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痕迹与侦查破案研讨(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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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痕迹与侦查破案研讨(doc 7页)
浅谈犯罪心理痕迹与侦查破案
(刑事侦查学院2010级侦警班张森学号20100301200809)[摘要] 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在侦查实践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在侦查破案中,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利用应是整个侦破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全面收集、有效捕捉犯罪心理痕迹才能更多地掌握和利用犯罪信息,从而为解析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以及刻画犯罪行为人脸谱提供更多的材料和帮助,提高侦查破案水平。
一、犯罪心理痕迹的涵义
(一)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前、中、后)在犯罪现场(包括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空间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轨迹,揭示犯罪心理的一切现象和状态。
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和职业特点。它包含了诸多因素,例如: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侵犯客体的特殊性,现场变化情况,现场变化特点,被害人的创伤程度、创伤特点,现场痕迹物品,痕迹与痕迹、物品与
为与其心理具有着一致性,实质就是唯物辨证法中的现象与本质的问题。
3、相对稳定性。犯罪心理痕迹一旦形成,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犯罪行为人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再次作案时,以往成功的体验强化其犯罪动机和行为,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为巩固、发展。很多惯犯往往容易表现出较为稳固的犯罪动力定型,如:在2006年郑州市公安局破获的陈辽亮系列入室抢劫杀人案,陈犯从学会攀爬的作案技能后,在后期作案时均从厨房攀爬入室,这一稳定的犯罪心理痕迹为郑州、新乡等地“并案侦查”,从而破获全案提供了重要依据。
4、个体差异性。人类的个性千差万别,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个性包括心理倾向性(如动机、需要、兴趣)、个性心理特征(如能力、气质、性格)、自我调节系统(如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控制)、犯罪行为人的感知、注意、记忆、思维等方面的心理状态。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其个性特征也会或多或少表现在各个犯罪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特定的个性特征如犯罪主体特征、犯罪技能特征来进行个体心理特征分析,从而判断作案人作案的动机、作案时的心态以及作案后可能出现的种种表现,顺藤摸瓜,查获犯罪嫌疑人。
5、可知性。由于犯罪心理痕迹广泛存在于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所以,侦查人员往往可以通过现场的物质痕迹(犯罪心理痕迹的外化),比如能反映作案时心态的现场活动痕迹、破坏痕迹、现场遗留物、损失物
及犯罪人智能、体能、技能特征等痕迹,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关系及构成案件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来推断未知事物的联系与结果,从而实现“从已知追溯未知,描述刻画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及心理面貌”的目的。
犯罪心理痕迹具有以上几个显著地特点,但我们在把握这些特点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成长环境和成长经历,这样才能准确的分析出犯罪人在准备犯案、犯案、以及犯案后的心理状态,进一步去追寻犯罪人的心理痕迹。
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在侦查实践中的意义
﹙一﹚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可以扩大犯罪信息来源
犯罪心理痕迹的引入,使痕迹的层面由原来的两层变成了三层。痕迹不再单单涉及物质与意识领域,而且涉及心理领域,自然而然地扩大了犯罪信息的来源。通过犯罪心理痕迹分析,侦查人员活化了犯罪行为现象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本质联系,为认识和揭露犯罪提供了重要帮助,拓宽了侦查工作的思路和视野,扩展了侦查学的内容和方法,为多方位地打击犯罪提供了依据和途径。
﹙二﹚对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
犯罪行为人为逃避打击,作案后总会在心理支配下故意对现场造成各种各样的假象,使出一些反侦查伎俩,以迷惑我们的侦查方向。犯罪行为人对现场的伪装虽然表面上显得“顺理成章”或者与其它的痕迹、物证一致,但是由于其行为注意力和控制力的局限性,这种行为必定会暴露出诸多的反常特性而无法掩盖,而顾此失彼,最终呈现
出的是一些“多余”的或“缺少”的动作、物品、迹象等,使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活动的前后过程中表现出自相矛盾的结果。透过这种反常性的特征,正确分析犯罪行为人作案时的心理特点,准确的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揭露犯罪行为人的伪装,确定侦查方向。
﹙三﹚对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点之间存在着对应性和独特性,这种对应性和独特性具有某种“类”和“个体”的特点,遗留在现场中的各种痕迹、遗留物、现场的周围环境及其变化等正是它们之间连接的“桥梁”。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时,我们采用逆推的方法通过“桥梁”来为犯罪行为人进行心理画像,判断犯罪行为人的职业、地域范围、专业技能、身高体态、动作习惯、生理特征等。如根据被盗窃和抢劫的赃物的选择性不同,可以判断作案人嗜好、兴趣、年龄、及其生活的经历、有无前科劣迹等;根据侵害的对象不同可以推断作案人的年龄、体态、生活层次等。
﹙四﹚对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寻找规律,对案件进行并案侦查由于个人心理的稳定性与特殊性,受其支配的行为也都带有自身的特定性和相对的稳定性。犯罪行为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情景下也必定会表现出相同或相似的认知和行为,这是由于其多次作案后心理不断得到强化而逐步形成的犯罪动机的动力定型决定的。心理学认为,犯罪行为人习惯作案手段是由习惯性思维决定的。在作案时由于某种思维方式和与此相联的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往往会在其思维活动中,明显地反映他习惯性心理特征,表现出定势的特点。这种习惯性的作
案方式同样的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之中,久而久之形成了既稳定又特殊的心理痕迹,这种稳定和特殊的心理痕迹是我们进行串并案的一个重要依据,尤其是对一些心理处于病态的犯罪行为人、累犯、惯犯及长期从事某一职业的犯罪行为人所犯的案件,应用的效果更是明显。如郑州市公安局在侦破影响全国的“12·9”特大持枪抢劫银行系列案件中,就是利用主犯张书海喜用爆炸装置的犯罪动力定型,找准心理痕迹,果断并案,一举破案的。
在我看来,虽然在理论上犯罪心理痕迹确实有以上所述意义,但我们不能一味的扩大犯罪心理痕迹的作用,我们必须客观的对待犯罪心理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在某些连环案件上犯罪心理痕迹或许会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般性的案件中我们还是要首先通过常规的技术去对待,而不能过分的强调犯罪心理痕迹的搜集,这样有可能会导致我们侦查破案的效率降低。
综上,我认为我们要辩证的看待一切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不夸大任何一种技术或者是线索,要时刻以“及时破案”为指导方针,迅速而准确地找到案件突破口,最终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