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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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历史文化
现代世界的一个突出特征是许多国家都形成了宗教信仰多元化的现实,其中包括英国。英国宗教信仰多元化的问题不但反映了这个国家宗教文化的历史进程,更重要的是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问题的密切关联,这些关联又证实了宗教在现代世界各国的重要意义所在。但是,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国内有关英国宗教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少,而专门研究英国宗教多元化问题的论著还没有见到。因此,研究、分析和了解英国宗教多元化的历史成因、表现及其特点(注:本文为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现代欧美人口迁移与宗教多元化”的阶段性成果。),不但具有历史学科价值,也具有现实意义。
历史上宗教信仰多元化的起源与发展
1054年基督教公开分裂为天主教和东正教以后,英国原本也是一个天主教国家。1529年,都铎王朝的亨利八世以教皇不同意他与王后离婚为由开始与罗马教廷走向决裂。与罗马教廷决裂后的英国教会称“安立甘宗(Anglican Communion)”,又称“圣公会(Anglican Churches)”,具有国教的地位。由于英国与罗马教廷的决裂是经由亨利八世的改革来进行的,而且亨利八世并没有宣布放弃天主教信仰,改革后的英国国教保留了主教制等天主教传统,安立甘教成为一个既有罗马天主教传统、又有新教特点的教派。由于国教内部对天主教残余问题存在不同看法,加之其他新教教派观点和思想的传入,使英国宗教从近代开始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向。
首先,英国安立甘教本身分为“高教会派”和“低教会派”两大教派。所谓高教会派,又称“安立甘公教派”,也可以翻译为“英国天主教”,英语为
Anglo-Catholicism,主张天主教传统礼仪和教义,但提倡改革教会;所谓低教
会派,又称“安立甘宗福音派”,也有人翻译为“福音新教”,英语为Anglican Evangelicals,强调个人悔改和虔修,注重在圣公会中保持新教传统,贬低天主教礼仪和教义的重要性。尽管英国所有的安立甘教派,包括扩散到英国国外殖民地上的安立甘教派都以坎特伯雷大主教为精神领袖,但在对待天主教及其传统的态度等问题上存在分歧,所以,安立甘教内部的多元化已成事实。
其次,在宗教发展史上,英国安立甘教经历了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其中包括爱德华六世时期的改革、血腥玛丽时期的天主教复辟、伊丽莎白时期的恢复国教统治,最后,终于发展成为一场对英国宗教、政治,乃至经济都发生重大影响的内战。由此看来,如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在近代以前和近代前期,尽管人们在信仰上并不是统一的,或者说是多元的,但英国是没有宗教自由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国从内战期间开始就曾经多次颁布宗教容忍法令,力图解决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但这个问题直到19世纪中期才最后解决。
众所周知,主张清除英国国教内部天主教残余的人被称为“清教徒(Puritan)”(注:清教徒(Puritan)在17世纪发起的那场运动又被称为“清教运动”,众所周知,那场运动是主张清除英国国教中的天主教残余。但是,人们对清教徒和清教运动并不十分清楚,对什么是新教、什么是清教等概念性问题也很模糊。首先,尽管马克斯·韦伯把清教与新教混为一谈,但应该说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新教是指欧洲宗教改革期间出现的新教派,包括英国的安立甘教、德国的路德教、瑞士的加尔文教、法国的胡格诺教等等,而清教却仅仅是英国国教徒发起的清除国教内天主教残余的运动。清教徒本身又有分野,主要有长老派和独立派之分。一般认为,长老派比较保守,独立派比较激进,但从宗教角度看,人们没有注意到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长老派是主张留在安立甘教内部进行斗争,而独立
派却是主张脱离安立甘教进行独立斗争的,所以,独立派又被称为“分离派”。事实上也正是这样,在英国内战结束后,除了一些独立派成员移民美洲外,绝大多数清教徒仍然是英国国教的成员。所以,在基督教的历史上,英国的清教徒是不入流的,革命后清教徒自消自灭足以证明该派的地位。),但一般人并不了解,除了个别独立派成员外,清教徒从来没有脱离国教,内战的一个根本原因也正是宗教改革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所以,还在战争进行的过程中,英国国会就决定改革教会,于1643年废除主教制,并召开了威斯敏斯特会议以制订信条及教会行政制度。大会有121位牧师代表和30位信徒代表参加,其中除公理派与圣公会外,大部分是长老派清教徒。威斯敏斯特会议成为英国教会史中一次划时代的会议。会上制订了“崇拜指南”、“威斯敏斯特信条”、“大本信仰问答”、“小本信仰问答”等重要文献。1648年,国会通过并接受了这些文件,只将威斯敏斯特信条作了些许修订(注:祁伯尔:《历史的轨迹——二千年教会史》第31章。)。尽管内战期间曾经颁布过“容忍法令”,但由于国教统治地位的存在和不信奉国教者受到迫害,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根本有名无实。与此同时,信奉天主教的人还存在,不信奉国教的其他教派还存在,国教也时时感受到各种威胁,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例如,根据1689年的“容忍法案”,凡是愿意实行以下各点的,都可以自由崇拜:(1)发誓效忠威廉和玛丽;(2)拒绝接受罗马教皇的权威和天主教法规;(3)接受《三十九条信纲》。在这样的条件下,或者说只要接受了这些条件,新教各个教派都可以在英国自由存在和活动。然而,这种宗教信仰自由仅仅是新教中某些教派的自由,如长老派、公理派、浸礼派和贵格派等等,而且其总人数仅仅约占当时英国总人口的1/10(注:祁伯尔:《历史的轨迹——二千年教会史》,第31章。)。当时,不但天主教信徒不能担任公职,其他
一些不信奉国教者也还是没有得到平等的待遇,因而,宗教自由还是一句空话。此后,贵格派、循道派、亚米纽斯主义、苏西尼主义、自然神论等一些新兴教派都对国教发动冲击(注: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9-180页。)。因此,这个时期英国的宗教多元化仅仅是英国国教内部各个派别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