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器材包装警示标识和专用条码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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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性包装标志

警告性包装标志

警示性包装标记1、易碎物件2、禁用手钩运输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搬运运输包装时禁用手此搬运时应当心轻放。

钩。

3、向上4、怕晒表示运输包装件的正确位表示运输包装件不可以直置是竖直向上。

接照耀。

5、怕辐射6、怕雨包装物件一旦受辐射便会包装件怕雨淋。

完整变质或破坏。

7、重心8、严禁翻腾表示一个单元货物的重心不可以翻腾运输包装。

9、此面禁用手推车10 、堆码层数极限搬运货物时此面禁松手推同样包装的最大堆码层车。

数,n表示层数极限。

11、堆码重量极限12 、严禁堆码表示该运输包装件所能承该包装件不可以堆码而且其上也不可以搁置其余负受的最大重量极限。

载。

结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标记爆炸品不产生重要危害的爆炸品拥有大规模爆炸性,但极不敏感的UN Transport symbol for explosives UN Transport symbol for Class 1.4物件Explosive substances which present UN Transport symbol for Class 1.5no significant hazard Very insensitive substances whichhave a mass explosion hazard易燃气体不燃气体UN Transport symbol for UN Transport symbol for inflammable gases non-inflammable gases有毒物件(第 2 类和第 6.1 类)UN Transport symbol for poisonous substances (gases Class 2., other poisonous substances Class 6.1)易燃气体(第 2 类)或许易燃液体(第 3 类)易燃固体(第 4 类)易自燃物件UN Transport symbol for UN Transport symbol for UN Transport symbol for substances inflammable gases (Class 2) or inflammable solids (Class 4)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liquids (Class 3)遇水开释出易燃气体的物件UN Transport symbol for substances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感染性物件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UN Transport symbol for oxidizing UN Transport symbol for infectious inflammable gases substances and for organic peroxides substances放射性物件(第I 级)UN Transport symbol for radioactive substances, Category I放射性物件(第II 级)UN Transport symbol for radioactivesubstances, Category II放射性物件(第III 级)UN Transport symbol for radioactivesubstances, Category III放射性物件UN Transport symbol腐化性物件UN Transport symbol危险性类型编号的地点:** for radioactive substances for corrosive substances Location of serial number: **第一类:爆炸物质和物件(NO.1)第 1.1, 1.2 和 1.3类符号(爆炸的炸弹):黑色;底色:橙黄色;数字“1”写在底角(NO.1.4) (NO.1.5) (NO.1.6) 第 1.4 类第 1.5 类第 1.6 类底色:橙黄色;数字:黑色;数字高大概为30mm,字体笔划的宽度约 5mm (关于 100mmX100mm 的标记);数字“1”在底角写**属于危险类其余地点 ---- 假如属于副危险性则留空*属于配装组的地点 ---- 假如属于副危险性则留空第二类:气体(NO.2.1)第 2.1 类易燃气体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底色:红色;数字“2”写在底角(NO.2.2)第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符号(气瓶):黑色或白色;底色:绿色;数字“2”写在底角(NO.2.3)第 2.3 类有毒气体符号(骷髅和交错的骨头棒):黑色;底色:白色;数字“2”写在底角第三类:易燃液体(NO.3)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底色:红色;数字“3”写在底角第四类(NO.4.1) (NO.4.2)第 4.1类易燃固体第 4.2类易自燃物质符号(火焰):黑色;符号(火焰):黑色;底色:白色加上七条竖直红色条带;底色:三半部为白色,下半部为红色;数字“4”写在底角数字“4写”在底角(NO.4.3)第 4.3 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底色:蓝色;数字“4”写在底角第五类(NO.5.1)(NO.5.2) 第 5.1类氧化剂(物质)第 5.2类有机过氧化物符号(园圈上带有火焰):黑色;底色:黄色;数字“5.1写”在底角数字“5.2写”在底角第六类(NO.6.1)第 6.1类有毒物质符号(骷髅和交错的骨头棒):黑色;底色:白色;数字“6”写在底角(NO.6.2)第 6.2 类感染性物质标记的下半部能够标上“INFECTIOUS SUBSTANCE”(感染性物质)以及“ In the case of damage of leakage immediatey notify Public Health Authority”(“如发生损害或泄露立刻通知公共卫活力关”)的字样符号(三个新月性符号沿一个圆圈重叠在一同)和文字:黑色;底色:白色;数字“6”写在底角第七类:放射性物质(NO.7A)I级----白色符号(三叶型):黑色;底色:白色;文字:(强迫性要求),在标记的下半部分用黑体标出:RADIOACTIVE(放射性)CONTENTS... (内容物名称)ACTIVITY... (强度为 ...)紧跟“放射性”字样的后边标上一条垂直的红色短杠;数字“7”在底角写(NO.7B) (NO.7C) II级----黄色III级---- 黄色符号(三叶型):黑色;底色:上半部黄色加白边,下半部白色。

民爆仓库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民爆仓库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民爆仓库警示标志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民爆仓库安全管理的监管,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1. 目的:规范民爆仓库内警示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提高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民爆仓库的警示标志设置与管理。

三、警示标志设置标准1. 标志设置原则(1)标志设置应遵循“先易后难、先险后安、先外后内、先高后低”的原则;(2)标志应设置在能够引起人们警觉的位置,人员易于看到,且易于辨认;(3)标志应与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确定位置,保证标志设置的合理与规范。

2. 标志种类及使用规定(1)警示标志种类:应急疏散标志、危险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等;(2)警示标志的使用规定:应急疏散标志应设置在人员易于接近的位置,禁止标志应明确指出禁止行为,危险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区域边缘或入口处。

四、标志的制作要求1. 标志材质(1)应急疏散标志:应采用发光材质、透光材质或荧光材料,保证在夜间或低照明环境下仍然能够清晰显示;(2)危险警告标志:使用塑料或金属等耐热、防腐材料,以保证标志长期使用;(3)禁止标志:应使用耐候、防水的材料,防止标志受潮、褪色等。

2. 标志颜色和图案(1)应急疏散标志:颜色为绿色背景,图案为白色,一般采用人型图案或光箭图案;(2)危险警告标志:颜色为红色背景,图案为白色,根据具体危险性设置不同的图案和文字;(3)禁止标志:颜色为红圈嵌白底,标志内部为黑色图案,根据具体禁止内容设置相应的图案和文字。

五、标志的设置和维护1. 设置要求(1)应急疏散标志:设置在显眼位置,离地面高度不低于1.8米,避免遮挡或遭物品堆放;(2)危险警告标志:设置在危险区域边缘或入口处,提醒人员注意危险;(3)禁止标志:设置在禁止区域边缘或入口处,以明确禁止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民爆物品出入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民爆生产企业生产炸药用硝酸铵、炸药产成品以及性能试验用雷管等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安全管理。

民爆生产企业代管矿山民爆物品仓库的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2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2823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A 921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3 一般管理要求3.1 各民爆生产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仓储归口管理部门并按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保管员,保管员应持证上岗。

3.2 各民爆生产企业负有民爆物品仓储管理职责部门应对出入库民爆物品的帐卡物相符负责。

3.3 各民爆生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每月月底组织财务人员对民爆物品仓库存储数量进行一次盘点。

3.4 各民爆生产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应按采购标准、依法定程序采购民爆物品,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质检部门对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采购的民爆物品质量负责。

3.5 各民爆生产企业所属民爆物品生产车间应依规办理硝酸铵支领和成品炸药入库手续。

3.6各民爆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对入厂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入厂检验结果负责;质检部门应依规办理炸药性能试验用雷管支领手续。

3.7 各民爆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依规开据民爆物品调拨单并负责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民爆物品,对调拨单和购买证所载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一致性负责。

3.8 承运单位(含押运)应依法依规办理提货手续,对所承运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准确性和运输安全性负责。

3.9 民爆物品入库时宜单独品种专库定置存放,库房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受存储条件限制时应按GB50089规定的同库存放条件进行入库存储。

3.10 民爆物品入库时,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不同生产批号的民爆物品宜分垛堆放。

3.11 出库后返回的民爆物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废品或试验产品应单独存放。

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三篇)

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三篇)

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一)物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有采购人员向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

库存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二)对于在外加工货物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三)物品入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物品调整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四)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五)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主机型号、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放入货架的相应位置储存,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锈,防潮处理,保证货物的安全。

(六)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

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

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

(七)精密、易碎及贵重货物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其中贵重物品应入公司内小仓库保存,以防盗窃。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与我公司无关的人员进入仓库。

(九)仓库保持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由于仓库的容量有限,货物的摆放应整齐紧凑,做到无遮掩,标牌要醒目,便于识别辨认。

二、物品出入库有关规定:(一)物品出库,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

(二)物品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出库单,实际出库实际数量相符)。

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

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

(三)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凭发货单出货,无单不放货,内容填写不准确不放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放货,发生上述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的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证发货的正确性,及时解决,及时发货,保证合同的完整履行。

(四)报关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作出入库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1 概述1.1 为了加强本公司施工生产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挪用,切实保障国家、企业以及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以下简称“民爆品”)。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涉及爆破作业(以下简称“涉爆”)的项目(单位)生产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品的安全管理。

3 职责权限3.1 涉爆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民爆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1.1 做好爆破作业专业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选择,做到合格分包;3.1.2 组织爆破设计书的评审,主持制订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3.1.3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及组织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3.1.4 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3.1.5 参与并配合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 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是民爆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单位民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3.2.1 坚持原则,根据民爆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3.2.2 对本单位民爆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整改隐患;3.2.3 检查、监督爆破员按规程装药、爆破,按制度领用、清退民爆品,确保民爆品使用全过程的安全;3.2.4 检查、监督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民爆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目清楚、帐物相符;3.2.5 对相关职工(民工)开展相应安全宣传教育;3.2.6 每月统计上报民爆品的用量。

发现本单位民爆品短少、丢失、被盗等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3.3 参加爆破作业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落实爆破作业施工方案的各项要求。

4 工作步骤及要求申请许可→过程控制→爆破作业→检查整改4.1 申请许可4.1.1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品前,相关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获得许可文件。

民爆器材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仓库安全管理及进出库制度一、民爆器材仓库设置保管员2-4名,保卫警卫人员2-3名,实行24小时值班。

二、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仓库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

三、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和废品。

四、进入仓库的各类炸药,应将其条形码和雷管编码号数输入手持机。

五、验收、发放各类民爆器材的原始记录应保存两年备查。

六、按照公安部和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工业雷管编码基本规则及技术条件》的规定,出售或发放工业雷管编码、信息登记,记录应保存五年备查。

七、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米, 与墙之间应设置不宜小于0.3米宽安全通道,堆垛与堆垛之间留有0.1米间隔,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八、围墙内杂草和易燃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九、仓库保管员、保卫警卫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

十一、民爆器材进库时,保管员应按送交的品种、规格、数量与交库人员当面清点,确认无误后才能进库,并及时办理产品交库验收凭证,由双方核定签字,当天入库完毕。

十二、民爆器材出库时,应先检查提货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运输要求,是否有专职押送员随车押运,然后按提货票据所列品名、规格、数量发货,由押运员当场检查核对是否有误。

十三、做好进出库登记,登记进出库日期、时间、车辆车号、品名、规格、数量、编码等,并要求押运员在发货登记簿上签名。

十四、如发现手续不完整或进出库凭证有差错或非专用运输车或无押运员随车押运的应拒绝收发货,并报告单位领导。

十五、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需开箱拆包作业的应在防护土堤外进行。

十六、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

十七、仓库内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运输工具。

十八、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

民爆仓库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民爆仓库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民爆仓库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民爆仓库的警示标志设置、管理、维护等工作。

三、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警示标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警示标志的设置、检查、维护等工作。

2. 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警示标志管理制度,确保警示标志的完好、有效。

3. 各部门、班组:负责遵守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按照警示标志指示进行操作。

四、警示标志设置1. 仓库入口处设置“严禁烟火”、“危险品仓库”等警示标志。

2. 仓库内危险区域设置“危险区域”、“禁止入内”等警示标志。

3. 仓库内危险物品存放区域设置“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警示标志。

4. 仓库内设备设施处设置“禁止操作”、“危险操作”等警示标志。

5. 仓库内通道设置“请勿拥挤”、“请保持畅通”等警示标志。

五、警示标志管理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仓库内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确保警示标志完好、有效。

2. 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警示标志的维护,发现损坏、脱落等情况及时更换。

3. 各部门、班组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警示标志损坏、脱落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六、警示标志维护1. 警示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洗、维护,确保其字迹清晰、颜色鲜明。

2. 警示标志应保持整洁,不得覆盖、遮挡。

3. 警示标志的维护工作由仓库管理部门负责。

七、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故意损坏、破坏警示标志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 因警示标志设置不当、维护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eneral rule for warning mark and register mark of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GA 921—2010 2010—12—23发布 2011—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南京理工大学、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丹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金鑫、杨祖一、亓希国、肖月华、刘大斌、魏新熙、曹文俊、王电、刘延书、郭银栋、朱长江、周富祥、刘润轩、王宝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A 441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中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一级消防工程师:爆炸基础知识考点巩固三

一级消防工程师:爆炸基础知识考点巩固三

一级消防工程师:爆炸基础知识考点巩固三1、单选用起重机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

A.30B.40C.50D.60正确答案:C2、多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工程主要包括(江南博哥)()。

A.人防B.物防C.技防D.犬防正确答案:A, B, C, D3、单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是以民用爆炸物品为基本管理对象,以计算机全程跟踪登记标识和民用爆炸物品编码信息为重点,利用公安专网、互联网、()技术、IC卡交换技术实时动态管理涉爆单位、人员和物品信息的系统。

A、内外网交换B、Linux技术C、防火墙技术D、黑客技术正确答案:A4、单选()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的责任主体。

A.安全生产管理局B.公安机关C.中国工程爆破协会D.爆破作业单位正确答案:D5、单选公安机关利用()输入登记标识信息(条形码编号等),可以快速查询民用爆炸物品流转轨迹。

A、民用爆炸物品供销存管理系统B、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C、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信息管理系统D、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信息管理系统正确答案:B6、单选军队单位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需持《军队工程爆破器材购买凭证》和()以上单位政治部门信函。

A.师B.旅C.团D.军正确答案:C7、单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内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炸药、索类不应超过()米。

A.1.5B.1.6C.1.7D.1.8正确答案:D8、多选以下哪些是保管员的岗位职责?()A.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B.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C.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D.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正确答案:A, C9、单选新建、改进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组织验收。

A.安全评价机构B.单位主管部门C.当地公安部门D.库房所属单位正确答案:C10、单选爆破作业单位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最大储存量不应超过()的用量。

民爆器材管理条例

民爆器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豫公(通)[2011]94号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公安局,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2011年3月31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192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贯彻执行工作的领导。

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贯彻执行工作扎实开展,省公安厅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联合成立贯彻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程德民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祝平球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曾建新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局局长刘振宙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乔新强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王玉生同志负责联络。

各级公安机关和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通则》贯彻执行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认真组织好对《通则》的宣传学习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标准,是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公安机关和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各级公安机关和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入理解《通则》的精神实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和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通则》的学习,省公安厅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将适时举办全省《通则》学习培训班。

要充分发挥治安部门和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媒体公告、上门告知、法律咨询、印发手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辖区涉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宣传培训活动,教育涉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通则》基本内容,自觉遵守《通则》有关规定。

红旗民爆—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范

红旗民爆—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范

Q/HQ 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Q--BZ--01--2016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范2016年9月8日发布 2016年9月8日实施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范》(Q/HQ--BZ--01--2016)审批签字栏:前言为加强安全标志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生产,使安全标识标志管理更加规范化、精细化和制度化,特对厂区、生产区、生产车间各工序、存储库房、混装地面站和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标识标志的使用做一规定,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

编制依据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工信部安全生产司2012.1.21发布)GB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3 安全色GB 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Q/HQ---BZ---01---20107S生产现场管理规范集团公司VI手册(红旗应用部分)目录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安全标识标志设置 (2)3.1 厂区 (2)3.2 生产区 (4)3.3 控制室 (5)3.4生产区各工序 (7)3.5 生产设备 (11)3.6 消防设施 (12)3.7 扶梯 (13)3.8 应急逃生路线图 (13)3.9 管道标识 (14)3.10 危险工房、库房警示标志牌 (15)3.11 危险品库区 (16)4 标志类型 (17)4.1 禁止标志 (17)4.2 警告标志 (26)4.3 指令标志 (33)4.4 提示标志 (38)4.5 文字辅助标志 (41)5 颜色 (43)6 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43)6.1 标志牌的衬边 (43)6.2 标志牌的材质 (43)6.3 标志牌表面质量 (43)7 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录A) (44)8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44)9 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44)10 检查与维修 (45)附录A (46)(规范性附录) (46)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46)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

民爆库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民爆库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爆库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爆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爆库内的所有安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民爆库安全标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警示性: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能够有效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二)准确性:安全标志应准确传达安全信息,避免误导。

(三)一致性: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的设置第四条民爆库内应设置以下安全标志:(一)禁止标志:如禁止烟火、禁止堆放易燃物等。

(二)警告标志:如当心爆炸、当心触电等。

(三)指令标志:如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必须穿防静电鞋等。

(四)提示标志: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等。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位置: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易于观察的位置,如入口、出口、危险区域等。

(二)数量:根据民爆库内危险区域的大小和数量,合理设置安全标志。

(三)高度:安全标志的高度应与人的视线保持适当距离,一般不低于2米。

第三章安全标志的管理第六条民爆库内安全标志的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安全标志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褪色、脱落等问题应及时更换。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爆库内安全标志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标志的使用第十条民爆库内安全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安全标志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更改或破坏。

(二)人员进入民爆库内,应认真观察安全标志,并按照标志要求行动。

(三)禁止在安全标志上涂写、刻画、覆盖或移位。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安全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对因安全标志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民爆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eneral rule for warning mark and register mark of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GA 921—2010 2010—12—23发布 2011—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南京理工大学、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丹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金鑫、杨祖一、亓希国、肖月华、刘大斌、魏新熙、曹文俊、王电、刘延书、郭银栋、朱长江、周富祥、刘润轩、王宝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A 441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中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基础信息编码规范_3542

2、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基础信息编码规范_3542

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基础信息编码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基础信息的编码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基础信息的数据处理与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基础信息包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生产线、设备、库房等信息。

4 编码规则4.1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码规则编码采用6位字符,分为三层,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码、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码、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码组成。

本编码的含义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六位阿拉伯数字“000000”组成。

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码,用“01~99”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码,用“01~99”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码,用“01~99”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2 行业协会编码规则编码采用6位字符,分为一层,由省级行业协会编码组成。

本编码的含义是: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采用六位阿拉伯数字“999999”组成。

省级行业协会编码,用“01~99”两位阿拉伯数字加上四位阿拉伯数字“0000”表示。

4.3 民爆行业从业单位编码规则从业单位包括民爆生产企业、民爆销售企业、民爆技贸企业、民爆中介机构、民爆科研机构等。

4.3.1 民爆生产企业编码规则民爆生产企业是指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民爆生产企业集团、生产点。

4.3.1.1 民爆生产企业集团编码规则编码采用10位字符,分为三层,由民爆生产企业集团的行政区划代码、民爆从业单位分类与代码、民爆生产许可证编号组成。

民爆常用新标准及规定目录

民爆常用新标准及规定目录
48
WJ/T9052.2-2006
工业炸药感度试验方法第2部分:撞击感度
49
WJ/T9052.3-2006
工业炸药感度试验方法第3部分:含水炸药热感度
50
WJ/T9056.1-2006
工业炸药密度测定方法第1部分:药卷密度测定
51
WJ/T9056.2-2006
工业炸药密度测定方法第2部分:炸药密度测定
WJ9035-2002
油气井用导爆索
33
WJ/T 9036-2002
油气井用套管爆炸整形弹
34
WJ/T 9037-2002
油气井用聚能切割弹
试验方法
35
GB 12436-1990
炸药试验方法 铅土寿法
36
GB/T 13228-1991
工业炸药爆速测定方法
37
GB 12440-1990
炸药猛度试验铅柱压缩法
现场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
包装贮运
69
WJ/T 9069--2012
工业炸药药卷自动包装机技术条件
70
GB 14371-2005
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认可、分项程序及装配要求
71
GB/T 14372-2005
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认可、分项试验方法和判据
72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73
GB 14493-2003
工业炸药包装
74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75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76
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77
WJ/J 907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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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20××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eneral rule for warning mark and register mark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2006年9月1日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章第七条和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南京理工大学、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丹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A441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2006年第1号公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659中确立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炸药制品 products of industrial explosives
由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震源药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弹、压裂弹等。

3.2
最小计数单位 the smallest unit count
根据不同产品特点,规定生产过程中产品计数的最小单位。

3.3
基本包装单元 basic packaging unit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时,规定产品包装的最小单元。

3.4
警示标识 warning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产品表面和基本包装单元包装物表面上规定要求所作的标记,用于引起人们对该物品的警惕。

3.5
登记标识 register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产品表面和基本包装单元包装货物表面上标注的、能够承载产品流向信息的标记,用于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各环节的流向登记。

3.6
电子标识 electronic mark
以数字形式读写和存储的一类标签,如条形码等。

3.7
读写器 reader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电子标识进行信息采集、存储的仪器。

4 基本规则
4.1 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应同时有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

现场混制炸药不做标识;工业雷管只做基本包装单元的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标识分类见附录A。

4.2 在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的警示标识,应使用文字、图案或文字加图案标注警示标识信息。

4.3 在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的登记标识,应使用文字和数码标注登记标识信息。

其中,基本包装单元的登记标识信息应包括电子标识。

5 技术要求
5.1 警示标识
5.1.1 警示标识的内容包括警示色、品名和警示语。

5.1.2 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警示色应为橙色。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除外:
1)外壳为金属材料;
2)已经标注有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外观颜色有明确规定的。

b)品名按照附录B规定予以标注。

未列入附录B的产品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或批准的品名标注。

c)警示语为“爆炸品”。

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可视为有警示语。

5.1.3基本包装单元的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爆炸品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要求。

b)品名按照本标准5.1.2b)款的要求标注。

c)警示语分别按以下要求标注:
1)工业炸药及其制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小心、轻放,不得与雷管共存放”或类似含义的文字;
2)起爆器材和烟火制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轻拿、轻放”或类似含义的文字。

5.1.4 不同产品的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工业炸药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外形尺寸确定字号,其中品名和警示语的字高不应小于8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品名和警示语宜排在同一行,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b)工业炸药制品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外形尺寸确定字号,其中品名和警示语的字高不应小于4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品名、警示语宜排在同一行,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c)索类火工品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型尺寸确定品名和警示语的字号,但字高不应小于1.5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1.0m长度内至少应有完整的警示标识,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d)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参照上述相近外形的产品进行标识。

5.2 登记标识
5.2.1 登记标识的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按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分别进行标注。

5.2.2 最小计数单位登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生产企业名称。

采用在包裹材料上预印刷的,应采用中文标注生产企业全称;采用在生产线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可采用中文简称或代号;
b)生产日期以公元年月日表示。

用“00~99”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公元世纪末二位年份,用“01~12”
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12月,用“01~31”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31日。

如2009年4月28日,用“090428”表示;
c)工业炸药表面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字高不应小于5mm,字间距1mm~2mm;工业炸药制品和索类火工品表面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字高不应小于 1.5mm,字间距
0.5mm~2mm;其他产品根据产品外型尺寸确定。

5.2.3 基本包装单元登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a)款和b)款的要求,字号根据基本包装单元外型尺寸由生产企业确定。

b)电子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标识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品名、规格、包装方式、净质量等;
2)采用电子标签时,每个包装件至少应有一个标签;
3)根据管理需要允许采用条形码标签和其他电子标签联合使用。

采用条形码时,条码应位于标签的正中间位置,四周留白不应小于3mm。

每个包装件相对方向外表面(正常堆垛时的
垂直面)各附注一个条形码标签,不应有污垢、破损等现象;
4)电子标识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气候及使用环境的要求,射频对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应通过安全认证;
5)条形码标签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附录C规定。

工业雷管基本包装单元上的条形码标签应符合GA441的要求。

5.3 标注方法
5.3.1 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的标注宜采用印刷、喷印、刻(压)痕、粘贴标签等方法。

5.3.2 标识的字符应与产品表面或包装物表面有明显反差,目视清晰可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标识分类表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标识分类表(续)
(规范性附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规范性附录)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续)
G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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