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澄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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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预算与收支审批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其他专项资金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土地基金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法律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 .. (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澄海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其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会计代理机构)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区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统一印制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票据,指导、监督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利用“澄海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中相关财务管理监管功能,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提高集体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不改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及确保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代理机构按照核算单位独立设账,分户核算。各核算单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独立接受审计监督和承担民事诉讼责任。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核查,并将资产核查情况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审核、审计和监督,保障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出纳员,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负责日常现金业务,包括: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的保管、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使用和保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每月定期向报账员移交单据,与代理会计对账;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工作。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

出纳员收付货币资金应当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办理支付结算应取得支出审批单及内容相符的发票等其他有效原始凭证方能办理。对于审批手续不全、付款原因不明、超过开支审批限额、不合理的支出,出纳员有权不予支付,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非出纳员不得经管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银行定期存单、支票、有价证券。

第七条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人民币银行账户。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开设的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以外,

已开设的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应由出纳员进行清理,履行相关程序后,到银行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只供本集体经济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储。

第八条使用现金结算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出纳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除在当日下午五时后收取的来不及在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的现金,或者离金融机构所在地较远,需要在第二天送存开户银行以外,收到现金后应当在当天全部送存开户银行。禁止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

按规定,以下款项可用现金支付:

(一)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1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或转账结算。银行回单及支票存根作为原始凭证应当入账,支票存根的内容应规范填写。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出纳员日常备用现金不得超过1万元,以应付零星小额费用的开支。备用金超过限额部分应当及时缴存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个人账户。每月月末,出纳员应对超限额的现金备用金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该书面说明应装订在会计凭证中。

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应设立明细表进行登记,详细记载各类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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