这个重要的思想。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来源:中国经济学教学科研网有待分析的问题1??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

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领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

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

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我在前文2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

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

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

3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 罗奈德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 罗奈德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罗纳德.科斯①一、有待分析的问题本文将分析商业企业行为对旁人带来不良影响的问题。

标准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的处理思路,即认为问题是在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有差异。

这些分析让大多经济学家得出以下三个结论:即要么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的损害负责赔偿;要么是根据工厂排烟尘的具体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可能也应包括那些烟尘排放会影响到别人的区域)。

依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引至的结果既非人们所需,甚至通常亦非人们所欲。

二、问题的相互性本质传统方法倾向于模糊了必须作选择的本质。

人们通常将以下两个问题视为同一:其一是A给B造成损失,其二需要决定的是:我们应如何限制A。

但这是不对的,我们分析的问题本质上具有相互性。

避免对B的损害必将会使A遭受损失。

真正必须决策的问题是:是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重就轻。

我在之前的文章②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医生有损,将只能让糖果制造商受伤害。

此案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某种生产方式以产品供给减少为代价,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是否值得。

另一例子可以看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问题。

倘若有些牛无论如何都会走失,那么只有以谷物供给的减少为代价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选择的本质简单明了:肉类抑或谷物?当然,除非知晓所得以及牺牲的代价各几何,不然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楚。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举的河流污染例子③。

如果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需要抉择的问题不外乎是:鱼类损失的价值与以河流污染为代价的产品价值孰高孰低。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和边际两个方面看此种问题。

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社会成本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

产权外部性
产权:是描述人们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 的法律规则。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和转让权。 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 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 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 产权外部性 应该就是由于某人的使用自己财 产权利时的动作行为等对其余人造成了损失。
外部经济产生的原因: 科斯认为,外部经济产生的根本原因 是产权界定不够明确或界定不当。所 以政府不必一定要用干预的方法来试 图消除社会收益或成本与私人收益或 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只需界定并保 护产权,而随后产生的市场交易就能 达到帕累托最优。
原文节选—科斯不同意庇古的看法
庇古的分析怎么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呢?原因 在于庇古似乎并没有注意到他的分析所针对 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他的分析是正确的, 但他得出的具体结论却是不合逻辑的。(火车
发动机产生火星的事件)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 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 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 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 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 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 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 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关于庇
总结文章内容: 简单来说,《社会成本问题》就是讨 论解决事件外部性的方法。并通过很 多案列,如牛和谷物,糖果商和医生, 编制草席的厂和会产生二氧化硫的厂, 烟囱事件,建筑物挡风影响风车问题 等就外部性讨论事件中甲乙双方的利 益问题,如何平衡解决甲乙双方的利 益争论的一系列延伸讨论。
产权的内涵
(1)它是人与物之间的归属关系,但其实质 是依附于物上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在资源无限供给或者零交易成本下,产 权是不起作用的; (3)产权表现为一权利束,它包括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罗纳德科斯一、尚待分析的问题1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了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分歧的观点展开的。

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不同的烟尘排放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

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二、问题的可视化性质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

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我在以前的文章2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

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

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3。

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侵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科斯在1991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突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社会成本问题》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何处是权力的界定。

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经济思想,如损客具有相互性,交易成本为证,出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

我想先从我理解的角度谈一下整篇文章的架构,以及我对后来出现得“斯科定理”的理解和看法。

文章一开始便提出了讨论的主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

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

紧接着在第二节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

第三节和第四节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

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

第五节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

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

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

在第六节中科斯指出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

“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

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Edited by ,.科斯按:这是经济学史上最重要的论文之一,著名的科斯定理即来源于此文。

社会成本问题[英] R.H.科斯( RONALD H. COASE) 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 1960年10月有待分析的问题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

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

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

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

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

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范文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范文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范文科斯写作《社会成本问题》的最初目的,是暴露庇古所提的解决有害效果问题的方法的根本缺陷。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希望大家喜欢!《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篇一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讨论产权的法律界定的论文,构筑了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

科斯在1959年在弗吉尼亚大学任教时,曾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发表了论文《联邦通讯委员会》,提出无线电频谱的使用应服从价格机制给予出价最高者,无线电领域混乱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并进一步指出产权的界定有赖于法律。

这篇文章关于产权分析的初步尝试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泛争论。

很多经济学家均参与了这场大论战,为了说服这些经济学家,科斯在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

科斯写作《社会成本问题》的最初目的,是暴露庇古所提的解决有害效果问题的方法的根本缺陷。

科斯认为“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科斯提出有害效果问题是具有相互性的,“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做出选择的实质”,“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伤害乙,还是允许乙伤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在分析问题时,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力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力的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

科斯说“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科斯举出了一个例子:失散牛群毁坏邻近土地作物的例子。

并从假设养牛者对毁坏作物负责以及养牛者对毁坏作物不负责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了如果定价机制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都能实现产值最大化的结果,并且不受法律状况的影响。

这个结论即被斯蒂格勒称为“科斯定理”。

这个定理的主旨就是,只要市场交易的费用为零,无论产权属于何方,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最佳效果。

这种使资源利用达到最佳效率的结果与产权的归属是无关的。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我找了多遍科斯的论文,发现科斯一生并没有出版系统的理论性书籍,他的主要思想均体现在自己的论文、演讲中,以及其跟随者的总结中。

这篇《社会成本问题》则比较突出体现了其对于交易成本概念的阐述,值得深入研究。

科斯在这篇文章中谈及了经济外部性、初始产权设置等问题,他认为如果社会交易成本为0,那无论产权界定给谁,其结果都能实现产出最大化,因为交易双方总能制定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价格,从而使产权得以圆满界定。

同理,经济外部性的问题也可利用这个理论来解决,甲侵害了乙的利益,并不需要政府的介入,或者对于甲的强制措施,。

甲乙双方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况下,可以自行进行磋商,甲可以支付给乙一定的补偿,而乙可以继续忍受甲的行为,前提是甲在支付补偿之后,仍然有利可图,否则他便将推出该市场。

科斯在这里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抛开福利和道德的约束,用纯粹经济学的观点思考社会问题,这的确是充满新意的,它避免了传统说教色彩的规劝,转而引入经济人的假设进入到外部性的领域,他给予了这样一种见解,侵害别人的行为是可以被交易的,只要存在这样的市场以及为了达成这个交易的成本为零,那么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没有一方会受损。

几个比较经典的例子也说明了以上的观点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

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交易对象,有必要交流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特别是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

相较于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家,我认为科斯还是主张政府“守夜人”职责的,即政府应该明确其职责是使产权明晰,然后是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

而只要提供给私人市场一个可以自由交易外部性的市场,那么那些看似非常复杂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迅速的解决。

但在这里,我却有非常大的质疑,科斯所假设的是存在着这样的市场,使得外部性可以被交易。

但现实生活中则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市场,由于信息、地域、政治、文化和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根本不存在着这样一种可以自由交易的市场,利益相关的双方不可能得到这样一种机会平心静气的谈论问题,而且还要在完全信息的保证之下,这些条件是过于苛刻的,以至于我们可以断定不存在着这样的市场,它只可能存在于单独个人之间或偶然的简单事件中。

社会成本问题阅读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阅读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阅读笔记《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阅读笔记本篇笔记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的简要梳理;第二部分提出自己的思考,并尝试用所学的知识以严谨的态度来解释自己提出的问题。

1.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梳理全文共十个小节,主要讨论了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侵害问题。

在工商企业生产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境中,看似是企业损害了他人权益,实际上,如果“被伤害方”不进行相应的活动行为伤害也不会出现。

例如,糖果制造商产生的噪音影响了医生诊所的工作是由医生施行自己权利开诊所和工厂施行自己权利进行生产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种现象就是科斯所说的问题的相互性,即:外部侵害的发生是由两方共同造成的。

这是一种权力的冲突,矛盾的根源是权力的法律初始界定。

科斯以此否定了应该由企业承担责任并赔付损失/缴纳税收/迁走的观点。

而后,科斯用大量的案例说明了在交易成文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是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都能实现最终总体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即: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法律判决或者法律制度对经济运及资源配置不产生任何影响作用。

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市场交易成本(通过市场企业或者政府进行问题的解决的成本)实际存在且不为零,无论是市场还是企业或者政府干预(税收或者补贴--庇古的观点)都不能取得理想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的责任可能会导致工商企业成本高于收入,从而迫使这些(发生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的)工商业生产活动的终止--法律制度中的权力界定会影响经济活动(权力配置某种程度决定资源配置效率)。

因此科斯认为,在处理妨害后果的生产活动时不应该简单对企业生产方进行限制,我们需要对比防止妨害发生的收益与防止妨害的可能产生的损失(机会)进行对比。

但这样的结果未必就是好的:政府对经济制度的干预会使那些产生伤害的企业拥有者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

科斯定理:“社会成本问题”中的案例

科斯定理:“社会成本问题”中的案例

《社会成本问题》案例简介Based on Problem of Social Cost by R. H. Coase, 1960.目录•问题的引入•农夫与养牛人的案例•延伸与思考•糖果制造商和医生的官司:-新诊所深受噪音困扰-法官判定医生胜诉——“严格贯彻本判决所依据的原则会给个人带来痛苦,但是,否定该原则甚至将导致更多人的痛苦,同时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其它的解决方案?可否让两者和睦共处?-制造商付钱给医生:钱的数目> 新诊所迁移给医生造成的成本(医生不在此地看病带来的成本,抑或砌一堵隔音墙的成本。

)-另一方面必须满足:钱的数目< 制造商的种种成本(改变生产方式,停止生产,搬迁他处等等)“商量的余地”(在医生胜诉时)给医生造成的成本< 制造商付钱数目< 给制造商造成的成本(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如果判决反过来:制造商胜诉会怎样?-制造商有权继续按原来方式使用机器-医生不得不向开发商支付一笔钱以解决噪音问题•商量的余地何在?制造商停止生产的损失< 医生付钱数目< 噪音存在时医生的损失•“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

”•“法官们关于如何利用土地的观点,只有在必要的市场交易成本超过权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时,才是有益的。

”•科斯认为,传统的方法掩盖了选择的实质性问题:-甲的行为对乙造成损害,而制止甲对甲也是有损害的(是否值得限制糖果制造商来保证医生正常工作?)(损失的鱼类的价值和造成河流污染的产品的价值,谁更大?)-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利用市场机制和商量的余地•“法官们关于如何利用土地的观点,只有在必要的市场交易成本超过权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时,才是有价值的。

”•基本假设:-农夫和养牛人在各自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牛会对谷物造成损失-双方都可以选择建造栅栏避免牛对谷物造成损失($9)-社会交易成本为零-每吨谷物价格为$1牛的数目(头)谷物年损失(吨)每增加一头牛造成的谷物损失(吨)1112323634104牛的数目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1.假定养牛者承担损害谷物的责任-扩大牛群的依据:追加牛数量的收益> 损坏谷物的附加成本-注意:①当养牛者希望拥有4头或更多的牛,他会选择装栅栏。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2.2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基本观点
初 始
牛群数(头)
农夫赔付($)
2❖ 造成损害的一方3不赔偿损失保持2头
❖ 定价制度正常运行

1
5

0
案例
6 走失的牛损坏邻土谷物生长
养牛者获$3,
这$3表示增加第3 头牛所需成本的一 部分。
牛群数3(如头)果养牛农者夫必赔3须付(支$付)赔偿,结果也一养样牛。者收额外$3,
2.3 问题的重新说明
案例 草席制造商VS.硫酸铵制造商
经济分析与牛损害谷物的情况完全相同。
2.3 问题的重新说明
案例 邻里烟尘妨害
谁引起了烟尘妨害? 造墙者与生火者共同引起。 (因果关系) 想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在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动时需考虑他 们所带来的损害影响。
产权
产权 (Property Rights)
合法权利的初 始界定,影响 经济制度的运 行效率。
替代性的经济组 织形式,低于市 场交易成本。 (企业的性质)
3 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
市场
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产值增长多于带来 的交易成本。
企业
企业行政成本低于所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 企业活动收益多于企业组织成本。
政府
当外部损害涉及多人,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 问题的成本很高时。

分析的出发点定 在实际存在的情 况,来审视政策 变化的效果。

生产要素是行使 一定行为的权利。
5.3 结论
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追求的。
导致某些决策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 其他决策的恶化。
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以及转成 一种新制度的成本。
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考虑总的效果。

“定理”与理论的核心思想读“社会成本问题”

“定理”与理论的核心思想读“社会成本问题”

“定理”与理论的核心思想读“社会成本问题”一、概述“定理”与理论的核心思想在社会科学的探讨中,尤其是经济学领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这些思想不仅提供了我们理解和分析社会现象的基础框架,更在实际应用中为我们提供了决策支持和指导。

本文将通过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深入解读,来探讨“定理”与理论的核心思想如何在实际研究中得到体现和应用。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入的分析,揭示了“定理”与理论的核心思想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概述、定理与理论的核心思想、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应用、实践意义以及结论等几个方面,全面解读“定理”与理论的核心思想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和影响。

通过对这一主题的深入探讨,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更清晰、更深入的理解社会科学的视角和方法。

1. 介绍《社会成本问题》的背景和作者《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源自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在1960年发表于《法和经济学》杂志的经典之作。

科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因其在交易费用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方面的独到见解,荣获了19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社会成本问题》正是其获奖的两篇重要论文之一。

该文的理论背景是“庇古税”,这是一种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

庇古税最初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 Arthur Cecil, 1877—1959)提出,长期以来,关于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问题被庇古税理论所支配。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对庇古税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和反思。

他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合约行为的特征,批评了庇古关于“外部性”问题的补偿原则(政府干预),并论证了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使在出现社会成本(即外部性)的场合也同样有效。

这一观点,后来被人们广泛称为“科斯定理”,成为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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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分析Edited by R.科斯按:这是经济学史上最重要的论文之一,著名的科斯定理即来源于此文。

社会成本问题[英] R.H.科斯(RONALD H. COASE)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有待分析的问题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

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

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

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

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

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

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

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

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

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

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

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

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牛群数目谷物年损失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头)(吨)(吨)1 1 12 3 23 6 34 10 4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

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

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

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

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

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

当然。

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

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

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

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

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

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

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

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2美元。

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

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

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

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2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

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

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

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

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陪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

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

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

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

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

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1美元。

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

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

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10美元。

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

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

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以致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

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

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也不会随牛群规模而变。

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我认为,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行正常,在计算牛群规模的扩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时显然须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减少这一因素。

该成本应参照牛肉生产的附加价值来衡量,并假定养牛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最佳化。

需要强调的是,在养牛的成本可能低于通常牛对谷物的损害时,要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下降,因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引起土地耕种的停止。

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总是令人满意的。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而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支付费用)。

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

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产中去。

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过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

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

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

即使农夫种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

但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

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

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

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

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

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

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3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

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

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

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

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

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

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

确实如此。

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

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

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

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

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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