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器材包装警示标识和专用条码通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20××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eneral rule for warning mark and register mark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2006年9月1日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章第七条和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南京理工大学、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丹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A441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2006年第1号公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659中确立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炸药制品 products of industrial explosives

由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震源药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弹、压裂弹等。

3.2

最小计数单位 the smallest unit count

根据不同产品特点,规定生产过程中产品计数的最小单位。

3.3

基本包装单元 basic packaging unit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时,规定产品包装的最小单元。

3.4

警示标识 warning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产品表面和基本包装单元包装物表面上规定要求所作的标记,用于引起人们对该物品的警惕。

3.5

登记标识 register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产品表面和基本包装单元包装货物表面上标注的、能够承载产品流向信息的标记,用于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各环节的流向登记。

3.6

电子标识 electronic mark

以数字形式读写和存储的一类标签,如条形码等。

3.7

读写器 reader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电子标识进行信息采集、存储的仪器。

4 基本规则

4.1 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应同时有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现场混制炸药不做标识;工业雷管只做基本包装单元的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标识分类见附录A。

4.2 在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的警示标识,应使用文字、图案或文字加图案标注警示标识信息。

4.3 在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的登记标识,应使用文字和数码标注登记标识信息。其中,基本包装单元的登记标识信息应包括电子标识。

5 技术要求

5.1 警示标识

5.1.1 警示标识的内容包括警示色、品名和警示语。

5.1.2 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警示色应为橙色。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除外:

1)外壳为金属材料;

2)已经标注有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外观颜色有明确规定的。

b)品名按照附录B规定予以标注。未列入附录B的产品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或批准的品名标注。

c)警示语为“爆炸品”。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可视为有警示语。

5.1.3基本包装单元的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爆炸品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要求。

b)品名按照本标准5.1.2b)款的要求标注。

c)警示语分别按以下要求标注:

1)工业炸药及其制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小心、轻放,不得与雷管共存放”或类似含义的文字;

2)起爆器材和烟火制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轻拿、轻放”或类似含义的文字。

5.1.4 不同产品的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工业炸药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外形尺寸确定字号,其中品名和警示语的字高不应小于8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品名和警示语宜排在同一行,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b)工业炸药制品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外形尺寸确定字号,其中品名和警示语的字高不应小于4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品名、警示语宜排在同一行,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c)索类火工品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型尺寸确定品名和警示语的字号,但字高不应小于1.5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1.0m长度内至少应有完整的警示标识,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d)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参照上述相近外形的产品进行标识。

5.2 登记标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