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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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本条既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职权,又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义务。

那么,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体有哪些?保护效果如何?企业应如何最大化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收发货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防范通关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本文将就上述问题一一进行探讨。除案例三为海关总署公开发布外,本文所引用和探讨的案例,均为笔者或北京德和衡其他律师亲自办理,为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均隐去真实名称和姓名,并对案例做适当修改。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基本知识

案例一:

A公司系在美国注册的石油勘探设备制造商,已在中国取得“*****数据的传输方法和系统”专利,B公司亦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A公司起诉B公司专利侵权的诉讼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正在美国进行。2014年2月,A公司获悉B公司将在中国某展会上展出涉嫌侵权产品,故向展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希望海关通过行使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阻止B公司将载有相关专利的产品带入中国境内。海关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并立即设置了相关布控

指令,但A公司并不掌握B公司相关货物的进口物流信息,且时间非常紧迫,因此海关未在进口环节查获B公司进口货物。之后,A公司发现B公司产品已经在展会上正常展出。为提高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A公司在展会之后立即向海关总署申请了知识产权备案。

该案反映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作用

笔者曾经接受过一个咨询,甲、乙两公司同时向境外某国售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甲公司为获取更多市场份额,向进口国海关举报了乙公司侵权货物的入境信息,进口国海关经调查,依法对乙公司出口的侵权货物做出处理,甲公司的举报行为取得“良好效果”;乙公司试图以牙还牙,也准备向中国出口地海关举报甲公司出口侵权产品的行为,向笔者咨询举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上述咨询需求虽略显荒谬,但确实也集中体现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作用:在出口环节,海关将成为侵权货物在中国的最后一道物理屏障;在进口环节,则是遏制侵权货物进入国内市场的第一道防线。

除了商标权外,中国海关还可以对专利权、著作权进行边境保护。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方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

(1)主动保护:权利人已经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各直属或隶属海关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及商品信息、侵权人信息、侵权货物信息,依照职权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查验、调查、处置,并对收发货人实施行政处罚。

(2)被动保护:指虽然权利人并未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仍然可以直接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海关对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扣,案例一即属于这种情况。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的私权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全过程都体现着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均依赖于权利人是否主动行使权利这一特点。无论海关采取主动保护还是被动保护措施,海关都有可能控制到涉嫌侵权货物,但是否需要实施扣留和调查,则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供担保,如果权利人未明确提出申请,海关将会放行货物。此外,海关接受侵权人和权利人的和解,在权利人申请解除扣留时,海关可以终止调查,除非有涉嫌犯罪的情况。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5、怎样提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

(1)尽量事先主动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据海关总署2013年和2014年的统计,海关依职权(主动保护)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批次占全部扣留批次的99%以上,从该统计数字可以得出结论:海关对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涉及的货物更具敏感性,保护效果更好。

不仅如此,相比依申请而启动的被动保护,知识产权已备案前提下的海关主动保护,还有如下优势:①主动保护下,权利人申请海关对涉嫌侵权货物扣留后,海关将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实质性调查,其有权对被认定侵权的货物做出没收等处置,并可以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而被动保护下,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等待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如果在此期间权利人不行使诉权,海关将放行货物,即海关并不对货物是否侵权做出实质性调查。②主动保护下,权利人申请扣留时所需交纳的担保金数额单笔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且可以提供总担保;而被动保护下交纳的担保金数额为涉嫌侵权货物的货值,且无上限。③主动保护下,权利人可以主动与相关海关取得联络,随时向海关提供更详细的侵权人及侵权货物信息,协助海关提高查验力度和命中率。

案例一中,A公司在获取其竞争对手B公司欲在中国参加某展会的消息后,即委托中国代理人向展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提供的资料包括申请书、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权属证明、涉嫌侵权货物的照片、展会信息等。资料完整后,海关在最短时间内在其系统里设置了风险布控指令。但遗憾的是,海关并无收获,B公司的产品依然如期出现在展会中。总结布控失败的原因,其中重要一点是:A公司并未在中国海关总署备案其知识产权,其在向直属海关提出保护申请时,需要向海关提交更多的文件资料,且因为A公司为外国企业,对部分证据资料还需经过使领馆认证,准备资料的过程花费了相当长的

时间,在海关终于同意申请并进行布控时,留给海关工作的时间已经非常有限。后来,A公司吸取教训,很快在海关总署申请了备案。

(2)为提高查获率,权利人应向海关提供详细的侵权货物物流信息。

每天在海关通关的货物不计其数,客观讲,在知识产权备案后,权利人就期待海关的查验工作百发百中是不现实的,尤其是那些不常见品牌的侵权商品以及肉眼无法识别的专利侵权产品,海关是非常难捕捉到的。因此,如果权利人想达到更好的查扣效果,不能只依靠海关的火眼金睛,而应把获取侵权人及侵权商品准确的物流信息作为主要任务,比如境内收发货人名称、代理人名称、集装箱号、预计报关时间等。如果物流信息相对准确,将大大提高海关发现和阻截侵权商品进出境的可能。案例一中,A公司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渠道去了解B公司货物的入境安排,故只向海关提供了非常有限且未必准确的物流信息,因此并没有达到满意的效果。

(3)与海关保持多方位的沟通,使海关尽可能多的了解合法产品及侵权产品的信息。

在分析和总结每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时,我们会发现被查扣货物多为涉嫌商标侵权,商品种类集中在消费者熟悉的领域,比如电子产品、日用品、药品、服装鞋帽等,且多是知名商标侵权货物,普通品牌和专利侵权货物被查扣的情况非常之少。海关对侵权货物的查扣效果并不像权利人想象的那么理想,原因之一是查验关员对侵权商品本身缺乏感性认识,因此权利人有必要采用各种方式使海关更多的了解合法和侵权商品的特点。笔者曾多次协助权利人向不同海关知识产权部门面对面说明企业知识产权状况、侵权人和侵权商品信息,无疑是增加海关关员感性认识的一种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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