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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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团委、各相关学生社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希望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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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
大学学生社团是由本校在籍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自愿组织参加的社会团体,承认并且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正常管理。
第二条宗旨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健康向上的活动导向,坚持服务同学的宗旨,积极有效地在校内外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各方面的有益活动,让广大同学更多地认识、了解社会。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的同时,培养和发展同学们的爱好与专长,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为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组织原则
各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四条管理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向社团全体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均有相对的独立性,有权处理内部日常事务,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涉。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与注销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它等六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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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均需在相关章程中注明所成立社团所属的类别。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六条凡我校学生(十人以上)根据兴趣爱好发起,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申请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由推荐单位及指导老师推荐,并以书面形式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交由校团委审批,审批合格并公示后,准予成立社团。(备注:指导单位是指对学生社团在行政、事务、财务、活动场地及技术方面能提供指导和帮助的行政单位,原则上应是校内各部门或院系分团委)
第七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发起人签名的成立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及学生证复印件;
(三)相关支持单位的推荐书及指导老师推荐材料;
(四)完备的社团章程;
(五)日常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第八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成立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五)社团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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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管理办法;
(七)社团执行机构(社团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社团联合会在收到申请后,应认真组织资格审查,并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宣布成立。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社团: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学生社团标准;
(二)发起人受校纪校规处分期间;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或申请材料不完备。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每年注册一次,由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人员变动情况和上学期经费使用情况。凡未经注册以社团名义展开活动者,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将视情况作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社团的注销
(一) 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
(二)进行与本社团宗旨无关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者;
(三)半学期无正常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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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期三个月未注册者;
社团联合会、校团委等部门将责令该社团立刻停止非法活动,并予以注销,对社团负责人,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社团的自行注销
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报,由社团联合会、团委审批后方可实施,并由社团联合会妥善处理遗留的经费和固定资产。凡属个人的返还其本人,其余部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学校。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换届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事项。
社团负责人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到期结束时视情况可以续任。
第十五条各社团负责人的换届或更换,须在变更之前由该社团原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对于人员更替工作中出现的舞弊问题,社团联合会有权干预并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但可以备有社团艺术图章,刻艺术图章须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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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和外界单位签订合同,如确实需要签订合同的,应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同意方可签订。
第四章社团活动的开展
第十八条遵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实践社团联合会宗旨;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召开的联席会议,并通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积极参加社团联合会的各种活动,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种决议。
第十九条在不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在与社团自身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充分满足社团成员合理的活动需要。
第二十条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经费帐目不明;
(二)活动开展中出现损害学校公物情况;
(三)活动安排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社团的开放性活动,负责人应在活动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活动申请表(须一式3份,一份上交团委,一份由社联备案,一份返回各社团)。如果使用学校公共场地,须另附书面申请。活动申请表和场地书面申请必须由社团负责人亲自填写及签字,视为有效,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后,社团才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各社团须提交一份活动总结(电子档和文本文件)至社团联合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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