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的生成逻辑及其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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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的生成逻辑及其现实价值

作者:王翌铭

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25期

摘要:霍布斯关于国家主权的阐释,标志着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国家主权学说的正式形成,这一理论在西方思想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对当今社会思想价值观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阐释分析“利维坦”的生成逻辑和现实价值,在取其理论精华的同时,批判理论中的不合理之处,以期实现政治理论致思与政治实践的有机统一,为国家的建设与社会的和谐作出贡献。

关键词:“利维坦”;生成逻辑;现实价值

一、引言

托马斯·霍布斯是处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产生巨大变革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在那个产生众多向旧制度冲击、为新制度呐喊的思想家的时代,霍布斯作为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和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形成时期的代表,将科学与哲学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于政治研究,完成了体系完备、内容充实、论证严密的关于国家论的专著《利维坦》。霍布斯从自保、生存到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人性观入手,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的敌对和战争状态,进而引出人们为了拥有和平安定的幸福生活,便出于理性和彼此间的同意签订社会契约,而通过社会契约处于一个人格中的这群人就构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便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1](P5)霍布斯国家理论构建的国家主权学说为现代国家理论的构建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文通过对“利维坦”的生成逻辑的爬梳和论述,以期得出其对当代现实政治生活的借鉴意义与价值。

二、“利维坦”的生成逻辑

“利维坦”是《圣经》中讲述的一种十分强大的远古巨兽的音译,旨在形容一个实力强盛的国家。霍布斯对于国家的诠释是:“这就是一大群人彼此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認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P132)可见,国家是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共同的人格。

(一)人性观:“利维坦”的起点

关于人到底是性善还是性恶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先贤都是见仁见智,而性恶还是性善的观点,对于创建社会的政治理论而言,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霍布斯的人性的立场为人性本恶,他认为人们自私自利、残暴无情,并且像狼一样处于敌对的可怕状态。

第一,霍布斯首先分析人的感觉。他认为感觉是人类认知心理产生的源头,人的认知活动和心理活动都围绕感觉来发展。同时,他也肯定培根的认识起源于感觉经验的思想,指出“知识的开端乃是感觉和想象中的影像”[3],并把经验对未来的行为称作“慎虑”。随后,他便提出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是有无理性。因此,认识不光凭借感觉和经验,理性的学识至关重要。第二,霍布斯通过对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观察,发现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爱非常不一样,并且结交朋友也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选择。他以此得出,人类普遍存在对权势无休止的追求的结论,原因既有非理性的“贪心”,又有如果不扩大自己的权势就会连现有的权势和安定的生活状态也无法维持的理性因素。综上所述,霍布斯从人的感觉到人的欲望的基本洞察与论述,不仅是他引出自然法与订立契约的原点,还是他建构国家理论与突显国家诞生的必要性的重要一环。

(二)自然法理论:“利维坦”的基础

自然法通常是遵循理性的规律或规则,比如说,人生来自由,每个人都有保护自身、渴望安全的欲求,每个人都应该有自然赐予的理性和同等的权利等等。国家理论诞生的前提与基础便是霍布斯的自然法,这也最能表明他挣脱神学观点的束缚后,采用人性的看法与自然科学的方式来观测国家和探究社会事物,借助理性和经验来总结规律,从而构建自己的思想体系。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归根结底是为了回避自然状态。他所认为的自然法脚注是:“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人们在这种戒条法则的禁制下,便不会去做损毁自身的生命或者剥夺保全自身生命的方法的事,同样不会去做自身认为最有助于生命保全的事。”[1](P98)最重要的自然法有如下两条。

基本的自然律在第一部分自然法显示着,即向往和平、坚守和平,并据此得出了第二部分结论,便是自然权利的概述——利用所有潜在的手段来保护我们自身。第一部分体先他贯彻和平的准则,第二部分则阐明自然权利可能会由于和平受到约束。但不难看出,霍布斯把和平作为原则时,也把自然权利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霍布斯又从第一条自然法中“怎样实现和平”的问题指出第二条自然法:以形成共识为前提,一个人将实现和平与自我保护作为目的,会主动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从而使自己对他人的自由权与他人对自身所持有的自由权等同。霍布斯提出,放弃权利分为单纯地放弃和转让权利两种方式,前者指那些放弃权利的人不在意自身的权利转让给某个人或集体;后者指他们把自己放弃的权利赋予个别人或某个集体。霍布斯同时强调,权利的放弃必须是相互的、对等的,应该是要达成共识的,这也体现了霍布斯主张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思想。《利维坦》一书中提出的自然法则有十几条之多,这些法则都被他精炼成为一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社会契约:“利维坦”的中介

西方最早的国家学说来源于古希腊,而亚里士多德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政治社会是自然演化而来的,这种观点后来也被布丹、阿尔色修斯等众多近代思想家所继承和发扬。但霍布斯并不认同亚里士多德“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观点,在他看来,自然人不具备

社会性,他们的言行大多发自其本身,具备“体力、经验、理性和激情”四类先天性天赋[2]

(P3)。尤其在《利维坦》的第四部分,他多次指出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与政治学最不能相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也是愚蠢的,批判其思想传统对当时学术界产生了负面影响。

霍布斯指出,自然法只具有内在的约束力,对外在的实际行为不具备应有的约束力。所以,他在自然法的前提上提出社会契约,契约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契约的缔结在所有人之间进行,在人们相互认可下进行,每个人将他的权利和权力在自然状态下让渡转让给某集体或个人,条件是你也要做出同等的让渡转让行为,并以一致的方式承认他的所有行为。”[1]

(P132)可见,霍布斯把社会契约作为国家起源的条件,打破了自然政治权威和神权政治,同时表明国家与政治权威是在自由人自愿的同意之下建立的。社会契约对“利维坦”的作用也由此显现:契约是国家产生的基础,国家是契约有效性的重要条件[4]。

(四)国家主权:“利维坦”的核心

“没有武力,信约便是一纸空文,人们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1](P128)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极其强大的公共权力。这个权力不只强大到可以让人们遵守信约,也可以加大在战争状态中的胜算以及防止敌方的侵略。建立这个权力的唯一道路是:“指定一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1](P131)这个权力建立起来之后,伟大的“利维坦”从此诞生。

上文中已经提到,“利维坦”就是通过订立契约统一在一个共同人格中的一群人,而承当这个人格的人就是主权者。但如果主权者缺乏绝对权力就会缺失威慑力,契约也成为无稽之谈。由于契约无威慑力的支撑,民众会因自身的无知,对主权者产生怀疑,最终形成国家与社会分崩离析的导火索。因此,霍布斯主张绝对主权并推崇君主制,主权者承当的主权是“利维坦”的核心与象征,是“利维坦”产生和运行的标志。主权者因国家人格的产生而出现,并且主权者的权力不可分割,一旦主权者的权力遭受到分割,国家内部与外部就存在冲突消解的隐患。

“利维坦”的生成逻辑就是上述的这条脉络,即自然法基于人性—契约基于自然法—主权基于契约—国家基于主权。霍布斯由人性观与人的理性认知引出为了安全和平生活的保障必须有自然法,但自然法更多意义上是道德层面的约束,继而由此推演出订立契约的必要,契约才是确保公共安全的可行办法。国家一旦成立,自然法在实际上就变成了法律[5],霍布斯對和平与秩序的追求便得以实现。

三、“利维坦”的现实价值

每一种政治思想的诞生都会对后世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无法确立一个实际的标准去评判这种影响的好坏。我们当下可以做的就是学习和发扬其理论中的精华,为我们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提供方法论的借鉴。下文是对“利维坦”的现实价值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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