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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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

浅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

权保护工作 的重 点逐渐 由立法转 向执法和 司法。在用知识产 者防止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 专利合作条 约》以及 后,为了和T J s接轨 ,中国先后修改 了 《 RP 专利法 》、 《 著
作权法》、 《 商标法 》、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等法律 法规 ,上述事实足 以说 明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 的立场和态 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 帕德 ・ 格胥博士在回顾该 鲍 组织与中国合 作2 年的历史时指出,“ 0 在知识产 权史上,中
itl c a po e y g tlgl yt I at ua, efc s h udb u nl nocme tn dc lytms ne etl rpr hsea s m.n rc l t u o l p t w efre n d u ii s lu t r i s e p i rh o s e o a a j as e .
加入WT 后 的 《 O 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 》。加入WT O
在 国际社会 高度重视知 识产权 保护的今天,中国知识产 权对外投资 的过程 中,无 论对 于发展中还是发达国家而言, 知识产权保护 的相关法律都是 ~个 非常 重要 的问题 。美国就 是通过 国内贸易立法对 国外加 强知识产 权保 护的典型国家。 我 国在加入WT O后 ,按照T P 的要求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I R S 力度 。为 了更好地引进先进技术 ,引进外资 ,以及鼓励我 国 企业用知识产权对外投 资的发 展,我们 必须要分析我国知识 产权执法现存 的问题 ,以创造 良好 的知 识产权法律保护环 境 。 .
中图分类号 :D9 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0 — 14 (0 9 40 3 —3 2. 4 0 91 1 2 0 )0 —0 00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要: 随着我 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 大, 中国海关面 临知识产权保护领 域严峻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 因此 , 我们应
该正视现行制度存在的 问题 , 借鉴他 国先进经验 , 出增 强海 关保护的对策 。 提
关 键 词 : 国海 关 ; 识 产权 ; 护 制 度 中 知 保
中图分类号 : F 6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 :6 3 2 1 2 1 ) 10 6 — 2 D3 A 17 — 9 X(0 0 1- 19 0
与担保金和有关费用的规定不尽合理等问题。20 年 1 月 2 0 3 6日国 1
围。旧《 条例》 , 规定 海关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 要对所有被扣留的 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 认定, 从而严重影响通关速度。新《 条例》 第
二十条规定:海关只对进出口货物是否侵犯已经备案的知识产权实
行主动查验,并仅对主动查验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 嫌疑的案件进行调查、 认定。 至于其他案件中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 知识产权的问题, 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3 . 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作了明确限定。旧《 条例》 规 定,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时, 侵权嫌疑货物一直由 海关扣留, 没有时间限制。为了提高通关速度, 条例》 新《 第二十四条
规定: ) f 海关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1 自扣留之 日起 2 O 个工作 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予以协助; 未收到的, 应 当放行。f 海关主动查验, 2 ) 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 疑、 通知权利人后, 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 自扣留之
务院 通过了 新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以下简称新《 条例》 20 ) 04 , 年5 2 月 5日, 海关总署颁布了《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简介欧洲联盟(EU)是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它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和促进创新、发明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设计和地理标识等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各个方面。

二、专利制度1. 欧洲专利局(EPO)简介- 公司设立和任务- 专利申请流程概述- 专利费用和期限2. 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 专利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专利的国际保护- 欧洲专利合作条约(EPC) - 欧洲专利的转化和验证三、商标制度1. 欧洲联盟商标局(EUIPO)简介 - 商标注册程序和要求- 商标分类和评估2. 欧洲联盟商标的权益保护- 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 商标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联盟商标的国际保护- 马德里体系- 其他国际商标协定四、版权制度1. 欧洲版权法简介- 发布和保护版权作品- 著作权的终止和转让2. 数字单一市场和版权争议- 数字单一市场倡议- 网络侵权和文件共享问题3. 数字版权管理和授权- 版权管理组织(CMO)- 跨国数字版权授权五、设计制度1. 欧洲联盟设计局简介- 注册设计和非注册设计- 设计保护期限和费用2. 设计的侵权和争议解决-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和条件- 设计侵权纠纷和解决途径3. 设计的国际保护- 国际注册设计(Hague系统) - 地理标识和商业秘密保护六、地理标识1. 欧洲地理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识的定义和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制度2. 地理标识和欧洲传统专有名词- 传统专有名词的保护原则- 传统专有名词的证明和管理3. 欧洲地理标识的国际保护- 地理标识的国际协定和组织- 地理标识的跨国保护和应用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欧洲专利申请表格;附件二:欧洲商标注册指南;附件三:版权许可合同范本;附件四:设计保护费用表)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专利:一种对发明的保护,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权的权利;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版权:对以文字、音乐、图片等形式表达的作品的保护权;设计:产品外观的特征和整体布局;地理标识:指明商品产地的标志)。

评析欧盟拟议海关法规对过境货物的新措施——以欧盟扣押过境仿制药品案为切口

评析欧盟拟议海关法规对过境货物的新措施——以欧盟扣押过境仿制药品案为切口
因此 , 仿 制药品的过境 贸易是合 法 的, 欧盟海 关 1 3 8 3 / 2 0 0 3 条
了“ 宽容” 态度 , 对 于国际法源均避而不谈的涉及专利的边境措施 , 即便货物本 身侵犯进 E l 国专 利权 , 过 境 国也应 履行“ 过境 自由” 义 务。
二、 对 拟 议 过 境 措 施 的 介 绍 及评 议
欧 洲 法 院对 于 诺 基 亚 起 诉 英 国 海 关 案
飞 利 浦 起 诉 比利 时 海
2 0 0 8 1 2月, 荷兰海关扣押了印度药 品生产商 Dr R e d d y ’ s公 司从本 国空运至 巴西 ( 过境荷 兰) 的一批仿制药品。荷兰海关扣 押
关扣押过境可疑假 冒手机案件③ 的判决促使欧盟理事会决定拟议 新 的海关法规草案 2 O l 1 年1 2 月, 欧洲 初 审 法 院 判 决 [ 2 ] : 对 处 于 涉嫌侵犯欧盟成员 国法律下的商标权 著作权 、 设 计 权 利 的 海 关 处
例对 印度过境 仿制 药品实 施 的扣押 行为 不仅 违反 了 G A T T 1 9 9 4 过境 自由规定 , 还违反 了 T R I P S 协 定宗 旨——成员 国知识产权 国 内法 不得对 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 限制以及不合理损 害 , 对知识产
各 国知 识 产 权 国 内立 法 。2 0 1 1 年 出台的《 反 假 冒协 定 》 ①( A C T _ A )
了假冒商标 的货物 ; 1 9 7 9 年美 国和欧共体对《 制止假 冒商品进 口措 施 协定 》 进行谈判 , 并于 1 9 8 2年公布该 草案, : 随后 , 《 与 贸易( 包括 假冒商 品贸易在 内) 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 议 》 ( T R I P s ) 谈 判在脚 注 l 4 中明确了假 冒商 品和盗 版商品 的概 念 。可见 , 国际知识产 权保护 的初衷 以及历来 的重点都是假 冒商标货 物以及盗版商 品贸易 的打 击。 举 重以明轻 , 对于国际上 向来重 视的假 冒商标和盗版 货物 问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河南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河南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省情市情研究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2期(总第170期)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No.2,2021(Sum ,170)河南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潘亚楠(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检察系,河南新郑451191)收稿日期:2021-02-20基金资助:河南自贸试验区政策研究专项课题(2019-ZM-T22-02)作者简介:潘亚楠(1979—),女,河南新乡人,硕士,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检察系讲师。

摘要:国外自贸区的发展时间长、数量多、模式成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较多。

国内自贸区如上海、广东、天津等在知识产权改革方面也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

为了满足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加快促进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接轨,河南自贸区应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科学有效的符合河南省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机制,以期进一步完善河南自贸区制度建设。

关键词:自贸区;河南;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21)02-0087-05河南自贸区建设肩负着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的历史重任,深化自贸区改革、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对于贯彻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战略决策以及推进河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国外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国际上推行日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如严格执法措施、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等。

严格、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日益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利器。

如严密的法律法规保障、统一界定对过境货物的执法标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罚力度,扩大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范围、明确海关的法律地位及执法权的法律依据等。

(一)美国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1.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先立法后设区已经成为国际上设置并运行自贸区的惯例。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文档模板范本: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海关机构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档将对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进行详细阐述。

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概念及作用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主要包括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监管、检查和扣留等工作,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 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国内市场;3.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实施原则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海关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工作;2. 公平原则:对所有侵权商品都要采取同样的保护措施,不得歧视任何一方;3. 保密原则:海关机构应当在保密的前提下开展保护工作,不得泄漏商业秘密;4. 合作原则:海关机构需要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开展合作,共同开展保护工作。

四、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实施程序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案申请;2. 商品监管与检查;3. 扣留处置;4. 行政或刑事制裁。

五、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应急措施在实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工作中,有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

主要有以下几种:1. 紧急扣留措施;2. 立案审查和处理;3. 紧急调查。

六、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监督管理为了保障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需要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检查;2. 资料备案;3. 行政问责。

七、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劳动创造成果所形成的权益。

2. 海关保护:指海关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检查和扣留等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体系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对比一下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及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类作为智慧生命创造的各种智力产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它们为创造和保护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生产成果和知识全球交流的重要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进创新,保护专利权和著作权,使得创新者有动力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主要法规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法》,它规定了对新型、原始和有实用性的发明授予专利保护。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Federal Circuit)来处理专利诉讼及著作权诉讼等相关纠纷。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构成,但它们都遵循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欧盟的主要法规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法院协议》、《商标法》等。

欧盟的专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但相对于美国来说,欧洲的商标保护相对较弱。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宗旨是保护创新,鼓励经济发展。

美国认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发人们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开发,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创造力,达到经济繁荣。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是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保护消费者。

欧盟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坚持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偏重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竞争。

四、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相对较强。

对于专利侵权,专门提供了Federal Circuit法院,专门审理专利诉讼。

论欧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战略

论欧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战略

将 自 内部利益外部化的过程 ,目标是在域外实现 身
自身 的利 益 。 随着 世界 经济 发展 方式 日趋从 工 业经 济为 主导 转 变为 知识 经济 为 主导 ,世 界 主要 国家对 于知 识产
其单边措施的重点在于 “ 确定重点 国家” 。其 “ 确 定重 点 国家”措 施堪 比美 国每 年一度 的特 别 3 1 0 条
产权执法的最低 国际标准,但欧盟认为此最低标准 明显 是不 足 的 ,不 符 合 “ 际趋 势 ” 因此 ,需 要 国 。 凭借 欧盟 自身 的力 量 与其 他 ( 发达 ) 国家协 同 ,以
点在于将边境保护的适用范围扩展至转运程序 ,而 目标 国 的执法重 点在 于进 口通关 程序 。
但在一些商品种类方面 ,其他 国家构成了主要 的侵
权 货物 来源 ,例 如印度 的药 品或 者印度 尼西 亚 的食 品与饮 料 。此外 ,欧盟 认为不 仅 是一些 新兴 经济体 的执法 不 足 ,更 加令其 忧虑是 ,一些发 达 国家也 出
现 了执 法不 足 的状况 。例如 ,以色列 ( 主要 的执法
次排 列 为 :( ) 中 国, ( ) 印 度尼 西 亚 、菲 律 宾 、 1 2
流动 ,而不是由于国内生产此类货物 。然而,大量
来 自于这 些 国家 的 假 货 也 说 明 了这 些 国 家 执 法 不
泰 国、土耳其 , () 阿根 廷 *、 巴西 *、加 拿 大 、 3 印度 、以色列 、韩 国、马来西 亚 、俄 罗斯 *、乌克
( 二) “ 定重 点 国家”措施 确
单边 、双边 、区域、全球性措施在 国际上推行其所 ‘ 需要 的边 境 保护 制度 。

1 .措施 内涵
“ 确定 重点 国家 ”措施 重 在 确定 欧盟 在 现 有 战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张永亮,徐金锋(浙江林学院,浙江临安311300)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目的在于将侵权货物阻止在海关边境外,不让其进入一国或一单独关税区的商业流通,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对其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模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7-0119-03收稿日期:2008-05-05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徐金锋(1979—),男,浙江诸暨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成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节上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自1994年起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后,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这10多年里,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从执法实践到理论研究,都日渐丰富。

1992年1月17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在我国开始使用,中美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这是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货物禁止进出境。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是一个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旨在通过共同的法律和法规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体化。

知识产权制度是欧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等方面。

在欧盟内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欧洲商标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和欧洲版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等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并协助成员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研发活动。

创新者知道他们的创作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获得合法的经济回报,这可以激励他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活动。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技术转让和技术交流。

通过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创新者可以分享他们的技术和知识,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创新和经济增长。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并减少侵权和盗版的风险。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密切相关。

欧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欧盟也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并将知识产权作为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然而,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强,而另一些国家的保护力度较弱。

这导致一些创新者选择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国家进行创新和研发活动,从而产生了知识产权的“竞争”,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海关总署向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收取备案费。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1000元。

本条所称“每件”系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后,海关总署经审查,决定准予备案的,即发出缴款通知,申请人应根据海关总署发出的书面通知,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指定帐号,并将银行转帐单复印件寄送或传真至海关总署。

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注明备案号。

三、海关总署收到备案费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付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四、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申请人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

五、凡1997年3月1日前已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已获海关总署批准的,申请人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根据本规定缴纳备案费;逾期未缴的,海关总署可注销其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结束——。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综述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综述

被动保护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向进出境地 申请扣留; —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海关在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受到法院要求 协助执行禁令的通知,应当予以协助。
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的区别
1、知识产权备案:
主动保护:YES 被动保护:NO
2、海关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
主动保护: YES 被动保护: NO
证据
行政执法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法
我国立法体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主动保护(依职权保护)程序
知识产权备案
中止放行货物 权利人
收发货人
海关扣留货物 海关调查
海关作出认定
海关不能认定 法院保全或诉前禁令 海关协助法院扣押
侵权 没收及罚款
不侵权
放行货物
放行货物
被动保护(依申请保护)程序
申请扣留货物 权利人
收发货人
海关扣留货物
向法院申请扣押
海关协助法院扣押
放行货物
依申请保护程序(专利反担保放行)
海关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海关应当向公安机 关移交有关货物或者物品 对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较大、 涉及跨国跨境犯罪团伙开展联合打击 联合组织宣传、与权利人的合作和国际执法合作 活动
功能3:对其他救济的支持
刑事制裁 民事诉讼
协商解决

《欧盟海关法》

《欧盟海关法》

《欧盟海关法》【实用版】目录1.欧盟海关法的背景和重要性2.欧盟海关法的主要内容3.欧盟海关法的改革计划和进展4.欧盟海关法对国际物流的影响5.我国应对欧盟海关法的策略和建议正文一、欧盟海关法的背景和重要性欧盟海关法是欧盟范围内关于海关管理和监管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欧盟国家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安全。

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物流的日益复杂化,欧盟海关法在保障欧盟边境安全、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促进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欧盟海关法的主要内容欧盟海关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监管:包括对进出欧盟边境的货物、人员和交通工具的监管、查验和征税等。

2.关税和贸易政策:包括对欧盟境内外的货物和贸易实施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如配额、补贴、反倾销和反补贴等。

3.贸易便利化:通过实施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如简化海关手续、优化监管程序、推进电子化通关等,以促进贸易发展和提高贸易效率。

4.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通过加强海关执法、跨境合作和情报共享等手段,打击走私、非法贸易和相关犯罪活动。

三、欧盟海关法的改革计划和进展近年来,欧盟委员会一直在积极推进欧盟海关法的改革,以适应新形势下全球贸易和物流发展的需要。

2022 年 7 月至 9 月,欧盟委员会就欧盟海关改革征求意见,并计划于 2022 年底提出改革方案。

然而,至2023 年 5 月 17 日前,有关改革方案与文本都未公开。

欧盟海关法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海关监管体系:加强对边境风险的评估和预警,提高海关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优化贸易便利化措施:推进电子化通关,简化海关手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3.强化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加强海关执法,扩大跨境合作,提高情报共享能力。

四、欧盟海关法对国际物流的影响欧盟海关法的改革和完善将对国际物流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欧盟海关法将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简化海关手续,有助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2023版)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2023版)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1.概述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和创作成果的一种制度。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与欧盟共同努力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程度。

本文将介绍德国与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工业设计法等。

这些法律保护了创新和创作成果的权益,确保研发和创造有足够的激励和保护。

2.1 专利法专利法保护发明的权益,包括产品和方法的创新。

德国的专利法为发明人提供了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占的权利,并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2.2 商标法商标法保护商品和服务的商标,确保消费者可以辨认和识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

德国的商标法确保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从而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2.3 版权法版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益,包括文字、图像、音乐、电影等。

德国的版权法保护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并规定了著作权的使用和保护方式。

2.4 工业设计法工业设计法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设计,确保产品的外观独特性和创新性。

德国的工业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合法权益,包括产品的形状、颜色、纹样以及装潢和材料等方面。

3.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由欧洲专利组织、欧盟商标局和欧洲版权局等机构组成,确保欧盟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致性。

3.1 欧洲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负责处理欧洲范围内的专利注册和保护事务。

它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专利注册系统,使发明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获得在欧盟成员国的保护。

3.2 欧盟商标局欧盟商标局负责处理欧盟范围内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事务。

它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商标注册系统,使商标持有人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获得统一的商标保护。

3.3 欧洲版权局欧洲版权局负责处理欧盟范围内的版权注册和保护事务。

它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版权注册系统,使著作权人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获得统一的版权保护。

4.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德国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工业设计法的法律文本,以及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相关文件。

从欧盟国家扣留过境仿制药品看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从欧盟国家扣留过境仿制药品看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从欧盟国家扣留过境仿制药品看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依据欧盟的1383/03条例,近年来欧盟国家频繁扣留过境的仿制药品。

欧盟的1383/03条例违反了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损害了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独立原则,违反了WTO确立的过境自由原则,给国际贸易带来不确定性,阻碍了仿制药品贸易,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关键药品的可及性,进而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作为仿制药品生产大国,应当积极与发展中国家团结协作,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争取更大的制度空间,利用现有国际条约来限制对知识产权给予更高标准的保护,还应当尽量避免过境欧盟,积极学习欧盟法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欧盟;1383/03条例;仿制药品;知识产权一、欧盟国家扣留过境仿制药品引发的法律问题近年来,欧盟国家的海关频繁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过境仿制药品。

2008年12月,荷兰海关扣押了一批由印度仿制药品生产商莱帝博士药业公司(Dr Reddy’s)从印度空运至巴西价值5,5万欧元的仿制药品,理由是尽管该药品在印度和巴西都不受专利保护,但是在欧盟申请了专利,该药品在荷兰仍然要受专利保护。

荷兰此举引起了印度和巴西的强烈谴责。

巴西在声明中指出,这种药品是仿制药。

而非假冒伪劣药,即使该药品在荷兰有专利,但这批货并没有打算进入荷兰的市场,荷兰海关的扣留行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确定的过境自由原则。

巴西也指出,荷兰此举开了危险的先例,将专利权的执法延伸到其它国家,是行使知识产权的治外法权,违反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根本准则,更妨碍了巴西高血压病人取得安全与便宜仿制药品的权利。

除巴西和印度外,发展中国家如中国、阿根廷、玻利维亚、布基纳法索、哥斯达黎加、古巴、厄瓜多尔、埃及、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南非、泰国和委内瑞拉等17个国家对此问题也表示了强烈关注。

无独有偶,2009年5月从印度经德国过境销往西太平洋岛国瓦努阿图的一批抗生素阿莫西林在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被德国海关以涉嫌侵犯商标扣留4周,再次引发对这一问题的激烈讨论。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文)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文)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文)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 简介在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国家边境的门户,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

2.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2.1 经济影响侵犯知识产权不仅造成创造者和原始创新者的利益受损,还对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经济发展。

2.2 社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影响到创新与发展的生态系统。

海关的保护措施可以维护创新动力,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

3.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3.1 监管与查验海关通过加强监管和查验措施,识别和扣押涉嫌侵权的货物。

此外,海关还与知识产权持有人合作,确保合法知识产权的快速通关。

3.2 取证与调查海关在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时,可以采取取证和调查行动,协助知识产权持有人起诉侵权者。

3.3 惩罚与处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海关可以对涉案货物进行扣押,并对侵权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禁止进口等。

4.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海关的执法措施和法律责任。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律赋予了海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

4.3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基准,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措施。

5.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文;附件3: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全文。

6.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知识产权:指对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化创造中的所作贡献的保护措施,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侵权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口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或服务的行为;查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审核的过程;取证:海关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涉嫌侵权行为的存在;调查:海关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更多证据。

我国与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比较及应用

我国与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比较及应用

我国与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比较及应用
葛早寒;马进;付少帅;毛欣;袁敏;冯楠
【期刊名称】《江苏科技信息》
【年(卷),期】2024(41)2
【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起源于欧美,是指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对知识产权侵权货物依法禁止的措施。

文章通过对比研究我国和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差异,发现两者在内源驱动力和权责分配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其先进的执法理念和高效的执法程序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起到实效,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步伐。

【总页数】4页(P36-39)
【作者】葛早寒;马进;付少帅;毛欣;袁敏;冯楠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南京海关;北京智专北斗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南京金检检验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
【相关文献】
1.自贸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解析——兼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完善
2.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3.试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完善——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保护客体为视角
4.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对我国自贸区发展的借鉴意义
5.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修订——兼析美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我国企业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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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Council egulation(EC)No.1383/2003评析□张永亮(浙江农林大学,浙江临安311300)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随着国际贸易出现大量盗版和假冒商品等非法货物贸易的情况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盗版和假冒商品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危害,对欧盟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其不足也很明显: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的执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各成员国政府和海关当局,另外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允许成员国对其相关内容做出细化或作出不同的规定,这将导致各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

关键词: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0)06-0122-05收稿日期:2010-04-20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农林大学青年教师创新团队课题“浙江省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政策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RC07。

欧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际经济组织,欧盟各成员国历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键一环。

并且,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内的各种制度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达到了空前的统一。

由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础在于海关,要在全体成员国范围内达到统一管理和保护,其制度基础便是欧盟各成员国海关的联盟,它是27个成员国国家海关管辖领地的总和。

①在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使知识产权贸易早已跨越国界与关境。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既创造了大量的技术和信息,也使得技术和信息复制极为简单容易。

全球因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每年可达上千亿美元,侵权货物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量的5%~8%。

[1]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欧盟成员国海关共收缴了价值1.28亿欧元的假冒和盗版商品,海关处理了37000件假冒商品案件,比2005年相比增加了40%。

[2]在这种发展形势下,知识产权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快捷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为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由于市场上充斥的大量假冒和盗版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种类的货物,严重损害了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人的利益及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对于侵权货物应尽最大可能将其从市场上驱逐出去,并应在不阻碍正常国际贸易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种非法活动,让从事侵权的非法贸易商对于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并制止此种交易活动的再次发生。

[3]随着侵权案件的增多,第3295/94号条例已不能很好适应国际贸易中假冒和盗版商品增多的形势,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7月22日对第3295/94号条例作了全面细致的修改,其成果便是Council Regulation No.1383/2003(以下简称“条例”)。

其制定目的主要是基于Council Regulation(EC)No.3295/94中规定的“禁止对于正在实施中止程序的盗版和假冒货物在欧盟内自由流通、出口或再出口”措施及从该法令实施所获得的经验,同时也是为了更进一步提高立法的透明度。

该条例增加了法律的透明度,减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其权利的程序,并规定了有效的措施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与第3295/94号条例相比,条例不但规定了海关主管部在什么情况下可主动处理涉嫌侵权知识产权货物,而且也规定了当货物被发现侵权时海关主管部门可采取的具体程序。

条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同时,Council Regulation(EC)No.3295/94的法律效力被废止。

为了使成员国全面、正确地执行条例的规定,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0月21日通过了Commission Regulation(EC)No.1891/2004②以此来取代Commission Regulation No.1367/95的法律效力。

2007年,随着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欧盟,为适122应新的情况,欧盟委员于2007年10月5日对Commission Regulation(EC)No1891/2004作了修改,通过了Commission Regulation(EC)No1172/2007。

③一、对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的评价从该条例的规定来看,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如下特点:(一)各成员国海关执法中的权力增大海关部门可于知识产权持有人提起申请前,扣留涉嫌冒牌及盗版产品。

只要海关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便可采取行动。

换句话说,如果海关扣留的货物后来被证明不是假冒,在货物持有人对海关起诉的情况下,海关也可以此减轻责任。

所谓有“充分的理由”是建立在一系列风险分析基础上的。

他们通常会核实货物的性质、输出国、运输人的身份等等,然后将这些数据与欧盟先前对假冒行为执法数据进行比较,这样就可以发现哪些运输更有嫌疑。

为了证明这种怀疑,海关会要求权利人提供所需要的信息,通常为一些关于货物的技术性信息。

知识产权持有人可提出申请,要求海关部门对涉嫌侵权的产品采取行动。

如果申请书中所描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没有被海关发现,或海关没有提留该货物,权利持有人不能就此向海关提出赔偿的要求。

海关部门须于接到申请后30天内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并通知申请人,权利持有人不需支付行政费用。

海关部门有一年时间对侵权产品采取行政措施。

海关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销毁涉嫌侵权的产品。

海关只须获得有关产品的持有人或声明人同意,即可采取这种行动,事前不需进行法律程序。

这些新变化有利于提高海关部门的执法效率,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阻止侵权货物进入欧盟。

(二)扩大了海关执法所涵盖的环节条例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所发生的环节规定得很详细,包括进口(import)、出口(export)、复出口(re-ex-port)、转运(transhipment)或者正处于某种中止程序中(placing under a suspensive procedure)以及置于一自由区或自由仓库(placing in a free zone or ware-house)中的涉嫌侵权货物都属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环节。

[4]然而,该条例只适用于商业买卖产品,并不包括在游客的个人行李内发现的侵权产品。

这与旧条例相比是个极大的进步。

(三)增加了海关执法的客体与侵权行为的种类,并且对侵权货物的处理更为严格欧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非常广泛,与之相对应所有侵犯这些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都要受到条例的规制。

首先,条例保护的客体范围具体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补充保护保证书,植物多样性权利,原产地或地理标志权或地理标志设计权。

其次,对于所保护的货物,“假货”(counterfeit goods)[5]主要与商标有关,其定义为:⑴货物,包括货物包装上的商标与同类货物上经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实质上无法区别,并且未经商标权人授权。

⑵任何贸易标记(包括专用标识、图文标签、宣传手册及含有这种标记的使用说明书、保证文件),如果与上述⑴中所述情形相同,也视为假货。

⑶印有假货商标的包装材料,如果与上述⑴中所述情形相同,视为假货。

“盗版货物”(pirated goods)[6]主要与版权及邻接权、外观设计和模具或铸具有关。

再次,排除适用的货物。

⑴微量进口(非商业性进口):[7]为了避免在检查旅客私人行李中的物品时造成严重的混乱,在共同体法中规定,旅客的个人行李所包括的在免税限额内、非具有商业性用途的物品,属于豁免的范围。

⑵平行进口:[8]欧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不适用于经权利持有人同意而被制造,但其进入进出境环节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而处于侵权状态的货物。

⑶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流动的货物。

[9]另外,任何用以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子(mould)或模板(matrix)[10]也被纳入到侵权产品之列,这更有利于从源头上遏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欧盟的这种规定对其他国家非常有借鉴意义。

如果证实为侵权货物,将不得自由流通,也不得在隐藏在欧盟海关区内,或者出口、转口或放置在自由贸易区或仓库内。

当局有权销毁有关产品及采取其他所需的行动。

这种规定不仅防止了假冒货物直接出现在欧盟市场上,还防止了假冒货物投放在其他市场上而再次转运到欧盟市场的可能性。

实际上,这些货物将会被销毁或以不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在商业渠道外被处理掉。

此处,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只要它们能有效的剥夺相关人通过该交易获取的经济利益。

除非有例外情况,仅仅去除附在货物上的未经授权的商标不能被认为具有这种效果。

假冒货物也可以被移交国库而不被销假。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更加平衡,权利保护程序更加简便条例一方面在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也注重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以达到权利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在权利人的权利方面,条例规定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必向海关提交担保。

权利人只要递交一次权利保护申请,海关就给予一年以上或更长的保护期,而且这种期限还可以续展直至知识产权本身失效。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人的受保护的权利范围也大大扩展。

这都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但同时,权利人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

条例规定,权利人在申请海关保护时123应当同时承诺,同意承担海关扣留货物的相关费用,同时,当海关保护程序因权利人的原因中断或所扣留货物最后被证明不侵权的,权利人要向收发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人必须保守收发货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于其所掌握的侵权货物的有关信息,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如果权利人非法使用有关信息的,权利人除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外,还将导致海关保护申请被搁置,已经生效的申请也将被终止并不予续展。

从保护程序来看,权利人只要递交一次申请,海关就可以予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期间的保护,而且这种期限还可以续展直至知识产权本身失效;海关在启动保护程序方面具有较大的主动权,不必每一次扣留都需要权利人的再次申请;在案件调查方面,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发货人不能提供有效实施知识产权的证明的,海关即可推定构成侵权。

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当海关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予以扣留或中止放行时,成员国应当根据其国内法,提供一个简化程序,通过与权利持有人达成一个使海关能够对这些货物在海关控制下予以销毁的协议,而不需要根据国内法来确定该货物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实施简化程序的条件是:权利持有人在收到涉嫌侵权货物的通知时,在10个工作日(易腐烂货物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主管机关并提交一份书面申报人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为货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放弃货物,并同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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